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标题: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周统计20240719-20240725
索引号: 370321004221361Q/2024-546725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26 发布机构: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周统计20240719-20240725

发布日期: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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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前状态 处罚程序类型 备注 处罚事项编码 处罚事项名称
淄博福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70302MA3UQ2007A           李刚         370321202400341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淄博福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罚款 对其进行罚款 0.15     2024/7/25 2099/12/31 2027/7/25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11370321004221361Q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11370321004221361Q 3 一般程序      
青州市瀚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70781348992012H           徐洪文         370321202400339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青州市瀚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经营者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的规定,该车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属于较重程度,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的规定,该车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罚款 对其进行罚款 0.2     2024/7/22 2099/12/31 2027/7/22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11370321004221361Q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11370321004221361Q 3 一般程序      
滨州同舟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71600MA3NG79C5U           耿龙龙         370321202400338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滨州同舟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该车车货总重143.28吨,超限比率192.41%,属严重超载车辆,且该车装载货物为石子,却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罚款 对其进行罚款 0.2     2024/7/22 2099/12/31 2027/7/22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11370321004221361Q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11370321004221361Q 3 一般程序      
淄博盛翔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70303MA3CLFK06R           解成才         370321202400301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淄博盛翔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指示标志或者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进入公路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不得强行通过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者采取故意堵塞检测车道、短途驳载、锁闭车辆门窗、安装影响检测的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扰乱检测秩序。”、《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货物运输车辆行经超限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或者首尾紧随;(二)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三)逃避、干扰检测的其他行为。”的规定。依据《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的规定,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二十六条“对未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当事人,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工作,依照《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的规定,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二十六条“对未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当事人,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工作,依照《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罚款 对其进行罚款 0.3     2024/7/23 2099/12/31 2027/7/23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11370321004221361Q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11370321004221361Q 3 一般程序      
淄博丰运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70321MA3NRJE28X            
张素芳
        370321202400340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淄博丰运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辆鲁CR8806、鲁CR1279、鲁CM3068、鲁CN2262。分别于2023-12-19至2024-12-18被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侯镇中队、博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五中队、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一中队、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因超限处罚,淄博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述情况进行抄告。经核实该企业现有道路运输车辆37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为淄370321803010,首次领证时间为:2018-12-19,我机关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约谈,企业写出了超限超载承诺书。经调查认定,2023-12-19至2024-12-18,淄博丰运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数量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16.6%。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责令停产停业 停业整顿7天       2024/7/22 2099/12/31 2027/7/22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11370321004221361Q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11370321004221361Q 3 一般程序      
淄博国龙运输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70321MA3T31T968            
董其江
        370321202400337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淄博国龙运输有限公司车辆鲁CP0583、鲁CP0988、鲁CN2160、鲁CN6570、鲁CN7320、鲁CR9301、鲁CS9029。分别于2023-07-17至2024-07-16被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齐都交巡警二大队、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因超限处罚,淄博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述情况进行抄告。经核实该企业现有道路运输车辆34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为淄370321803032,首次领证时间为:2020-07-17,我机关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约谈,企业写出了超限超载承诺书。经调查认定,2023-07-17至2024-07-16,淄博国龙运输有限公司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数量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20.5%。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责令停产停业 停业整顿7天       2024/7/22 2099/12/31 2027/7/22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11370321004221361Q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11370321004221361Q 3 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