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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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038A/2023-536110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6-30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
总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聘请专业机构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被检查对象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时,要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类企业、学校,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B类企业、学校,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企业、学校,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类企业、学校,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第一章 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检查内容
对教师用语用字的检查:教师普通话达到规定等级;教师在教学、集体活动和其他学校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规范字;教师书写姿势、执笔姿势规范。
对学生用语用字的检查:中等及以下学校学生熟练掌握汉语拼音,达到听说读的基本要求;学生在教学、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学生能区别规范字和不规范字,能正确书写所学汉字;书写坐姿和执笔姿势正确。
对宣传及环境的检查:每年举行推普周宣传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张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校内醒目位置有长期性宣传标语或其他宣传形式;宣传栏、校报、板报、广播电视台(站)等及时对语言文字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校名牌、路名牌、标牌、宣传牌、告示等规范美观;公文、印章、证书、奖状、名片等格式、用字及标点符号使用规范。
2.检查方法
采取听取学校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听课、座谈、查看学校环境等方式(详见《山东省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检查表》)。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八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五)《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检查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四)检查指导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推广、普及普通话宣传活动。
山东省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检查表
检查项目 |
检查标准 |
赋分依据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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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标准 |
赋分依据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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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用语用字32分 |
教师普通话达到规定等级。(8分) |
教师普通话水平100%达到国家规定等级满分,每降5%减1分。 |
查看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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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教学、集体活动和其他学校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8分) |
100%使用普通话满分,每降5%减1分。 |
调查、听课、座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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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规范字。(8分) |
100%使用规范字满分,每降5%减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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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书写姿势、执笔姿势规范。(8分) |
出现1人次不规范现象扣0.1分,扣完为止。 |
调查、听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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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用语用字32分 |
中等及以下学校学生熟练掌握汉语拼音,达到听说读写的基本要求。(8分) |
100%做到满分,每降5%减1分。 |
查看测试档案;调查、听课、座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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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教学、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8分) |
100%使用普通话满分,每降5%减1分。 |
调查、听课、座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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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能区别规范字和不规范字,能正确书写所学汉字。(8分) |
100%使用规范字满分,每降5%减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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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坐姿和执笔姿势正确。(8分) |
出现1人次不规范现象扣0.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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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及环境 36分 |
每年举行推普周宣传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6分) |
举办活动满分,未组织活动此项不得分。 |
学校环境;有关材料;座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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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校内醒目位置有长期性宣传标语或其他宣传形式。(8分) |
张贴“一法一办法”满分,只有长期性宣传标语或其他宣传形式得6分,均没有,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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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栏、校报、板报、广播电视台(站)等及时对语言文字工作进行宣传报道。(6分) |
一年有3篇(次)及以上宣传报道满分,每少一篇(次)减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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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名牌、路名牌、标牌、宣传牌、告示等规范美观。(8分) |
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5分,扣完为止。 |
校园用字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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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印章、证书、奖状、名片等格式、用字及标点符号使用规范。(8分) |
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5分,扣完为止。 |
文件、印章、奖状等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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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7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二章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对学校安全状况的评估
(三)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的安全检查
(四)对学校校舍安全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检查内容
检查学校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情况,安全教育及演练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情况,校车安全管理情况,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情况,校内设施设备安全状况。
2.检查方法
调阅档案检查研究制定安全工作年度计划、班子会议研究安全工作、隐患排查记录、安全督导检查记录、安全教育安排及课时、应急演练记录、应急预案文本等情况。同师生座谈,了解是否切实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了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开展了安全教育。实地检查学校重点部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查看学校安防建设情况。
三、检查依据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三章 对职院校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开展检查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开展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检查内容
职业院校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学生权益维护、安全职责落实等情况。
2.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赴学生实习单位,现场考察学生实习单位工作环境、食宿条件、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工资待遇、安全保障等。
书面检查。查看学校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包括实习单位考察评估制度、实习考核评价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查看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包括实习三方协议、学生实习报告、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学生实习检查记录等。
网络查验。查看学校在“山东省职业院校实习管理”平台实习计划备案、学生实习明细填报、学校自查报告填报等。
三、检查依据
(一)《职业教育法》(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规定,职业学校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第五十条规定,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
提出了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保障措施和监督与处理等全链条、全过程的基本要求,针对实习关键节点明确了行为准则,提出了1个“严禁”、27个“不得”等硬性规定,为实习管理划出了底线和红线。
第四章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抽查
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抽查。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检查内容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办学内容等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抽查检查内容包括:
校外培训机构与参训学员或家长签订《培训合同(示范文本)》。
从教人员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培训教材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是否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
上课时间是否与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冲突。
培训课程的时段安排是否有违规情况(义务教育学科类)。
2.检查方法
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配合,具体检查实施的部门为县(市、区)相关部门。进行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三、检查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
第四条第十四款规定,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四)《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
(五)《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
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其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六)《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
第五章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检查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检查。对义务教育课程的评估。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检查内容
检查中小学校是否规范使用教学用书,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境外教材,是否存在超出省定目录推荐教材教辅、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学校是否按程序组织本校课外读物的遴选、审核工作,是否存在强迫学生和家长购买课外读物。
2.检查方法
查阅制度建设、过程管理等档案材料,进班实地查看,组织师生进行访谈,电话访谈家长,发放调查问卷等。
三、检查依据
(一)《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五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省制定的课程计划,保证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开设,不得随意调整课程或者增加、减少课时;不得挤占体育、艺术、实验、综合实践活动课时。
第五十五条规定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定。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或者统一组织征订教学辅导材料及报刊:不得组织学生订购未列入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的有关书刊资料。
(二)《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
(三)《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第四条
各地各校要按照《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严格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学校违规的,教育主管部门要责令其立即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并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教师等工作人员违规的,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要责令其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综合运用评估、督导、督办、通报、挂钩、追责等措施加强学校办学行为的治理,对于教育生态问题突出的地方,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并作为文明校园创建、教育资源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材[2019]3号)
第六章 对幼儿园规范办园、保育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幼儿园规范办园、保育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检查内容
幼儿园办园行为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方法
按照《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山东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规范》《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标准》《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和《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对抽查的幼儿园现场检查,检查幼儿园办园条件、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安全卫生、教育质量等内容是否符合评估标准要求。
三、检查依据
(一)《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七十四条
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的;
2.歧视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的;
3.在儿童入园前违反规定对儿童进行考试或者测查的;
4.使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布置小学教育内容的作业或者组织与小学教育内容有关的考试、测验的;
5.使用或者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和教辅资料,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图书的;
6.使用包含色情、暴力、网络游戏以及违背保育教育规律等内容的应用软件以及其他相关物品的:
7.允许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幼儿园的。公办幼儿园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山东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三)《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
(四)《山东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规范》
第七章 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检查内容
所有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是否都已接受义务教育。
2.检查方法
根据全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监测系统数据,对我县义务教育安置情况、应安置残疾儿童情况进行数据提取查验。
三、检查依据
(一)《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规划、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三)《关于做好全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监测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司函〔2020〕13号)
第八章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检查内容
学校依法履行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职责情况;体育课程开设、体育教师配备、体育场馆建设、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以及学生健康体检、视力状况检测、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情况。
2.检查方法
通过现场查看有关档案资料,组织召开座谈会,发放问调查卷,随机访谈师生及家长等方式开展检查。
三、检查依据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
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工作。
第九章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检查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二)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1.检查内容
随机抽取配备目录要求的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对学校的装备质量、装备条件、装备管理、装备应用等进行检查。
2.检查方法
检查采取听取学校汇报、查阅产品检验报告和进货验收记录台账、询问相关人员、现场检查教育装备产品质量情况、必要时抽样检验等方式进行。
(二)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检查。
1.检查内容
学生服、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招标、采购及管理情况。
学校建立并执行絮用纤维制品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情况、学校絮用纤维制品的产品标识是否规范及产品质量状况。
2.检查方法
检查采取听取学校汇报、查阅产品检验报告和进货验收记录台账、询问相关人员、现场检查学校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情况、必要时抽样检验等方式进行。
三、检查依据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山东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9〕76号)
(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床上用品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鲁教办字〔2020〕10号)
(三)教育部关于发布《初中物理教学装备配置标准》等6个学科配置标准的通知(教基函〔2019]5号)
(四)《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教基〔2019〕16号)
(五)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5号)
(六)《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鲁教基发[2017]1号)
(七)《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科字〔2019〕2号)
(八)《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
第十章 学校采光照明检查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学校采光照明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检查内容
检查教室灯具距课桌面的垂直距离、灯具排列采用长轴垂直于黑板布置、黑板灯照明角度对教师无直接炫光、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制灯具数、除黑板灯具外其他灯具应按列分组控制、黑板灯具单独控制、开关安装在黑板区域同侧、灯具及其附件安装齐全,无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教室课桌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照度均匀度、教室黑板维持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色温光源显色指数等情况。
检查教室灯具安装规范情况;课桌面和黑板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光源色温等指标的达标情况等。
2.检查方法
通过现场查看有关档案资料,组织召开座谈会,发放问调查卷,随机访谈师生及家长,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测验等方式开展检查。
三、检查依据
(一)《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三十条规定,学校教学建筑、体育设施,教室和宿舍的采光、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环境质量,以及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教体艺〔2018〕3号)
通知规定,严格按照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落实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等采光和照明要求。学校教室照明卫生标准达标率100%。
(三)《山东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推进计划>的通知》(鲁教体发〔2019〕1号)通知规定,学校要按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93 2010 ),提供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等采光和照明环境。
山东省中小学校教室照明情况排查表
序号 |
排查项目要求 |
是否达标 |
1 |
灯具距课桌面的垂直距离不低于1.7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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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灯具排列采用长轴垂直于黑板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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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黑板灯照明角度对教师无直接炫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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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制灯具数不应多于3个,除黑板灯具外其他灯具应按列分组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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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黑板灯具应单独控制,开关安装在黑板区域同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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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装风扇的教室中,出光口面应低于风扇页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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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灯具及其附件应安装齐全,并无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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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教室课桌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不应低于30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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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教室黑板维持平均照度不低于50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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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教室宜采用3300K-5500K色温的光源,光源的显色指数不宜小于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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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教室照明情况进行排查,每间教室符合上述10项指标内容的即为已达标。 |
第十一章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从业人员资格的检查
1.场地、设施设备条件的检查
2.安全保障措施的检查
3.经营单位安全自查记录的检查
4.县、区体育局安全检查台账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从业人员资格的检查
1.游泳项目:检查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是否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游泳救生员是否进行年度审核。水质管理员是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
2.攀岩项目:检查攀岩技术指导人员是否持有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3.滑雪项目:检查滑雪技术指导人员是否持有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索道管理和作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国家相关执业资格证明上岗。
4.潜水项目:检查潜水技术指导人员是否持有相关国家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潜水技术指导人员是否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明上岗。
(二)场地、设施设备条件的检查
1.游泳项目。检查游泳场地、设施设备条件是否符合以下的条件:
(1)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2)游泳池应无视线盲区。
(3)游泳池浅水区水深应不大于1.2m,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不大于0.8m。
(4)游泳池池面应设有醒目的水深标识、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深浅水区隔离带。
(5)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0m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m。
(6)水面面积在5OO㎡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水扶梯,水面面积在20OO㎡及以上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4个出入水扶梯。扶梯应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
(7)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应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应不小于0.5。
(8)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9)游泳池应配置水循环、净化、消毒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应符合CJJ122的要求。
(10)游泳池的水温应不低于26℃,其他水质项目应符合GB9667的要求。
(11)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应不低于200Lx。开放夜场应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12)更衣室与游泳池之间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地,消毒池长度应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有效水深应不小于0.15m。消毒池水的游离性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mg/L-10mg/L。
(13)儿童游泳池不应配置戏水设备。
(14)应有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有明显标志。
(15)应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和疏散通道,并有明显标志。
(16)应设置广播设施和公共电话。
(17)各类公共标识应符合GB/T1OOO1.1的要求。
(18)应分设与游泳池容量相符的男、女更衣室、卫生间、淋浴间,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淋浴室淋浴喷头数量及卫生间厕位数量应与游泳人员数量相适应。
2.攀岩项目。检查攀岩场地、设施设备条件是否符合以下的条件:
(1)人工攀岩场所
人工岩壁的安装应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要求。
每条攀登线路的宽度应不小于1.8m。
每个顶端保护系统承载力应不小于8kN。
每个保护挂片应与结构直接链接,且承载力不小于8kN。
岩板耐受静载荷应不小于4kN。
岩板的耐受动载荷应不小于6kN。
支点孔抗拉力应不小于3kN。
用于攀石活动的人工岩壁有效垂直高度应不超过5m。
(2)自然攀岩场所
每个固定的顶端保护系统承载力应不小于8kN。
每个固定的保护挂片与结构直接链接,承载力应不小于8kN。
(3)安全装备
攀岩的保护绳应使用登山动力绳。登上动力绳应符合GB/T23268.1的要求。
安全带、头盔、铁索、静力绳、扁带、挂片、膨胀钉、快挂、上升器、下降器、制动保护器等装备应为攀登专用产品、取得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定期检验。
用于攀岩活动的保护垫应表面平整,无明显缝隙,保护垫水平方向密度均匀,厚度不小于0.4m,保护垫覆盖范围的外侧岩壁纵向投影外沿不小于2.5m。
(4)辅助设备
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应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域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
攀岩场所应有通讯设备,并保证联络畅通。
室内攀岩场所应设置广播设施、卫生间、器材存放仓库。
3.滑雪项目。检查滑雪场地、设施设备条件是否符合以下的条件:
(1)滑雪道
室外滑雪道总面积应不小于6000㎡。室内滑雪道总面积应不小于3000㎡。
雪层压实之后的厚度应不小于30厘米,雪面上不得有裸露的土石等杂物,雪层表面不得形成冰状。
每条滑雪道终点停止区地势平缓。室外滑雪道终点停止区面积应不小于1000㎡,室内滑雪场终点停止区面积应不小于500㎡。终点停止区末端应加装安全防护设施。
(2)设施、设备和器材
索道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要求。
在滑雪道的危险地段设有安全网、保护垫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明显位置设立警示标识。
配备滑雪道平整专用机械设备。
配备滑雪器材维护、维修的专用设备。
滑雪场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辅助设施
应有衣物存储柜。
有男、女卫生间。
有广播、通讯设备。
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4.潜水项目。检查潜水场地、设施设备条件是否符合以下的条件:
(1)人工潜水场所
潜水用池符合下列规定:潜水用池四周地面的静摩擦系数应不小于0.5;浅水区水深不得高于1.5m,深水区水深不得低于1.8m;池水面积应不小于100m;应设定安全的出、入水口和扶梯;更衣室与潜水用池之间应有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
清洁池壁与水质的设备或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等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潜水用池水面水平照度应不低于200Lx。
应有装备设置和准备活动区域。
(2)天然潜水场所
应有清晰、醒目的浅水区域警示标识。
应有能够监视整个潜水区域的指挥(了望)点或船只。
应设置入水绳和水面浮具(包括合格的浮标、救生圈、潜水旗等)。
(3)潜水装备
潜水装备应齐全,状态良好并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口潜水装备应有中文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应标明技术指标及检测方法和维修保养要求。
应配备压缩空气系统,提供的呼吸气体应符合GB18435的要求。
(4)辅助设施
应有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应有男、女淋浴室,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应有男、女卫生间。
有通风、干燥的潜水装备存放室。
室内潜水场所所有紧急疏散通道。
室内潜水场所应有通风设施。
(三)安全保障的检查
1.游泳。检查游泳场所是否符合以下安全保障要求:
(1)设施设备
应配置有救生观察台。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高度应不小于1.5m。
应配备救生浮标、救生圈、救生杆、救生板、救生绳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并摆放在明显位置,取用方便。
(2)游泳救生员
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3)安全管理
应建立健全安全救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卫生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各类安全制度应悬挂在明显位置。
应设置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和“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要求及警示。
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应不小于2.5㎡。
对有害、危险品的保存、管理应符合国家或属地有关安全条例的规定。
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
应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开展游泳培训项目,教练应具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国家职业资格。
2.攀岩。检查攀岩场所是否符合以下安全保障要求: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与救护制度,设备设施维护制度,以及卫生环境管理等制度。
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在醒目位置设有“攀岩活动人员须知”,对设计安全的事项和特殊要求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攀岩场所应有不少于1名攀岩技术指导人员,人工攀岩场所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攀岩技术指导人员名录及照片。
攀岩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应佩戴明显标识。
室内攀岩场所的紧急疏散通道和出口应有标识并保持畅通。
3.滑雪。检查滑雪场所是否符合以下安全保障要求: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与救护制度,以及设备设施维护制度, 卫生环境管理等制度。
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在公共活动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设有“滑雪人员须知”、“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则”和 各种滑雪道、提升设备分布图示。对设计安全的事项和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公共区域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滑雪场所应配有救护人员。
专用急救设备应放在滑雪区域内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滑雪场所应有不少于5名的滑雪技术指导人员,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滑雪技术指导人员名录及照片。
滑雪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应佩戴明显标识。
紧急疏散通道和出口应有标识并保持通畅。
4.潜水。检查潜水场所是否符合以下安全保障要求:
应建立健全安全救护、安全保障、卫生检查、设备维修和风险评估等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类安全制度应该悬挂在醒目位置。
应在醒目位置设有“潜水人员行为须知”及安全警示。
天然潜水场所应有救生用的船只。
潜水场所潜水区域活动面积人均应不小于4㎡。
潜水场所应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紧急供氧装置、急救用品等器械,并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潜水人员下水前应经过潜水技术指导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名录及照片。潜水人员在潜水技术指导人员的带领下进行体验潜水,在每次潜水之前,评估潜水环境和潜水人员的能力,以确保安全。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和潜水人员的比例不小于1: 4。
潜水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应佩戴明显标识。
人工潜水场所紧急疏散通道和出口应有标识并保持畅通。
(四)高危项目经营场所自查记录的检查
查看高危项目经营场所自查记录,是否存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问题自查,以及存在发现问题并未及时改进的现象。
三、检查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夏季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九条 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范、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方式危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阻挠。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
为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的相关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人身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经国务院 批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
一、游泳
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
三、潜水
四、攀岩
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章 体育竞赛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场地、设施设备条件的检查
(二)安全保障措施的检查
(三)主办方安全自查记录的检查
(四)当地体育部门安全检查记录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场地、设施设备条件的检查
1.能够满足赛前训练和比赛所需标准场地、器材、信息传输、新闻宣传、辅助裁判等要求。
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安保、疏散救护条件。
3.接待能力能够满足参赛人员的餐饮和住宿需要。参赛运动员住宿条件原则上宾馆房间每间不超过三人,学生宿舍每房间不超过六人。有独立卫生间,保证早7:00-24:00热水洗澡。
(二)安全保障的检查
1.赛事期间比赛现场确保有医护人员,能够及时解决运动员现场出现的医疗救护问题。
2.餐饮符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以自助餐形式为主,干净卫生,搭配合理,同时有当地卫生防疫部门专职人员全程监督检查。
3.人员驻地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并已通过消防验收。
(三)主办方安全自查记录的检查
查看主办方自查记录,是否存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问题自查,以及存在发现问题并未及时改进的现象。
(四)当地体育部门安全检查记录的检查
三、检查依据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第十条 除第七、八条规定外,体育总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落实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第四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体育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管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二、抽查对象
县级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行政管理部门
三、检查内容和方式
(一)检查内容
1.管理单位是否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特点不相适应的服务;
2.公共体育设施是否开放,开放时间是否低于最低时限,是否与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是否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3.管理单位是否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是否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4.管理单位是否在项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5.管理单位收取费用项目和标准是否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6.管理单位是否将设施的主体部分出租用于非体育活动,临时出租的时间和用途是否满足《条例》要求;
7.管理单位是否将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报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8. 管理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保证体育设施的完好;
9. 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是否用于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10. 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是否经过论证(听证)并按规定批准。
11.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向公众公布公共体育设施名录。
(二)检查方式
1.抽查对象自查。对辖区内的抽查到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进行自查并报送书面检查资料。
2.现场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对县级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和设施进行现场抽查。
四、检查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1.全省法定健身气功活动及组织者。
2.健身气功站点及站点负责人。
二、检查内容和方式
(一)检查内容
1.健身气功站点是否获得许可证;
2.健身气功站点负责人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3.是否具有符合规定的活动场所;
4.是否具有符合条件的辅导人员;
5.是否具有辖区审批机构审核同意的证明;
6.是否严格执行健身气功站点年检工作;
7.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内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内容是否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核准;
8.是否开展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站点负责人的培训;
9.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是否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是否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10.举办人数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是否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是否向相关部门提交活动方案、举办者的身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具备符合规定的活动场所、是否具备符合条件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二)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年一次,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机构自查和县体育部门抽查相结合。以各站点自查为基础,县体育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台账资料、实地踏看等形式进行检查。
2.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多、公众投诉、举报及群众意见大的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
3.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检查结果上报省体育局。
4.回头看整改处理结果。检查各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根据要求进行整改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方式。
三、检查依据
1.《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2.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和设立站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十五章 县级体育社会组织(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一)对县级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检查
(二)对县级体育社会组织业务工作的检查
(三)对县级体育社会组织赛事活动的检查
(四)对县级体育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对县级体育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检查
1.查看是否有固定办公场所;是否悬挂登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是否公布了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是否留存了业务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和培训、活动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资料。
2.查看年度报告是否齐全,是否制定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人事、财务、党建、对外交往等制度;查看在换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住所和负责人,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向秘书处备案的相关材料。
(二)对县级体育社会组织业务活动的检查
1.查看是否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是否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是否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是否有中长期发展规划、阶段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
2.查看是否超出业务范围自行制定、命名、颁发各类体育从业资格证书;是否制定与业务范围无关的等级标准和团体标准。
3.对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或转移的事项,看省级体育协会是否建立了事项清单,明确了职责任务,对过程、结果和资金使用效果是否做了详细记录和备案。
(三)对县级体育社会组织赛事活动的检查
1.对开展比赛活动的台账检查
查看赛事通知是否对参加者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健康状况、运动技能以及知悉运动风险做了详细规定。
检查赛事活动名称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举办的活动是否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主办、指导、承办、协办等组织者事前是否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了各自职责分工及相关法律责任。
着重检查赛事活动是否制定了秩序册、组织方案、安全风险防控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
检查是否在赛事活动结束10日内将总结、秩序册、成绩册等报秘书处备案。
2.检查赛事活动的配套方案是否齐全
查看赛事活动流程是否完整,是否制定了办赛指南、参赛指引,是否明确了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和程序,包括医疗、应急救援、消防、气象等安全保障。
3.对赛事从业人员的检查
查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项目技能、运动科学及安全风险等方面培训的相关资料和视频。
4.对与境外合作开展赛事活动的检查
查看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在我县开展体育赛事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报批手续。
(四)对县级体育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检查
1.查看是否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健全党的工作机制,开展党的活动。查看党组织任用发挥情况。
2.查看是否有专人负责党务工作。
3.查看党组织书记选拔任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党组织书记述职、接受评议考核等相关材料。
三、检查依据
依据《山东省省级体育协会行业监管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山东省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