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淄博建筑工程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038A/2023-540546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17 发布机构: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淄博建筑工程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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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淄博建筑工程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每年根据上级要求,学校将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报县学生资助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及时将资金下达。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通过银行代发账户直接发放至学生社保卡。

每年学校将按照上级要求,将春、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学生。

第八条  学校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填报数据真实准确。

第九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