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建筑工程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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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038A/2023-540546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1-17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
第一条 淄博建筑工程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每年根据上级要求,学校将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报县学生资助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及时将资金下达。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通过银行代发账户直接发放至学生社保卡。
每年学校将按照上级要求,将春、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学生。
第八条 学校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填报数据真实准确。
第九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