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桓台县第一小学财务管理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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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038A/2024-548178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9-09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
桓台县第一小学财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一、学校财务管理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认真贯彻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布的《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发展。
二、学校财务要贯彻“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自求平衡”的原则,优先保证学校正常运转,财务人员、分管副校长要对校长负责,当好参谋,严格把关。
三、认真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理财,确保教育资金安全运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正确划清事业经费与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经费之间的界限。严禁隐瞒、截留、滞留、挪用专项资金和非税收入。学校经费开支,要分清经费来源、用途、性质和要求,严禁随意扩大支出范围和标准,严禁虚列虚报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设账、公款私存、坐收坐支。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范围及分类
一、学校坚持“一支口袋”装钱的原则,所有收支均由有财务室统一管理,杜绝坐收坐支。
二、学校坚持“一只漏斗”出钱的原则,所有开支凭税务正式发票由经办人、分管副校长、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校长依次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入账。
三、支付结算采取国库授权支付(现金支票、公务卡结算和转账支票结算)和直接支付方式。除慰问金、差旅费中伙食费、交通费包干等支付业务外,其他业务结算均使用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况需要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结算的业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按照《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年度财务预算,严格执行“无预算不支出”。
认真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预算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学校存在负债的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优先用于偿还负债,未经县教体局党组同意,任何学校不得随意举债。
2.对于一次性或同一项目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100万元、达到或超过学校经费三分之一超出年度预算资金的项目要在学校校委会集体决策的基础上按照相关程序提报县教体局党组研究,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县教体局党组同意的,资金支出不予审核通过。
将做好的年度财务预算经校长签字加盖公章后在每年12月底之前上交县教体局计财科,县教体局计财科审核相关支出,对擅自改变预算的不予审核通过,对确需变更预算的需提报县教体局党组研究,局党组同意后再做调整。
五、是严格专项资金管理。对各项惠民政策专项资金,严格按相关政策规定不折不扣予以落实,切实做到宣传到位,程序合规,环节不少,手续规范,档案齐全。
六、是严格学校财务核算时效。学校财务做到日清月结、月核算,所有经济往来需在30日内入账,且原则上不允许将上一个年度的经济往来账纳入下一个年度核算。
七、建立、健全本学校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坚持财务公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公示。
财务管理流程图
1.收入登记及入账流程
第三章 采购管理
一、审批
100元以下的小额开支由分管副校长批准购置;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开支经分管副校长同意报校长批准后购置;1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事先编制书面购置计划,呈报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按规定权限先审批,再购置。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开支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和校长研究审批;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校长、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召集有关人员集体研究审批;20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经学校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通过,报教体局审批后实施。
二、购置
(一)自行采购
1.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且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通过商城进行采购,网上商城没有的项目由学校成立询价小组(至少3人),至少询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对询价情况及结果作出说明,在单位内部公示并将资料存档备案自行采购。
2.经县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为自行采购的,由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承办科室按下列程序组织采购。
(1)成立采购工作组。由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科室采购人2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1人、熟悉业务人员1人或3人以上单数组成。
(2)明确采购要求。采购方案应当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物的技术指标要求、最高限价、质保、售后服务维护等事项。
(3)确定采购对象。采购工作组通过向3家以上(含3家)供应商分别竞谈或询价,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其中1家成交供应商。
(4) 签订合同。
(二)政府采购
1.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1)集中采购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按政府采购流程操作。
(2)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实行分散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济南市本级150万元,其他设区的市50万元,县级30万元;工程类项目:省本级、济南市本级150万元,设区的市、县级60万元。
2.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使用财政性资金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
(2)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经过采购管理部门审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需要经过财政部门审批。
(5)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需要经过财政部门审批。
(6)竞争性磋商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需要经过财政部门审批。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7)网上商城
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单项或年度累计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批量采购除外),可通过商城进行采购。商城商品品目按照本目录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商城网站公开。实行承诺入驻征集供应商入驻商城的品目,直购限额省本级、济南市本级30万元,其他设区市、县级20万元;实行采购入驻征集供应商入驻商城的品目,除采购征集文件提前规定的方式外,一般以直购方式确定成交结果。
(8)其他情况
①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其中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②公开招标中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造成废标,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
③其他需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特殊情况;
④因特殊原因需采购进口国外产品的,实行全省统一进口产品目录制,属于《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内的不再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年度执行中确需采购进口产品且不属于进口产品目录内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进行申报。
⑤不属于《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内的产品,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填报以下材料:(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⑥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上述第(一)款、第(二)款材料。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上述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上述第(一)款材料,并同时出具第(三)款或者第(四)款材料。
3.采购流程
(1)采购预算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淄博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具体的采购品目、数量、标准及采购金额等。凡列入《淄博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需要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在向县财政局采购办报采购需求之前,需要进行预算追加申请。
(2)采购计划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除适用网上竞价采购方式以外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20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经县教体局党组会研究批准后可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采购。各职能部门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单位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由财务部门进行汇总,并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
(3)采购审批
政府采购进行前,各职能部门依据内部审批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需求登记,提出政府采购申请,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属于“三重一大”项目的,需送经校委会审批并上报县教体局和县纪委派驻组备案,其他项目提交校长审批;填写《政府采购审批表》经校长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审核。
三、履约验收及结算
对重大采购项目,成立验收小组,小组成员由各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共同组成,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或专业检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是验收的主要依据。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或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
采购合同是采购资金支付的主要依据。在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各职能部门及时向财务部门递交采购合同、付款申请、原始发票等,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结算手续。
四、坚持购、管分开的原则。购入物品须先由保管人员审验价格及产品质量,并按《实验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材料与低值易耗品管理细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相关条款办理入库、出库手续。
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图
政府采购业务子流程
(1)政府采购流程图
第四章 差旅费管理
一、国内出差
适用范围
(一)本校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按本办法管理。
(二)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桓台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县、区)内交通费。
(三)教职工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应按规定乘坐客车、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等相应交通工具,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连续乘火车6小时以上,或一次性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可事先经过批准乘坐软卧,凭车票据实报销,乘坐上述交通工具可每人次购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城际交通费及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可以凭据报销。未按规定乘坐城际交通工具的,超支自理。乘坐飞机的必须经政府采购网购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二条 住宿费
教职工因公到省内(桓台县县域外)地区出差,按照桓台县党政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标准执行(见附件1)。省外出差按照桓台县党政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标准执行(见附件2)。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20%-30%,具体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以实际住宿天数,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超支自理。
第三条 伙食补助费
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淄博市内外(一天来回且出发地距离在100公里以内的),早6:30以后出发,晚6:30以前返回的,只报中餐40元/人;市内外(一天以上且出发地距离在100公里以外的)出差按照《桓台县党政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标准》执行淄博市外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早餐20元;中餐、晚餐各40元)包干使用。(见附件1.2)。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提供伙食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收取伙食费的应当出具收取证明,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四条 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包括本市市内交通费和其他地区市内交通费:指乘坐公交车、地铁、学校统一安排的用车、接待单位统一提供的交通工具等所产生的交通费,不允许乘坐出租车或自驾车,乘坐出租车或自驾车产生的交通费不予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交通费包干制度:县城城区外(不含老唐山、老果里区域)15元/天/人;马桥、荆家、张店区、高新区、开发区20元/天/人;高青、周村、临淄、淄川、文昌湖、博山40元/天/人;沂源60元/天/人。(此条适用于人数少于10人的公务出差,10人以上出差,学校统一安排租车。)
出差地市外市内交通费:出差期间工作场所相对固定的,凭票据实报销(除出租车外),不得超过80元/天/人标准。
安排租车随同出差或接待单位统一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放交通费。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出具收取证明,收取的费用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五条 其他情况
参加会议、培训统一提供住宿、交通费的,会议、培训期间不报销食宿费、交通费。
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等情况仅报销在途交通费。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上级规定由调入单位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及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自理。
出差期间省亲办事,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到单位乘坐规定相应等级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上级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
到桓台县城市建成区外下基层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报销管理
(一)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及住宿明细等凭证。
培训费、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三)财务室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按规定标准包干报销。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监督管理
(一)学校办公室要加强对学校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室等要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同时建立差旅费公示、备查制度。每月初十个工作日内,办公室要将上月出差人员、事由及金额等差旅费内容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二)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科室和人员的责任:
1.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5.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6.转嫁差旅费的;
7.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附件:1.桓台县党政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桓台县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3.桓台县第一小学差旅费出差审批单
附件1:
桓台县党政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
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地市 |
住宿费标准(元/每间每天)(标间) |
伙食费补助标准 (元/每天) |
|
厅局级 |
其他人员 |
||
济南 |
480 |
330 |
100 |
青岛(7-9月上浮20%) |
480 |
340 |
100 |
淄博 |
480 |
330 |
100 |
枣庄 |
480 |
330 |
100 |
东营 |
480 |
330 |
100 |
烟台(7-9月上浮20%) |
480 |
330 |
100 |
潍坊 |
480 |
330 |
100 |
济宁 |
480 |
330 |
100 |
泰安 |
480 |
330 |
100 |
威海(7-9月上浮20%) |
480 |
330 |
100 |
日照(7-9月上浮20%) |
480 |
330 |
100 |
莱芜 |
460 |
310 |
100 |
临沂 |
460 |
310 |
100 |
德州 |
460 |
310 |
100 |
聊城 |
460 |
310 |
100 |
滨州 |
460 |
310 |
100 |
菏泽 |
460 |
310 |
100 |
附件2:
桓台县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
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
住宿费标准(元/每间每人) |
伙食费补助标准 (元/每天) |
|
厅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
||
北京 |
500 |
350 |
100 |
天津 |
450 |
320 |
100 |
河北 |
450 |
310 |
100 |
山西 |
480 |
310 |
100 |
内蒙古 |
460 |
320 |
100 |
辽宁 |
480 |
330 |
100 |
大连 (7-9月上浮20%) |
490 |
340 |
100 |
吉林 |
450 |
310 |
100 |
黑龙江(哈尔滨7-9月上浮20%) |
450 |
310 |
100 |
上海 |
500 |
350 |
100 |
江苏 |
490 |
340 |
100 |
浙江 |
490 |
340 |
100 |
宁波 |
450 |
330 |
100 |
安徽 |
460 |
310 |
100 |
福建 |
480 |
330 |
100 |
厦门 |
490 |
340 |
100 |
江西 |
470 |
320 |
100 |
河南 |
480 |
330 |
100 |
湖北 |
480 |
320 |
100 |
湖南 |
450 |
330 |
100 |
广东 |
490 |
340 |
100 |
深圳 |
500 |
350 |
100 |
广西 |
470 |
330 |
100 |
海南(海口11-2月上浮30%) |
500 |
350 |
100 |
重庆 |
480 |
330 |
100 |
四川 |
470 |
320 |
100 |
贵州 |
470 |
320 |
100 |
云南 |
480 |
330 |
100 |
西藏(拉萨6-9月上浮30%) |
500 |
350 |
120 |
陕西 |
460 |
320 |
100 |
甘肃 |
470 |
330 |
100 |
青海(西宁6-9月上浮30%) |
500 |
350 |
120 |
宁夏 |
470 |
330 |
100 |
新疆 |
480 |
340 |
120 |
附件3:
桓台县第一小学差旅费出差审批单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
|
所在科室 |
|
出差事由 |
|
出差地点 |
|
出差事由联系人及电话 |
|
是否派公车 (车号) |
|
出差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办结。 |
||
所在科室 意 见 |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 意 见 |
年 月 日 |
||
主要领导 意 见 |
年 月 日 |
||
对方单位 接待情况 |
是否安排就餐: 是( )否( ) |
是否交纳伙食费:是( )金额 元 否( ) |
|
是否提供车辆: 是( )否( ) |
是否交纳交通费:是( )金额 元 否( ) |
||
其他需要补充的事项 |
|
说明:
1. 出差前,出差人应该先填写上表,并请领导签署意见。
2. 报销差旅费时,将上表交财务室作为原始凭据。出差事由联系人电话及对方单位接待情况可待出差结束后据实填写。
3. 标间住宿费用在300元以上的住宿,伙食费早餐费用不报(宾馆已安排)。
二、因公短期出国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教育交流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派出国交流、国际学术合作交流项目、以及接待来访外国教师时发生的外事费用。
第二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格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外事活动应坚持“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外事活动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认真按规定的标准编制经费使用预算,并经财务办和外事办共同审定。
第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学校安排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应实行经费预算先行审核,无预算或超预算不得安排出国培训。国际合作获得的经费应专项使用。项目执行人应及时将国外到款通知外事及财务部门,以便办理有关手续,财务室负责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实行计划审核审批管理、组织,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注重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五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条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1号)执行。培训费开支按本实施办法所附国家和地区标准执行,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第七条 培训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应当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培训审核件,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并附各项经费开支有效票据。
第八条 公派出国交流人员的报销规定
1.公费派出项目,经批准后,由外事办依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编制出国经费预算,报主管领导审批。
2.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购买往返机票,国内乘坐火车到达飞机场。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旅行社全权负责,根据发票按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3.外派人员的护照费用自理;签证、机票、食宿、火车票根据外派的工作任务及外派性质来确定教师承担费用的比例;学生外出交流费用由监护人全部负责。
4.教师外出个人自购物品,行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由教师全部负责。
5.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原则上赠送有纪念意义的师生作品。
6.出国人员回国报销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由经办人签字,外事办审批。分管校长、校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7.如果出国人员的机票、食宿有友好学校提供,教师外出的其他费用(护照、签证等)有教师本人负责,学校将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8.因个人原因(如中途退出等)给学校财务造成损失的,由教师承担所有费用支出。
9.外出交流教师按照以下财务制度报销。报销比例为学校承担总费用的三分之二,教师本人承担总费用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建立出国培训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和成果共享机制。除涉外内容和事项外,应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各单位以及培训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开支一律不得报销,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无预算或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安排出国培训项目的;
(二)违规扩大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出国培训费用开支标准的;
(四)虚报培训团组人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培训费用的;
(五)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出国培训费用的;
(六)培训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开旅游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培训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确有必要到未列培训费开支标准的国家(地区)开展因公培训的,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内容仅限于外事活动中的经费管理部分,其解释权为学校财务室和外事办。
附件:1.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
2.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附件1:
因公短期出国教育交流活动费用报销单
报销单位: 报销日期: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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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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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国别(含经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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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派出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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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成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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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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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开支内容 |
币别 |
金额 |
单据张数 |
备注 |
1 |
培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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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原始单据 |
2 |
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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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原始单据 |
3 |
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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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杂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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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间 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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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原始单据 |
6 |
国际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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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原始单据 |
7 |
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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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原始单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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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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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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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长: 经手人:
附件2:
因公短期出国教育交流活动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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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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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长(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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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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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国别(含经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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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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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培训任务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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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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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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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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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内容 |
培训目标或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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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和国别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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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日程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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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团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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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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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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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财务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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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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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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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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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内容 |
资金来源及金额 |
1、列入年度预算(人民币):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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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培训费 |
国际旅费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公杂费 |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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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方资助(折合人民币): 元:外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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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培训费 |
国际旅费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公杂费 |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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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说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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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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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务接待管理
为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淄博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及《淄博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外宾接待
第一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二条 邀请外宾来访应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程序。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三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学校预算。应加强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四条 对应邀来我校的外宾,应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第五条 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第六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七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第八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第九条 宴请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依据淄博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标准):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三)宴请外宾,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两次的规定。
第十条 交通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依据淄博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标准):
(一)在符合外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学校应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国内公务接待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外出培训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职工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参加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当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
第四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相关科室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分管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位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五条 实行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科室组织实施。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六条 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七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相关科室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接待场所。除必要工作人员外,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八条 坚持公务接待和工作用餐审批制度。上级来人和必要的协调联系确需接待的,由相关科室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并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和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办公室按要求统一安排就餐地点。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因工作需要确需工作用餐的,由相关科室填写《工作用餐申请单》,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就餐。工作用餐标准不超过30元/人。
第九条 公务接待和工作餐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
在公务陪餐时,午餐一律不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供低价位红酒,每瓶价格严格控制在100元以内,并注意控制用量,做好登记备案。
第十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陪餐人数的规定。客人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客人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超过客人数量的三分之一。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一律安排工作餐或份饭,标准不超过30元/人。
第十一条 加强公务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公务接待活动费用据实一次一结账。
第十二条 坚持接待公示制度。办公室建立公务接待台帐,对学校所有公务接待进行登记。公务接待所产生的费用,每季度汇总一次,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报县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附件:1.公务接待清单
2.桓台县第一小学公务接待申请单
公务接待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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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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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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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公务活动项目 |
时 间 |
场 所 |
接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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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费 |
住宿费 |
交通费 |
场所租赁费 |
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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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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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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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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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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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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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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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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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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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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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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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协)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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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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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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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第一小学公务接待申请单
主要来宾单位、姓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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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行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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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陪姓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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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客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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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时间 |
早( 次)中( 次)晚(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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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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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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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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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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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示 |
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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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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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安排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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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1.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会计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3.其他未尽事宜或遇上级制度法规有改动的,按上级规定的制度法规执行。
桓台县第一小学
202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