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桓台县第三小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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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038A/2024-527199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9-06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
桓台县第三小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桓台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经学校研究同意,报请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安排本校教职员工外出参加的教育教学等活动的费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我校教师临时到桓台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我校教师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我校教师因公到桓台县县域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区间交通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如下:
交通工具: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标准: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连续乘火车6小时以上,或一次性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应事先经过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据实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需报请学校批准。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机票必须通过政府采购订购。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我校教师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我校教师因公到省内(桓台县县域以外)地区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县域内出差一般不得安排住宿,确需要安排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学校批准,并在《桓台县第三小学出差审批单》中注明。
第十三条 出差教师应取得活动举办方无住宿统一安排的证明,方可报销住宿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出差地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在限额以内的实报实销,提供正式发票,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我校教师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具体按早、中、晚餐分别计算,省内(除桓台县城市建成区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80元,计算时具体到顿(早餐限额20元,中晚餐限额分别30元,住宿费中包括早餐的,不再报销早餐费)。在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或就餐明细小票给于补助,无发票或就餐明细的不予补助。
省外出差规定与省内相同。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应当索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款收据,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收据证明不得用于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取得举办单位无伙食安排的证明,方可进行伙食补助费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包括县内交通费和其他地区市内交通费。
县内交通费是指我校教师因公到桓台县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县域内出差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其他地区市内交通费是指我校教师到桓台县县域外其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三人及以下的外出,一般自行安排出行,按照安全、经济、便捷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学校给予报销乘车费。县内(除马桥外)按来回限额50元,去马桥、临淄、张店、周村、淄川、博山的按来回限额80元,去沂源的按单程限额80元,在限额标准内凭车票实报实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对出差期间工作场所相对固定的,凭车票只报销单位与出差地间的来回交通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三人以上一般由学校排、租车辆集体出行。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应当索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款收据。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取得举办单位无安排的证明,方可进行交通费报销。不提倡出差人员驾、乘私家车。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30日内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具备:
1.《桓台县第三小学出差审批单》;(出发前审批)
2.会议、培训通知等文件;
3.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原件。
住宿费、机(车)票、餐费等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与消费明细据实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学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报销制度、差旅费公示、备查制度,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出差人必须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教师进行严肃处理。每月初十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出差人员、事由及金额等差旅费内容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我校自觉接受县教体局、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我校教师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我校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到桓台县城市建成区外下基层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桓台县第三小学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