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桓台县第四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038A/2023-540697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01 发布机构: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桓台县第四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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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第四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学校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通过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完成。 进行定量评价。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义务段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成员担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立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标准

第六条   我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一般困难”A档、“困难”B档和“特殊困难”C档。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八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特殊情况认定与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专职负责人布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量化分值表。

第十二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年级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进行家访,填写家访记录表,留存家访照片。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

第十四条   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年级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五条   学校资助管理工作组负责汇总年级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淄博市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资助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年级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立即纠正。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校需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桓台县第四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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