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桓台县实验中学考试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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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038A/2024-527368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9-10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严肃考风考纪,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学生的课程考核(考试、考查)。
第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共同维护考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
第四条 监考教师作为维持考场秩序和考场纪律的责任人,本着以学生为本、对学生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杜绝考试作弊。
第五条 每学期除教体局统一组织的测试外,学校不统一组织测试。
第六条 考试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实行等级评价(一般为优秀、良好、及格、待及格或A、B、C、D四个等级);考试成绩应单独反馈给学生,并作为考察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依据,及时准确的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任何级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排队并公布名次,不得按考试成绩给教师排队并公布名次。
第七条 学校和教师应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分析,了解学生知识掌握和能力发展情况,反思矫正日常教育教学的得失,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考场规则
第八条 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九条 开考后30分钟内,不允许考生离场。
第十条 考试时学生只可携带允许使用的文具。带入考场的书包、教科书、作业本、稿纸及手机、寻呼机、电子词典等物品,一律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就座。
第十二条 学生在交卷前不能离开座位和考场。确需中途上厕所的,应有监考教师伴随。
第十三条 遇有试题字迹模糊不清的地方,学生可以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不按时交卷者,监考教师应责令考生交卷,仍不交卷者按“零分”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应服从监考教师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一)不按监考或巡考教师要求就座的;
(二)在考场内吸烟不听劝阻的;
(三)在考场内及考场周围大声喧哗而不听劝阻的;
(四)不按时交卷或停止答卷后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的;
(五)将考卷带出考场或没有如数交考试用纸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计算器或其它物品的;
(七)擅自使用考试禁用的用具及其它物品的;
(八)不属于上述行为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立即给予制止、警告。对于不遵守考场纪律,经批评仍不改正者,一律按违反考场纪律论,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
(一)夹带行为:考试发卷后,发现桌面上或抽屉内有手机、寻呼机、电子词典、书籍、笔记本、资料,非当场发放的草稿纸或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身体的任何部位及文具盒、眼镜盒、手套、桌椅等物品上均属夹带行为。
(二)偷看行为:偷看他人的试卷或草稿,或将自己的试卷、草稿纸铺开或提高以提供给别人窥视等,均属偷看行为。
(三)传递行为:传递或接受他人的试卷、草稿纸、纸条,以及借助计算器等工具传递信息,均属传递行为。
(四)交谈行为:在考场内口头交谈,不论谈论什么内容,均属交谈行为。
(五)暗示行为:用手势、动作、表情等互通信息均属暗示行为。
(六)换卷行为:互换试卷,替他人做试卷的双方,均属换卷行为。
(七)代考行为: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双方,均属代考行为。
(八)窃卷行为:以任何方式窃取考卷,均属窃卷行为。
(九)其他行为:不属于上述八种行为的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章 监考职责
第十九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负责,提前20分钟到考务室领取考卷和考试材料,并于考前10分钟携考卷到达考场,组织学生进场、安排学生按顺序就座。
第二十条 监考教师应督促考生清理考场,考场座位周围不得留有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闭卷考试时学生的书包、书籍、资料等非考试用品应集中放置。
第二十一条 监考教师应以身作则严肃认真落,监考时须集中精力,不得随意离开考场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学生问及试卷内容,除字迹不清可作说明外,其余不作解释,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提示或暗示学生答题。
第二十二条 监考教师不得迟到、缺席、中途离开考场。病(事)假须经所在级部准假,由该级部委派适当的人员代替并报教务处,不得影响考试。
第二十三条 监考期间,关闭手机,监考教师应忠于职守,严肃认真,自始至终维持考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应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即时警示、制止有违纪、作弊倾向的考生。发现有违纪动机者应提出警示,并令其改正,对不改正者以及考试作弊者应没收试卷,并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认真清点试卷,及时送交教务处。如遇有作弊或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教务处迅速处理。
第五章 违反监考职责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违反监考职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认定为教学事故。
(一)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致使考试无法按时正常进行的,视为教学事故。
(二)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有违纪、作弊倾向的学生,不及时予以批评、告诫、制止,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有效性的,视为教学事故。
(三)监考人员发现考试作弊,隐匿不报的,视为教学事故。
(四)监考人员监考时,擅自离开监考岗位,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看书、看报、攀谈、改作业、吸烟、接听手机等),视为教学事故。
(五)监考迟到、没有按时领取考试材料,未影响考试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阅卷职责
第二十七条 试卷评阅前要审查试题答案的准确性、合理性,并进行试评,统一标准后再行正式评阅。试卷评阅应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宽严适度,始终如一的原则。对主观试题、开放性试题的阅卷质量管理,备课组长组织,在阅卷人数充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双人阅卷的模式,若阅卷教师数量不足,可以单阅,备课组长要随时抽查阅卷的情况,提醒阅卷老师标准,保证阅卷的公平公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规定考试外的任何统一考试、竞赛或其他考级考试等活动。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社会证书、等级认定考试所获得的奖励与证书,可作为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内容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但不得作为刚性指标量化赋分与升学挂钩。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桓台县实验中学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