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桓台县实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038A/2024-548368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24 发布机构: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桓台县实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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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淄教计字[2019]11号《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淄博市2023920号发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范》的相关要求,为了更好的推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机构

桓台县实验学校学校认定机构包括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小组、评议小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分管校领导、年级主任、学部主任、教育处主任、资助中心主任。级部成立认定小组,由级部主任任组长,成员包括班主任、级部资助工作人员、任课教师代表担任成员,认定小组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二、认定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认定依据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园籍)在校的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等。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四、认定标准

根据2024年淄博市的资助要求,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是人均1800/月。学校将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农村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学校各级认定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资助宣传】每年秋季开学前学校应全面、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各项准备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有关要求、流程。学期初,给学生(家长)上一节本学段资助政策宣传课,全面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资助申请】由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认定申请表。超过认定标准的且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的情况,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班级评议】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照《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量化分值表》核算每个申请学生的认定指标量化分值,并参照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认定指标量化分值、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分析学生经济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年级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家访核实】按照《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家访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开展家访工作时,要将每一名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实纳入家访内容。家访的材料(照片、家访记录表等)要符合精准资助工作要求,且存档备查。

【级部认定】年级认定小组结合班级认定评议结果、认定指标量化分值、认定标准及家访纪录,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学校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建档备查】每年1030日前,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报告及各项表格通过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逐级报送至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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