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桓台县第三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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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038A/2024-527636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9-02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财务管理是学校整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建立学校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学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学校财务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和校长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的制度。
第三条:财务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拟定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各项资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和调查研究、分析、考核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主要领导对财务管理负有领导、组织、检查、监督的责任。财务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集中管理全校的一切财务收支,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奉公守法、履行职责,其他各科室应支持学校财务上按《会计法》执行会计监督。
第五条: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范围是:
1、财务收支计划;
2、财务收入管理;
3、财务支出管理;
4、会计凭证管理;
5、现金管理;
6、资产管理;
第二章 财务收支计划
第六条:财务收支计划编制的依据和方法。财务收支计划应体现学校工作的特点,按照保证学校的发展和职工生活的合理需要,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开支标准,参照上年财务收支规律,考虑物价调整及其他政策性因素,采取预测和计算等方法逐项编制。
第七条:编制年度预算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留有后务的分配原则,精打细算保证重点,使一切经费支出严格控制在财力允许的范围以内,不搞赤字预算。
第三章 财务收入管理
第八条: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计划、财政、物价等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第九条:所有的收入、收费必须开具正式的发票或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并建立收费收据的购领登记及核销、保管制度;所有收入、收费必须及时登记入帐。
第十条: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原则,依法纳税,对按规定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费必须及时上缴,不得私自截流收入,不得有资金的体外循环,不得设置“帐外账”、“小金库”。
第四章 财务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健全学校财务审批制度,学校票据报销至少要有三个人签字,即至少有经办人、审核人、签审领导的签字;程序必须是选审后批,即原始单据先由会计人员审核后再交由签字批报。
第十二条:职工出差,必须主管校长同意,经校长批准并根据路途远近、时间长短来确定预借旅费,并在回来后及时到财务室报销。
第十三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进行重大工程项目,必须开展工程招投标工作,及时通知县结算中心参加工程招投标程序,事先将工程建设合同、预算,事后将工程建设决算交给县结算中心,由县结算中心委派专业人员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合同、预决算进行审核,并按审核确定的金额作为付款依据。
第五章 会计凭证管理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加强收据及转帐凭证的管理,出纳人员使用收据统一到会计人员处领用,使用完毕后连同存根及作废全套收据联交会计人员核对、保管。
第十五条:学校一切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应由学校财务上统一购买,统一管理,其它科室不得擅自印制和购买。
第十六条:空白转帐支票一律不得外借,如有特殊情况,应由校长审批后再能借出,并办理借出手续。
第十七条:发票未到,需要开支票的,需填写借条,经批准后,方能开出支票。
第十八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日期、填制单位名称、姓名、单位公章;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对于不合法或记载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
第六章 现金管理
第十九条:根据会计委派间接监管要求学校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户,学校其他银行存款户,要求单位有财政、人行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银行存款户,必须立即销户。
第二十条:根据《现金管理条例》,向银行提取和使用现金,必须符合现金开支范围,凡超过规定和范围的支出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收入现金要及时开出缴款单,送存银行,并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超规定限额库存数。库存现金发生差错时,应立即查明原因,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认真处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了防止盲目采购,避免物资短缺、积压和流失,凡购买设备、仪器、图书及办公用品,应由科室负责人根据领导批准,交总务处办理,保管人员一律不得购买实物。
第二十二条:购买实物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由保管实物的人员负责验收,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不需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验收并签名。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要有专人保管、专人记录、保管人员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帐,并定期盘点,财务人员要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帐相符、帐物一致。对于清查盘点的盘盈、盘亏财产,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职责,并报学校或教育局审批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