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桓台县第三中学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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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038A/2024-527636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9-02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
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控管理,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依法采购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内部流程控制, 维护公平交易,促进廉政建设,不断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制衡要求,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细化措施、规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二、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成立以校长为组长,采购办2人、财务室1人、总务处1人组成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负责研究确定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以及重大项目的采购需求确定、代理机构和采购方式选择、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履约验收报告审定等工作。
三、主要职责分工
(一)采购办公室
负责汇总学校各处室提交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采购计划和采购申请;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属于“三重一大”项目的,需经学校校委会专项会议通过并报县纪委派驻组备案,把县局审批的项目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对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核确认;组织政府采购开评标,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处理政府采购纠纷(如采购质疑与投诉);依据成交通知书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对政府采购合同和相关文件进行备案;提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二)学校财务室
负责汇总编制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报县局及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学校采购办公室执行;及时转发财政局的有关管理规定及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审核采购办公室提报政府采购支付申请的相关资料,确定资金来源;复核政府采购支付申请,办理相关资金支付;根据政府采购科室和总务室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证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定期与政府采购科室沟通并核对政府采购业务执行和结算情况。
(三)学校总务处
负责对采购办公室提交的经校委会或主要领导审批的文件进行登记,负责指导和督促采购办公室依法订立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验收和资产登记;负责保管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通报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并将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资料及时提交财会,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申请、采购预算、中投标文件、评标标准、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等资料。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四、采购预算、计划及审批
(一)采购预算
财务室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淄博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具体的采购品目、数量、标准及采购金额等。凡列入《淄博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需要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在向采购办报采购需求之前,需要进行预算追加申请。
(二)采购计划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除适用网上竞价采购方式以外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20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经校委会研究通过后可组织采购。采购办公室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由财务室进行汇总,并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
(三)采购审批
政府采购进行前,采购办公室依据内部审批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需求登记,提出政府采购申请,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属于“三重一大”项目的,需送经校委会通过并报县纪委派驻组备案,其他项目提交主要领导审批;填写《政府采购审批表》经县局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审核。
(四)采购流程
1.公开招标
使用财政性资金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
2.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经过采购管理部门审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需要经过财政部门审批。
5.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需要经过财政部门审批。
6.竞争性磋商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需要经过财政部门审批。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7.网上竞价
单次采购5台以上或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属政府采购目录中:A03计算机设备及软件、A04办公设备、A05办公消耗用品、A06音视频设备、A08空气调节设备实行网上竞价采购。
8.其他情况
①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其中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②公开招标中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造成废标,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
③其他需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特殊情况;
④因特殊原因需采购进口国外产品的,实行全省统一进口产品目录制,属于《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内的不再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年度执行中确需采购进口产品且不属于进口产品目录内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进行申报。
不属于《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内的产品,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填报(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上述第(一)款、第(二)款材料。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上述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上述第(一)款材料,并同时出具第(三)款或者第(四)款材料。
五、履约验收及结算
(一)对重大采购项目,应成立验收小组,小组成员由各职能科室、民主理财小组等共同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专业检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是验收的主要依据。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或验收小组应签署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
(二)采购合同是采购资金支付的主要依据。在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总务室应及时向财务室递交采购合同、付款申请、原始发票等,并严格按照《桓台县教体局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结算手续。
六、后续管理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办公室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办公室或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