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桓台县第三中学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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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038A/2024-527637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9-02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资产产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资产管理的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教书育人,向管理要质量,向管理要效率。
第三条 资产管理的任务: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校及师生安全,为师生服务,为
教学服务。
第二章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 资产管理范围: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含捐赠、拨款、公用经费等),凡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资产(含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物品),都要按学校规定,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入帐,集中管理,不得账外滞留,更不得变相私分。
第五条 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物品定义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价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一年以上的。
(二)、单价虽不满以上起点,但符合下列条件:
(1)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图书等;
(2)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同规格的。
(3)房屋及建筑物。
(4)土地、树木。
(5)文物及陈列品等。
二、低值易耗物品 :低值易耗物品系指各处室、各年级所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分为办公耗材、五金水暖耗材、文具劳保、功能室实验及教学用品耗材三大类。
第六条 资产的分类:
一、不动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各种设施等。
二、专用设备:指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设备,如: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文件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皿等。
三、一般设备:指间接服务用于教学、科研的设备,如: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交通运输、行政办公设备等。
四、图书:包括图书馆(室)、资料室藏书和保存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各种重要资料及软盘等。
五、无形资产:指专有技术、专利权、版权、软件和商标等。
六、其它资产:包括家具、被服装具、树木等。
七、低值易耗物品
第三章资产的管理体制、机构及办法
第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体制实行学校、科室级部(部门)、功能用房及班级三级管理体制。
一、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总务处代表学校实施资产一级管理。
三、各科室、级部为二级管理单位,各功能用房和班级为三级管理单位;各科室、级部主任为二级管理单位负责人,功能用房负责人和班主任为三级管理单位负责人。各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办公、教学的正常进行和资产安全。
三、资产管理实行班级、办公室及办公用品承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规定;
二、负责学校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转让、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及实物账册的管理,并监督资产的验收和入账工作;
三、指导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对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协调业务纠纷;
四、负责审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拆除、改装和报废等工作;
五、定期进行帐、物的核对工作,做好增减登录和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六、负责对固定资产实行网络化运行管理;
七、负责对固定资产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检修工作。
第四章资产的申购、验收及入账
第九条 申购。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阳光采购”,各部门需购置资产,必须严格按程序申报购置。
一、阳光采购的范围:(一)所有的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办公用品等。(二)基本建设类,建筑工程项目,所有的建筑、装修材料等。
二、申购程序:在固定资产的招标采购上,严格坚持“阳光采购、公开招标”的原则,大型的采购必须经过政府采购办牵头的招标采购,小型的物资采购必须由采购小组深入市场考察,货比三家,综合评议,根据实际,确定商家,保障采购物品及基建用材的质优价廉,公开透明。
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的采购供应,统一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领导下的总务处负责管理,必须有教师代表参加。各单位在购置前,必须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先由各科室、级部负责人填写一式两份的申购单,再向分管副校长提出申购,经总务处审核、分管财务副校长签批,最后经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或校委会)批准同意,方可交由总务处及申购科室有关人员组成的采购小组统一实施采购。
三、各科室、级部物资申购额在300元以下的,由部门分管副校长签字批准,再交总务处审核后组织办理采购;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物资购置,必须经校长同意签批;5000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必须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委会研究决定后,交由总务处报请政府采购办审批,大宗物资由政府采购办负责组织招标、询标采购,小宗物资可由政府采购办委托,由总务处组织相关人员统一采购。
第十条 验收。所有购置的固定资产,在办理报账手续前,使用单位必须组织设施验收程序,并严格验收手续。有关程序如下:
一、一般固定资产一月之内,大型精密仪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进口仪器设备等必须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毕,总务处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逐项检验,并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凭单》,验收确认签字后备案,并一起纳入报销入账手续。
二、使用固定资产部门应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好固定资产。
三、验收不合格或没有经过验收的固定资产不得入账,财务室不予报账,否则,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入账。凡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固定资产,都必须到总务处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不得账外滞留。
一、各项固定资产报账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固定资产增加凭单》(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发票和供货方提供的购置清单等,属于政府采购办采购目录的,必须有政府采购手续。如果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等填写不清楚,必须提供产品说明书。
二、总务处固定资产总管理员要及时编号、归类、注册、入账、建卡、一物一卡。
三、各部门不按以上程序办理,或提供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或购置价格明显过高时,总务处有权不予办理。
四、各部门经学校或总务处授权的零星采购,凭总务处签署的《固定资产增加凭单》及校长签署的发票(或文件)一起到财务室办理报账手续。
五、凡不按以上规定程序办理的,财务室的会计一律不予办理报账手续,如擅自办理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账目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全校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物品帐目管理体系。总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运行网络化管理(全省中小学通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运作好全省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全校固定资产总分类账、明细账,各二、三级管理单位要有本单位固定资产分户明细账。财务室负责建立全校固定资产资金总账。
第十三条 为确保财务账与资产账一致,固定资产按下列方法计价,并根据以下计价入账后,价值不得随意更改。
一、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或调拨价入账;
二、扩建、改建而增值时,按实际支出经费计入原建筑、设备的价值内;
三、自制设备:实验室自制的设备按实际开支的经费入账;
四、无偿调拨来的设备,不能查明原值时,估价入账;
五、调出、变卖、报废固定资产,均按账面价注销,拆除部分时,减少相应部分的原值;
六、购入、调入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维修费用也不增加原价;
七、国内外赠送的仪器设备,按照捐赠方提供的价格或对照市场价格,根据新旧程度估价入账。
第十四条 建立学年核对账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学校对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对账制度,随时保证账、卡、物相符,账账相符。
总务处对学校资产的管理,以学年为一阶段,根据学校现存的配备设施目录,每学年初进行一次全校部门的资产配发、登记工作,学年末再负责进行资产核实验收工作。这样,每学年核实一次,每学期再对账一次,并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对账,以保证总分类账户核算的正确性和账目登记的统一性,并能确保固定资产的责权分明、及时调整、帐、卡、物相符、杜绝流失。
一、校舍设施管理
(一)学校对校舍进行经常性检查维修维护,保证随坏随修;必要时,由主管部门参与查勘鉴定,出具维修方案。
(二)、水电管理
(1)全体教工、学生、家属要爱护水电设施,人人增强节水节电意识,保障水电正常运行。
(2)各处室,除学校统一安装配套设施外,不准私拉乱接,确需改装、增装、需经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3)办公室、教室内除阴雨天或冬季光线差外,不准开灯,确需照明时,要注意适量使用,适时关灯;使用电风扇、饮水机、电脑也要适量适时开关。对违规单位、责任人要通报批评。
(4)各类电器要避免集中使用,以防止超负荷造成电器、线路的损坏或人身伤害或人身发生事故。
(5)严禁任何单位使用电炉做饭或取暖,严禁任何人盗电,一经查出除给予批评、没收外,再酌情处以罚款。
(6)凡属不执行本制度有关规定,或管理使用不当,或有意盗电、盗水,造成水电严重浪费和设施损坏者,学校将视情况,会同物管部门给予批评,酌情罚款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教室管理
学校对教室(包括功能教室)实行包干使用责任制。固定资产和低耗品分别建立表卡,由班主任、部门管理员各执一份,备查备交接。班主任、部门管理员全权负责管理。
(1)爱护门窗、玻璃、小五金、标志牌、窗帘要洁净,要适时开关门窗。
(2)爱护室内外墙壁和采暖设施,做到不踏踩,不污染,不刻划。
(3)保护黑板、壁报栏、镜框、帘轨、橱、桌杌,不敲打、不拖拉,严禁刻划、画,责任到人,配套使用。
(4)爱惜卫生、饮水用具,定位整齐摆放,假期由班主任妥善保存。
(5)爱护电器、电脑设备,适时开关,节约用电,保持清洁,注意安全。
(6)班主任要加强过程管理,及时处理丢损物资事件,未经允许,不准私自外借物品,严禁单位之间乱拖拉。
(7)要加强钥匙管理,及时锁门,保障室内物资安全。
(8)班内要有一名责任心强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协助班主任搞好教室固定资产管理。
(9)共用的功能教室,执教教师必须配合部门管理员共同管理好室内固定资产。
(10)初四学生毕业离校、过渡年级更换教室,班主任负责与固定资产检查小组查验交接。
(11)教室使用情况,纳入班主任、部门管理员考评。
(四)校舍维修维护,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八条标准要求。
(五)学校改建、扩建、拆除、出租、出借校舍需研究论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六)不准随意改动校舍结构和改变校舍用途,严禁任何人或单位侵占、破坏校舍。
(七)严格校舍档案管理,未经允许,不准外借,不准随意查阅。
(八)学校一切设施、设备,都应按照规定建账立卡,每学年清查一次,做到账、卡、物相符。
(九)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要严格账务运行程序及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加强养护,及时维修,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十)每年利用暑假对课桌凳进行全面检修或必要的更换,保持完好、牢固,保障使用。
(十一)对财务、仓库及各种功能用房或重点科室安装防盗门窗,配置消防器材,确保安全。
(十二)成立校舍设施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校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总务处和各使用部门发生账目不符的情况时,要及时查找原因,核对实物,并通过财务室调账。
三、各科室、级部主任、班主任学年初对总务处配备的固定资产、教学用品目录单等要进行验收签字,并负责日常使用管理与维护,保证一切资产的安全与完好。
(一)购入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耗材、五金水暖耗材、文具劳保、功能室实验及教学用品耗材),要经部门管理员验收入库,然后办理领用手续。
(二)建立明细账、领用日记账和相应的分布账,购入发放物品要填制“入(出)库凭证”,登记入账。物品在入库时,必须有专人负责验收,办理入库手续;验收时必须注意质量的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供货单位提出,并及时办理退、补、赔手续;验收合格后,管理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入库单,并经负责人审核签字低值易耗品的库房管理应科学化,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账物对号、固定存放,便于收发和检查,严防损坏、变质、丢失。 严格领退手续,在用低值易耗品,应设立登记簿,登记其分布、使用及消耗情况,专人保管。使用损耗后,及时办理以旧换新。建立清查盘点制度,坚持日清、月结、季盘点。盘点内容一般包括收发有无错误、账物是否相符、物品有无变质及损坏情况。清查盘点积压、闲滞低值易耗品,对其应按有关规定,积极进行修旧利废和调剂处理。管理中发生的自然损耗,发生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或不能继续使用的物品,都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冲减手续,使其账面记录与实物相符。
(三)长期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实行统一配置、处室包干管理的办法:1.水桶、脸盆、铁簸箕等一次配齐,长期使用。2.拖把、笤帚、板擦、办公室用毛巾、肥皂,每学年初发放一次。3.笔尖、笔芯、墨水等,根据实际需要发放。4.材料、试题、办公用纸、稿纸、备课本、粉笔、课堂教学用品的使用,分别由教育处、教务处、校长办负责人审批后统一办理领用手续。低值品配备给个人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收回,如发生损坏,丢失现象,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离校的教职工要及时办理个人保管的低值、易耗品。
(四)领用其他物品,必须审明用途,总务主任审批后,方可领出。
(五)单位之间临时借用低值易耗品、工具,必须写借条,归还时注销。
(六)凡能长期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属自然因素损坏,由使用人、单位申明理由,经保管验证,总务主任批准后报损销账。
(七)每一位教师、学生都应牢固树立勤俭持家的思想,不以物小而不惜。
四、总务处对各科室、班级固定资产的维修,要执行平时与集中相结合的维修制度,集中维修要安排在寒、暑假进行,日常维修随时安排,及时维修,力求小型维修不过夜,中型维修不超过三天,大型维修不超过一周,以保证办公、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条形码管理。为了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节约人力、物力和资金,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总务处对所有固定资产实行条形码管理。由总务处统一打印条形码,并指导有关使用部门粘贴到规定的位置,进行统一表码管理;在使用过程中导致条形码丢失或不清楚的,使用部门要及时到总务处补打,重新粘贴;若不及时补贴,而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借用与归还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因产权转移、毁损、报废等所引起资产数量的增减,实物形态不变而价值发生变动,称为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地增减原值:
一、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进行资产重新评估的价值与原登账价值不符的;
二、成套设备或房屋、建筑物,因部分毁损或拆除,经鉴定和计算后,可以减少该部分原值的;固定资产的大修、装饰修缮等完毕后,应对更换部件进行价值核实的,要及时变更固定资产帐;修理、修缮费不计入固定资产帐。
三、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待上报批准后,相应作账务处理;
四、经批准出借的固定资产,只核算资产使用费,不减少原值。租赁的资产,也不增加原值。只有当资产发生转移时,在办理完产权转移审批手续后,方可减少资产原值。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出借,属资产使用权变动的范畴,不得减少资产原值。
一、固定资产外借时,须经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同意,填写好固定资产借用记录表,确认好固定资产借用的数量、完好程度及归还时间等,并经分管领导同意签批,然后报总务处固定资产总管理员处备案后,方可出借;否则由于私自出借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全部由出借人承担。
二、固定资产的校内互相借用,必须经有关使用部门管理负责人同意,并办理有关借用手续,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出借;借用的资产必须按期返还,如有损坏或丢失,借物人必须及时照物赔偿或按原价赔偿,否则加倍追究出借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凡涉及学校内部两个使用部门之间的调拨,必须经总务处办理有关调拨手续,并且调整好相应账目。不经总务处而私自调整,而造成资产流失或损坏的,原资产管理负责人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总务处有权根据情况进行调拨或另行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理(报废、报损、丢失、积压、拆除、调出等),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固定资产行政管理有关规定,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一、审批权限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丢失、积压、拆除、调出等必须报县国资局审批。
二、审批程序
(一)报废、报损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或《固定资产报损申请表》→报学校总务处审核→报县国资局组织技术签订后给予批复→总务处和财务室根据县国资局的批复调整账簿记录→总务处通知各二级管理单位调整账簿记录本→由县国资局处理报废资产。
(二)无偿调拨固定资产:须经县国资局会同学校审核后,调拨至有关单位,并及时调整有关账目。
(三)出售固定资产:取得县国资局批准后,由总务处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后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具体处置,并依据产权交易部门提供的资产处置结果,根据批复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账目。
(4)报废固定资产残值,不得任意销毁或转给私人,按合法程序上缴国库。
三、资产处置责任
所有固定资产的拆除、报废和处理,须经总务处集中统一办理有关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凡擅自处理固定资产者,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严重侵害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分,同时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所引进的下列收入,一律上交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开支必要的处置费用外,不能作消耗性开支,更不得用于奖金。
一、外借资产的一切收入所得;
二、资产有偿调拨的所得收入;
三、闲置、多余资产变卖、赔偿收入(含投保资产的保险赔偿金、责任人个人赔偿费用等)、报废资产残体的处理收入;
四、未经批准擅自处理固定资产的责任人罚款。
第二十二条 发生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后,总务处、财务室同时作资产增减处理,并及时调整账目。另外,各使用单位也同时做好有关账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如被丢失、损坏或发生事故,各单位必须立即查明情况,报总务处,并在查明原因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要承担经济责任,并视情节扣发奖金,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总务处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统计,负责编制全校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并与财务室固定资产总账核对后汇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章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级部要建立相对稳定的资产管理队伍,并且调动不能频繁。必须调动时,要实行接替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交班过程中要进行账、物清点,填写移交清单,并做到交接及时,手续完备,账物相符。交接清楚后,方可办理有关调离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都要落实到人(专职或兼职)、规定其职责和管理权限,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学校的固定资产作为它用或相互转用。凡学校固定资产需离开学校时,须持有总务处开具的准出证,学校门卫方可允许出门,否则一律扣押,交总务处。
第二十八条 有计划地对全校资产管理人员集中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反腐倡廉和职业道德、计算机知识、物资管理知识及保管技术等的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过硬的资产管理队伍。
第二十九条 建立离退休人员、调离人员交接制度,凡离退休人员、调离人员,在办理离岗手续前,应及时交清自己以前管理和使用的仪器设备。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的,学校还将追究所在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学校的固定资产,已经占用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凡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否则,按侵吞国家财产罪论处。禁止将免税进口的教学、科研固定资产转让给其它部门或私人,更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如有发生,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固定资产检查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教育处、总务处、年级组长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固定资产检查小组,履行账务、固定资产检查职责。
(二)检查小组每学年末对各班固定资产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学年中期对功能教室和办公室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检查。
(三)每次检查前由检查小组提前下达检查通知和评分标准,以便各单位做好自查自纠。
(四)检查情况均由检查人就人为的丢损物品作详细记录,以备考证,落实赔偿。
(五)班主任或班级管理员、部门管理员要参加检查,并在记录表上现场签名,作为赔偿依据。
(六)依据丢损物资记录,检查小组填制赔偿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存查,一份报总管理员列账。
(七)毕业班学生离校,班主任必须与检查小组履行交接,丢损物资严格按相关赔偿条款办理。
(八)检查小组不定期进行专项抽查,班主任要重视过程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九)检查情况,除按相关手续落实赔偿外,还将予以公布。
二、丢损物资赔偿
(一)学校一切物资均是国家财产,凡人为地丢损或盗用,均应由行为人或责任管理人员负责赔偿。
(二)赔偿方式可分为现金或同类标准实物,也可以保质修复。
(三)盗用或故意损坏,除照价赔偿外,还应通报批评。
(四)学生丢损物资,均应在两周内主动赔偿,并由班主任、部门管理员负责督促办理。
(五)学生丢损物资,班主任、部门管理员未及时处理,而经学校补给或修复,由行为人、责任人加倍赔偿。
(六)未经总务处调整,出现物资增加、编号不符,由学校收回,并对案发单位或责任人处以丢、盗并赔。
(七)由于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物资丢损,由责任管理人或使用人负责赔偿。
(八)学生毕业离校,教室查交中存在的物资丢损,赔损从责任人借款中列扣。
(九)学生毕业离校,原则上不允许再复入教室,若确实需要,在此期间再次发生物资丢损,仍按第8条办理赔偿。
(十)共用的功能教室,执教教师上课期间发生物资丢损,必须向班主任、部门管理员汇报,并协助办理赔偿。
(十一)物资外借,出现丢损,个人行为者,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集体行为者,由学校研究处理。
(十二)教职工退休、离岗、离校,必须履行物资检交,若有丢损,扣除相应值的工资作为赔偿。
(十三)教职工丢损物资,应当主动办理赔偿或列扣工资作为赔偿。
(十四)丢损的物资,不论原来价值多少,均按现行市场价或学校规定的部分赔价办理赔偿。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