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桓台县第三中学考试管理规定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038A/2024-527640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9-02 发布机构: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桓台县第三中学考试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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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教育评价改革和“双减”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育教学行为,切实降低学生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特制定如下考试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教育评价改革和“双减”工作部署要求,严格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切实降低学生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基本目标

建立严格的考试管理机制,制定科学的考试管理办法,明确考试的范围与类别,优化考试的命题与方式,控制考试的规模与次数,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试的积极作用,正确运用考试结果。

充分发挥考试的诊断发现、改进矫正、激励导向功能,引领学校、教师、家庭、社会树立正确的考试观、质量观、人才观,关注学生学习兴趣、态度、方法与习惯培养,使学生获得积极的生命体验,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快乐成长、全面发展”。  

三、基本原则

基础性原则。根据教育内容和目标,遵循学科特点与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科学考察学生的学习素养、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等,准确反映教与学的过程和现状,为改进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决策提供依据。

发展性原则。树立为促进学生发展,改进教学服务而测量的观念,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促进学生在原有水平上得到提高并积极主动地发展。   

开放性原则。要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考试形式要多样化,考试内容要多元化,提倡实施开放性考试。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科学揭示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学习与发展水平,充分反映学生的实践活动和研究性学习成果。

四、考试次数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其他年级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不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初四学年在总复习阶段,根据需要适当组织12次模拟考试。

五、考试(考查)科目

初中阶段考试科目为道德与法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考查科目为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小学阶段考试科目为道德与法治、语文、数学、英语(三至五年级)、科学。考查科目为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六、组织实施

(一)考试命题

考试试题命题要坚持高标准,确保严密性。试题既要注重考查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教学目标达成情况,还要注重考查思维过程、创新意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体现素质教育导向,不出偏题怪题,减少机械记忆性试题,防止试题难度过大。

(二)考试实施

期中、期末考试由学校组织安排,试题的印制、保存、传送要采取保密措施,合理设置考点、考场,根据考试的需要安排监考人员。可开展无人监考的实践,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考试的组织者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试组织或实施细则,细化考试环节和流程,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平稳有序进行。

(三)试卷评阅

1.学校应周密安排试卷评阅工作。

2.评阅前要审查试题答案的准确性、合理性,并进行试评,统一标准后再行正式评阅。试卷评阅应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宽严适度,始终如一的原则。要加强对主观试题、开放性试题的阅卷质量管理,建立相应的监测制度。

3.学校和教师应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写出反馈报告,以便了解学生知识掌握和能力发展情况,反思矫正日常教育教学的得失,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反馈报告标题:《桓台县第三中学×年级期末检测反馈报告》、《××级部××班级检测反馈报告》《桓台县第三中学×年级××学科检测反馈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平均分、及格率、优秀率,每个题目的答题情况,出错较多的题目及出错原因等,有针对性的整改办法。

(四)考试结果呈现

学生的考试成绩均以等级呈现,不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成绩和排名,不将考试结果在各类家长群传播。不按考试结果给学生调整分班、排座位、“贴标签”。教师要运用考试结果精准分析学情教情,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帮扶辅导,科学研判教学工作的重点难点,切实改进课堂教学,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学科考试等级评价标准划分如下:试卷得分率试卷得分率发布等级80%以上(含)是A70%79%B60%69%C30%59%D30%以下是E

(五)考试结果运用

考试成绩应单独反馈给学生,并作为考察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依据,及时准确的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排队并公布名次,不得按考试成绩给班级、教师排队并公布名次。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奖惩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

七、考试管理

(一)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统一考试、竞赛或其他考级考试等活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社会证书、等级认定考试所获得的奖励与证书,可作为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内容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但不得作为刚性指标量化赋分与升学挂钩。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除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的任何考试和培训。

(二)学校不得以教育质量监测等名义组织学生进行统考。

教务处应对中小学贯彻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级部与教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先选优等结合起来。

(三)各处室、各教师要将贯彻落实本规定作为教育教学评估的重要指标,并及时公告评估结果。

(四)学校将考试管理纳入规范办学行为管理的重要内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级部和个人,要按照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

八、接受监督、强化管理

学校成立考试管理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具体负责考试、命题等具体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落实。同时,学校接受上级及社会监督,保障将“双减”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