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038A/2024-548512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1-05 发布机构: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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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明确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形式、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第二条  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  制定学校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并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全体师生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第四条  对师生员工的集中消防培训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做到“四懂、四会”,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做好记录。

第五条  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等多种方式宣传消防知识;春、冬季防火期间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本学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七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和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章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第八条  明确防火巡查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确定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第九条  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第十条  学校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校园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下班前应当对校园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单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十一条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消防重点部位每天一次,其它部位每周一次,学校校长(园长)每月一次。

第十三条  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章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第十五条  确定安全疏散部位、设施的登记、检测和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第十六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图书馆、礼堂等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五)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七)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八)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九)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十)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一)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十二)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十三)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第四章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  明确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职责,制订每日24小时值班和交接班的程序与要求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与要求。

第十八条  具备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和维修保养记录、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基本情况资料。

第十九条  在醒目位置悬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火警处置程序、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关人员的联系电话等资料。

第二十条  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不得漏记、补记、代记,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第二十一条  消防控制值班室的设备设置应符合要求,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杂物,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熟悉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值班期间发生各种报警,值班人员应按照相应的火警处置程序进行灵活有效的处理,严格执行火灾报警制度。

第二十四条  值班人员严禁吸烟、动用明火或擅自关闭、改变室内消防设备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五条  控制外来人员入内,如进入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方可进入,进入后严禁乱动各种设备;厂家的工作人员维修设备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维修部门的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值班人员应遵守值班纪律,不得私自串班,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接收和发出报警时,有条件的要及时进行电话录音,不准随意删除报警电话录音。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确定消防设施、器材登记、检查及维护保养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三)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四)宣传栏、展板、固定造型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五)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六)按照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并定期检查、检测,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七)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六章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三十条  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第三十一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第三十三条  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第三十四条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第三十五条  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六条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用整改。

第三十七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