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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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038A/2024-548528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1-05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
第一条 为提升学校防雷安全工作水平,增强广大师生的防雷减灾意识,切实保护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学校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作为人员密集场所,防雷安全工作备受社会各届关注,学校要把校园雷电灾害防御作为校园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认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要求,切实做好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安办负责开展防雷安全工作活动,普及防雷知识和防雷应急避险知识,提高广大师生防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充分掌握本单位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的性能状况,统筹安排好本单位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学校要把雷电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纳入日常安全检查范畴,重点排查校园内教学楼、食堂、配电房等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的完好情况。经排查和检测存在雷电防护装置损坏、失效情况的学校须尽快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确保雷电防护装置性能良好。
第六条 学校应做好防雷减灾科普宣传进学校工作,将防御雷电灾害知识纳入对学生的素质教育范围,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宣传防雷安全避险知识,通过团队日、主题班会、专题讲座加强防雷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广大师生防御雷电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雷电灾害天气发生时,教室内禁止使用电器,应切断电源及信号线路,教师负责引导学生不要触摸水管、暖气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等,远离电线,不要靠近大树,不要在雨中使用金属杆雨伞。
第八条 若遭受雷电灾害后,在积极自救的同时,学校应及时逐级向上级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