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防震安全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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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038A/2024-548528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1-05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
第一条 为提升学校防震减灾工作水平,增强广大师生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切实保护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学校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学校成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协同相关部门负责学校防震减灾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安办主要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工作活动,普及地震知识和防震减灾应急避险知识,提高广大师生防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条 根据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和地震权威部门灾情公布,破坏性地震一旦发生,学校领导小组功能立即启动,迅速组织学校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同时做好治安保卫、医疗救护等方面的工作,把地震带来的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五条 学校成立相应的防震减灾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进一步修订本单位抗震减灾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增强广大师生防震减灾意识和地震应急避险能力。
第六条 学校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宣传防震减灾避险知识,通过团队日、主题班会、专题讲座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加强防震减灾培训,对学生进行地震、地质灾害、火灾等内容的防范自救教育,从小培养学生防震避险的理念、常识和心理素质等,掌握应对地震发生时采取的防护措施和方法。
第七条 学校落实各项应急救援规定制度,保证从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系统内工作人员24小时通讯联络无障碍,学校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制度,确保反应迅速,救援及时。
第八条 一旦发生地震灾害后,学校防震减灾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根据地震级别、灾害的轻重等因素,迅速启动相应预案,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保护和抢救学校和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 条 在抗震救灾应急行动中,学校各级部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政令畅通,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制度不落实、工作推诿扯皮、应急处置不当,造成工作滞后和产生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