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桓台县第四中学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038A/2024-527604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9-30 发布机构: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桓台县第四中学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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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省、市、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桓台县第四中学学生资助资金(以下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我校各类资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学校资助中心、学校财务办公室按职责共同管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资金使用和预算执行。

第四条  义务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具有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段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寄宿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寄宿生每生每年1500元;非寄宿生减半。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政府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等,将根据国家、省、市、县最新政策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在学生资助范围的确定上,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体现合理差异,确保学生资助政策实施公平、有效。

第七条  学校加强学生资助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审核,健全学生资助机构,加强资助队伍建设。

学校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按时填报各类资助数据,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材料分年度整理建档,规范管理。

第八条   对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条   学校结合实际,通过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第十一条   根据各级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向贫困人口倾斜。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三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桓台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桓台县资助中心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附件

桓台县义务教育生活费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义务教育生活费补助(以下简称生活费补助)用于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段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生活费补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生活费补助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每年930日前,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生活费补助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义务教育生活费补助申请表》。

第五条  学校应成立生活费补助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享受生活费补助初步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生活费受助学生名单。

每年1031日前,学校将生活费补助评审结果报县学生资助科。

第六条  生活费补助由各级财政负担,及时将资金下达。

第七条  生活费补助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通过银行代发账户直接发放至学生社保卡。

每年430日前,将春季生活费补助发放给学生;1130日前,将秋季学期生活费补助发放给学生。

第八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填报数据真实准确。

第九条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