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桓台县红莲湖学校综合、专项发展规划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038A/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9-29 发布机构: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桓台县红莲湖学校综合、专项发展规划

发布日期: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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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内部规范化管理,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以及《小学管理规程》及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桓台县红莲湖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国家机关举办。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桓台县桓台大道4199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全额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40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桓台县教育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桓台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负责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美育、劳动等方面全面发展;负责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承办举办单位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

中共桓台县红莲湖学校党支部会议。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修改章程;审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审议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单位设置办公室、基建办公室、处、教处、思政宣传处、后勤处、安全办公室、账务处、疫情防控办公室、少先队10个内设机构(未定规格),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负责综合协调学校日常工作;负责文秘、宣传、信访、保密、文书档案及学校的行政事务和党务工作;负责学校重要会务、活动及重要事项的安排和督查工作;负责全校教职工的人事调配、定编设岗、岗位聘任、劳动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考核奖惩等具体办理工作;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建设的总体规划、单体设计、阶段性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建设项目按期完成;加强对外联系,协调外部关系,负责组织办理学校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组织招标、签订项目合同、报审、报建等工作;负责相关资材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基建办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综合治理、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学校领导下达的基建计划,确保学校各项建设项目按期完成;负责基建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及责任。

负责制定学校的教学工作计划,编排课程表和调配任课教师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各类考务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负责做好招生、编班、毕业工作;负责做好各种教育教学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公开教学活动;负责督促教研组长开展教研活动;负责教辅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开展学校德育工作,监督学生守则和学生行为规范的落实;负责组织班主任的培训、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做好年级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品德行为考核和各类先进的评选工作;负责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

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思想政治理论的方针政策努力发挥好思想政治教育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抓好理论中心组学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负责学校的宣传报道工作。

负责制订并实施学校后勤工作计划;负责校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教学物资采购、供应、保管和维护工作;负责学校的基建维修工作;负责做好校园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

负责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负责制定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财务年度预算与决算;负责学校会计核算和财务日常收支业务;负责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学校收费票据购置、收发、使用、核销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做好个人所得税、公积金、各种保险的代扣代缴工作。

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疫情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负责学校师生疫情监控和日常检查工作;负责学校全面消毒工作。

负责制定少先队工作计划;制定班级考核制度;加强少先队的组织建设成立红领巾监督岗

第四章  学校文化建设

第十四条  办学宗旨及三风一训

    办学宗旨:待定)

三风一训:待定)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学科课(语文、数学、英语、科学、道德与法治)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七条  学校使用的教材为国家审定的,上级教育体育局规定的统编教材。

    第十八条  学校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和成功经验。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校教育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十九条  学校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做出操行评语。

    第二十条  学校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一条  教师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得随意停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参加其它活动以不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障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严控书面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其它年级科学合理布置作业,作业难度水平不得超过课标要求,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不可增加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评测教学质量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其它年级考试成绩实行等级评价。

    学校要建立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估教学质量的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体育和美育及劳动工作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通过体育课及其它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确保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上好音乐、美术课,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展美育功能,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对学生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审美情趣。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学生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二十七条  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学生家庭、校外组织联系,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守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学生管理与教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秋季开始招生,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入学率达100%,招收适龄儿童区域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取班级授课制,组织形式为单式,班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学校规模以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便于管理,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条  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有县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准其休学。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的年级。

第三十一条  要做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积极争取随班就读。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对犯严重错误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但不得开除。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小学教师的达标学历是中师(中专),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力和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师资队伍管理,按国家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聘用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教育,对认真履职的优秀教师给予奖励。

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培训与继续教育,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办好学校的根本保证。教师要认真钻研业务,做到业务精湛、师德高尚。发挥自已的特长,在常规教学中有独到之处,在课外活动和班级管理上有自己的特色。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四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学校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认真执行《学校卫生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制度,有专人负责,建立师生健康卡片,对学生进行定期体检。

第四十二条  学校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有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发现疫情,控制疫源,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各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安全无小事,负责大于天”。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工作制度,设立“安全公约”,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安全教育进课堂;每学期聘请法制副校长上6小时安全教育课。

第四十四条  加强校园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打更人员责任制,实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确保学校24小时有专人负责。

学校组织课外活动、学生外出活动有安全保卫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设备、设施、校舍、场地等安全负有重要职责,要经常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学校校长要确保24小时信息畅通。

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代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校长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对本章程提出修改意见,报请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