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桓台县红莲湖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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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038A/2024-549270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9-01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
桓台县红莲湖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01.值班制度
第一条 学校领导及值班人员要切实做好安全值班工作,值班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之前到达指定岗位。
第二条 行政值班人员负责校门口及校内巡视,督查值班人员到岗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随时顶岗。
第三条 值班人员不得空岗或提前离岗,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向值班领导或校长请假。
第四条 值班人员要对校舍、水、电、暖、消防设施及各种教学设备、器械实行动态监管,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值班人员要加强对上下学、课间、户外活动等重点时段、学校重点部位的巡查。
第六条 值班人员要恪尽职守,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力争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02.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条 学校应当明确安全教育目标,将安全教育课列入课程体系,纳入学校必修课、公共基础课范畴,挖掘和利用校内外教育资源,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第二条 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列入学校基础课程,保证每周1课时,每学年开展学生安全素养综合测评,纳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三条 学校应当制定年度安全教育计划,针对教学规律、学科课程和学生年龄特点,融入各学科教育教学,避免简单添加、生硬联系,注重教学实效。
第四条 学校应当创新安全教育内容和形式,通过开学第一课、学生安全教育平台、“1530”教育(即每天放学前1分钟、每周放学前5分钟、每节假日放假前30分钟对学生进行安全提醒和安全教育)、专题讲座、家长会等方式,对学生及家长加强安全教育和提醒,强化学生监护人的安全监管责任。
第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要求,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聘请品德优秀、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对师生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每学期不少于2次。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强化教育培训力度,落实全员培训。
第七条 新任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副校(园)长应当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教育任职培训。主管安全的副校(园)长任职期间,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业务培训;班主任、辅导员、专任教师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安全知识培训。
第八条 学校应当在校园宣传栏、校报校刊、黑板报、网站及“两微一端”设置安全宣传教育栏,每季度更新;寄宿制学校的宿舍应当张贴安全须知和疏散示意图。
第九条 学校应当会同提供保安服务的公司组织保安员每学期进行不少于3天的脱产岗位技能培训,记入保安员个人从业档案。
03.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第一条 在校长的领导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传达上级安全工作重点,总结上一个月的安全工作情况,部署下一个月的安全工作任务。
第二条 定期召开全体教职工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明确全校各岗位人员安全职责。
第三条 安全工作会议负责修订安全规章制度,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部署有关工作并进行考核评比等。
第四条 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安全工作,组织安全工作的日常检查并处理重大安全事宜。
04.定期检查制度
第一条 每学期开学前、期中、期末、节假日,学校要组织人员对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工作机制,实行责任人、责任部门、学校三级检查制度,落实责任人每天、责任部门每周、学校每月检查责任。
第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每月安全隐患自查制度,落实“一月一排查、一月一研判”工作机制,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应当建立台账,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时限;应当广开信息渠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举报奖励制度。
第四条 学校的安全检查要实行定点、定员、定岗,确保日常安全检查无空白、无死角;学校所有教职工每天要对所负责的安全责任岗位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安办或值班领导。
第五条 学校要认真分析本学校各责任区域内安全工作的各种情况,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做到及时排查,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在第一时间内立即整改,无法整改的做好防护措施,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 日常安全检查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把校园三防、教室、图书室、微机室、实验室、会议室、食堂、消防设备、体育器械、预防高空坠落等作为检查重点。
05.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档案并分类建档。
第二条 安排专人负责安全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工作档案要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将文件材料分门别类归档。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档案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全面的反映学校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学校应当定期对安全工作档案进行整理,分析安全工作存在的不足,尽快提出整改方案。
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档案一般应保存三年,重要档案可作长期保存。
06.班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班主任要全面做好本班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班主任应对本班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预防火灾、交通、中毒和其它意外事故的发生,做到经常、及时、有针对性教育、提醒,提高学生在各种场合下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条 班主任要经常检查班内物品摆放是否合理,电源开关、电线、门窗、照明灯具、限位器是否安全、牢固,填写班级安全检查记录表,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维修,并告知学生注意安全。
第四条 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要组织好班级各项活动,做好风险点梳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要教育学生注意安全。
第五条 在教育管理学生时,要坚持正面教育,以鼓励为主,注意态度、方式、方法,严禁态度粗暴,杜绝出现体罚、变相体罚现象。
第六条 严禁学生携带不安全物品进入学校。
第七条 发现学生身体不适,及时联系家长并采取有效措施安置,发现学生有传染病及时报告,并配合保健教师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第八条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必须马上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并及时上报。
07.信息通报制度
一、学生出勤信息通报
第一条 学校实行班级晨午检制度,每天第一节课课任教师负责进行班级学生的晨午检工作,并及时上报班级缺课情况。上课期间学生出勤情况,由该节课任课教师负责,并及时向班主任通报。
第二条 班主任根据学校不同时期的作息时间变动,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及时告知家长。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外出要持有班主任或值班领导签字的假条;若发现有学生非正常缺课或者擅自离校情况,必须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进行处置,事后填写相关情况记录单。
第四条 如遇突发状况,在上报学校的同时,要与学生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条 设立班级、小组、宿舍等学生安全信息员,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相关安全信息。
二、学生事故信息通报
第六条 学校在发生流行性传染病、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处置,同时报告县教体局。
第七条 学校应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并第一时间拨打120,保护好现场,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第八条 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迅速收集有关事故信息,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注意做好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的保存工作。
第九条 报告的信息必须是真实记录,相关信息必须准确。
三、学生身体信息通报
第十条 学校应当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各学段学生学年定期体检制度。
第十一条 教师在平时的工作中,发现学生身体和心理出现异常状况等相关学生安全信息,要及时上报学校,同时告知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第十二条 班主任要排查班级中是否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如发现要及时告知学校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一些不适合这些学生参加的活动,班主任要给予适当关注,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08.外出集体活动审批制度
第一条 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主要指春秋游、扫墓、课外实践、研学、参观学习等),均需严格按要求做好审批工作。
第二条 集体外出前,学校要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报县教体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组织师生外出进行集体活动时,要事先勘察活动场所和活动线路。严禁学生参加超越年龄、生理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活动,严禁师生乘坐手续不全的交通工具。集体步行外出的,需要联系辖区内交警协助。
第四条 未经批准,学校不得组织师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的,视为违规活动。无论是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一律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91.桓台县红莲湖学校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山东省学校安全工作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文件要求,为维护校园环境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创设平安稳定的校园氛围,确保学生安全,特制定桓台县红莲湖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
(一)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采用多种方法和生动活泼的形式教会学生识别交通指挥信号,使学生养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
(二)每学期开展学生上下学交通方式调查,掌握学生出行交通方式。
(三)每天在上下学时间段,值班教师在校门口维持师生进出秩序,保证校门通畅;如有异常情况,保安和值班教师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四)教师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放学,做好放学前一分钟安全提醒工作,并督促学生做好值日及时回家;值班教师和保安在巡视校园过程中,发现有学生逗留在学校,要及时劝其回家,如有问题要及时通知班主任联系家长。
(五)小学低年级(一、二年级)学生上下学,值班及相关教师要做好与家长的面对面交接工作。
(六)禁止12周岁以下学生骑自行车、16周岁以下学生骑电动自行车上下学,禁止学生穿轮滑鞋、骑平衡车、滑板车、独轮车等上下学。
第二条 校车安全管理
(一)定期对学生进行乘车安全教育。
(二)落实领导带班、教师值班制度,做好学生放学上车前与上学下车后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学生上学下车后、放学上车前值班教师要清点乘车人数,与随车照管员做好学生交接工作,发现有学生漏乘要及时汇报。
(四)发现超员、驾证不符、酒后驾驶、驾驶员随意更换、“黑车”及不按规定路线接送学生的车辆,要及时进行举报。
(五)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校车接送方案,与校车公司、乘车学生家长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条 校园车辆管理
(一)未经登记允许,除教师本人以外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内区域停放。
(二)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道路上要慢速行车,严禁鸣笛,校内行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注意避让学生;要按指定区域停放,不得进入师生活动密集的教学、运动及生活区域。
(三)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必须下车推行。
(四)上下学期间,严禁机动车进出校门。
(五)根据学校实际,在合理位置设置交通安全警示牌,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出租出借校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92.桓台县红莲湖学校“三防建设”管理制度
01.门卫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空岗,按时交接班并做好交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条 严格落实校门开闭制度,学生上课时间应保持校门关闭。放学前10分钟,保安员应当携带钢叉、橡胶棒等护卫器械,做好校门口巡查、清场及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 严格执行大门和出入人员管理制度,来访人员需进行严格验证,并依据学校有关会客登记制度履行登记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校园。上课期间,学生必须持有班主任开具的出门证,方可出校;幼儿园以及小学低年级学生需由班主任或者任课教师将学生送至校门处并做好登记,方可由家长接走。
第四条 发现可疑人、事、物或其他治安信息,及时向相关领导或部门汇报。必要时,启动一键报警装置向110报警,并及时做好相应处置工作。
第五条 对出入人员和车辆所携带、装运的物品、物资进行严格的检验、核查,禁止私自将危险或违禁物品带入校园,严防学校物资流失。
第六条 疏导出入车辆和行人,清理门卫责任区内的无关人员,保证进出车辆畅通,人员出入有序无阻。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门卫室从事与该室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存放或代人存放贵重物品、现金和危险品。
第八条 做好门卫室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灭火器材的充足、完好和有效,定期检查插头、电线,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九条 妥善保管、定期检查、熟练使用物防、技防工具,在危急时刻充分发挥物防、技防工具的作用,确保师生安全。
第十条 在岗期间不与无关人员聊天,不干私活,不饮酒。
第十一条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02.保安交接班制度
第一条 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二十分钟到达岗位。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得离岗。
第二条 交班人须将本班工作情况详细交待给下一班,并将本班已完成和待完成工作认真记录并填写《保安值班交接班记录》,交接双方签名确认。
第三条 保安交接班时要同时交接安保器械并做好记录,签名确认。
第四条 接班后按照工作要求,做好本岗位工作。及时搞好岗位周围的卫生清洁。
第五条 当班人员要做好安保器械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正常使用。
03.保安“六佩戴”制度
第一条 学校保安值班期间要统一着装,仪容仪表要端庄整洁,站姿、坐姿端正大方。上放学时段要落实“六佩戴”,规范佩戴防刺背心、电警棍、防割手套、对讲机、辣椒水、警笛等物防设施。上课期间,来访人员若需进入校园,保安要规范“六佩戴”后,方可开门进人。
第二条 工作时间要做好定时巡查,不吸烟、喝酒,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三条 作风正派,热情文明对待师生、家长、来宾,入校、离校时间在校门口处做好保卫执勤工作。严禁出现不礼貌行为或入校、离校时不按要求站岗,在岗期间要文明规范执勤。
第一条 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不得擅自脱离岗位。禁止饮酒后上岗或在工作中饮酒。
第二条 在工作过程中,做到遵纪守法,文明执勤。上班时间不得在保卫室睡觉。
第三条 夜间巡逻工作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主要检查校舍、财产安全、周边环境等情况,并详细填好夜间巡逻日志。
第四条 对校园勤巡勤查,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教学楼、办公楼、图书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消除隐患。
第五条 值班人员应加强巡逻,对校园实施有效监控,发生治安事件要及时制止和报告,并积极配合处理。在校园内发现可疑人员要积极主动盘问,核实身份。
05.防卫器械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条 学校保安使用的器械主要包括钢叉、抓捕器、盾牌、橡胶棍、辣椒水、对讲机、强光灯等器械。
第二条 加强防卫器械管理使用,建立台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设专柜存放,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充电,对损坏器械要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
第三条 所配器械只供当班保安、教师执勤时携带和在紧急情况下使用,非值班、执勤人员严禁佩带和使用,严格落实器械交接制度,严禁将防卫器械外借和私自带出,严禁使用防卫器械进行打闹嬉戏。
第四条 器材的使用
安保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防卫器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师生,寻衅滋事、侮辱师生或者进行其他流氓(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活动的;
(二)扰乱学校秩序、毁坏学校财产经劝阻无效的;
(三)袭击安保人员的;
(四)对师生实施抢劫,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的;
(五)持械冲闯学校大门劝阻无效的;
(六)其他危及学校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五条 安保人员使用防卫器材,只能用于制服违法犯罪分子,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六条 安保人员在履行执勤守卫任务时,应该佩戴好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对讲机、一键报警按钮、橡胶棍、辣椒水,钢叉应放置在便于拿取的位置,随时处于应急状态。
06.技防设施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条 学校应设置安防监控室,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等进行综合管理。监控室应当有专人值守或定时巡查。要经常对技防系统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条 应当按照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在校园主要区域和重点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紧急报警装置,视频监控应当实现全覆盖、无死角,学校应当将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的视频图像和一键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条 技防系统所记录的图像信息资料及其他相关记录资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重点区域留存时间不得少于90天。
第四条 不得擅自删除、修改技防产品、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不得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不得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不得干扰、妨碍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建立专人管理制度,机柜应上锁,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让无关人员接触、使用、改装该设备和图像信息。
第六条 管理人员要熟练操作监控系统,加强日常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七条 建立应急处理制度。发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学校领导、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 做好日常的清洁保养工作,定期除尘除灰,避免设备受潮、受撞击、受雷击等。每年的寒暑假,要对学校的技防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调试,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和整改。
93. 桓台县红莲湖学校
防范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及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 加强预防,防患于未然
(一)学校值班领导、教师加强校园值班和校园巡查,做好重要时间(早上上学、中午上放学、校内午休、下午放学)和重要场所(教学楼、操场、宿舍楼)的巡逻和查看,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上报学校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配合保安公司,加强对保安人员的培训考核,督促学校保安人员加强校园巡视。
(三)加强家校沟通和联系,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并与家长共同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四)中小学应当畅通举报和求助渠道,设立学生欺凌举报电话和咨询平台,健全会商研判机制。
(五)利用教职工会议、班主任会议、校行政会议等加强宣传教育,明确全体教职员工的全员育人职责和要求。
(六)学校领导班子每学期应当至少召开1次办公会,专题研究解决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措施、经费、人员保障等问题。
(七)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校园欺凌隐患排查,全面掌握学困生、特困生、特异体质、留守儿童、父母离异学生等情况,并建立台账;组织家长、学生与学校签订防范校园欺凌承诺书;建立校长“谈心日”,每学期每位校领导至少拿出3个半天时间开展谈心活动。
(八)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发现校园欺凌的苗头或存在的问题,及时跟进解决,防止事态恶化;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面向全体学生的心理筛查,对排查出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要制定针对性的帮扶方案。
第二条 校园欺凌情况信息报告机制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预防校园欺凌工作要求,为及时掌握我县教体系统校园欺凌专项治理进展和工作情况,建立校园欺凌专项治理情况信息报告机制如下:
设置并公布校园欺凌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号码及邮箱:
0533--8211865(桓台县红莲湖学校信访处)
0533--8263319(桓台县教体局安全管理科)
层层上报情况 :
班主任(科任老师)—级部(年级)主任—分管校长(领导小组)—校长—县教体局;预防校园欺凌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校园欺凌专项治理情况,并做出针对性的防范和处置措施。
第三条 及时处理,教育惩戒
对已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应及时调查处置。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并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依法予以训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事后干预,健康成长
对发生的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进行总结分析,适时开展相关教育活动,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给予学生一个快乐健康的学习环境。
第五条 认真组织专项治理
要扎实抓好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做好自查和防范,理顺相关档案材料,随时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94.桓台县红莲湖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上报及奖励制度
第一条 根据学校《安全责任清单》和《风险责任清单》分工安排,按照“一岗双责”工作要求,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并建立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第二条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由检查时间、检查责任人、隐患内容、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间等构成。
第三条 责任人在排查时要做好记录,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上报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安全防护,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到位。学校不能自己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做好安全防护,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根据《两个清单》工作分工,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维护保养设施设备,在安全隐患部位及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条 根据季节特点,及时向广大师生家长告知危险因素、危险状况。
第六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动员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安全隐患的及时排查整改,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学校要建立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机制,安全隐患举报事项一经核查属实,学校要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奖励,对一般安全隐患的举报人,学校在学期绩效安全考核中加相应分值;对重大安全隐患的举报人,学校在学期绩效安全考核加中相应分值;对重大安全隐患的举报人,并能在第一时间妥善解决或消除安全隐患的,学校在学期绩效安全考核中加相应分值;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则奖励第一举报人。
95.桓台县红莲湖学校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及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学校聘请法治副校长,定期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扎实开展法治教育和依法治校活动,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的作用,不断拓展法治教育的宣传形式,提高师生的法治意识。
第二条 学校与公安、卫健、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建立校园周边综合治理联协工作机制,定期磋商、通报校园周边地区治安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的安定。
第三条 学校值班室应存有相关执法部门的报警电话,发现网吧违规经营、校园周边乱设摊点、出售色情书刊和音像制品、学校门前乱停乱放车辆、在校门口向学生出售食品以及进入校园寻事闹事等现象,及时与执法部门取得联系,消除校园周边安全隐患。在校园内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家校互动、主题班会、校园广播、板报等多种形式,对家长和学生进行远离网吧、远离毒品以及交通安全、饮食安全、防溺水、防欺凌暴力等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
第四条 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一)对本校的矛盾纠纷及突出问题要快速反应,正确疏导,认真调处,高度重视群众和家长来访。
(二)学校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维护学校及周边稳定,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把矛盾纠纷尽量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 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加强学校周边的巡逻控制和治安管理,严厉打击校园周边存在的流氓团伙和黑恶势力以及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加强与交警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做好合理规划,完善校园周边交通信号灯、指示牌、斑马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强化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好校门口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出入交通安全。
第七条 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法治教育,及时为师生提供法律咨询,并积极参与调解学校及周边地区存在的矛盾纠纷。
第八条 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做好校园周边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取缔学校及周边的无照经营商贩、摊点。
第九条 加强与文化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做好对校园周边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取缔各种涉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内容的文化经营场所;加强对学校及周边音像制品市场的清理整顿,依法取缔非法经营场所,杜绝学校200米以内网吧出现。
第十条 加强与卫生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做好对校园周边餐饮店、摊点的监督管理以及传染病的监控,加强对周边小饭桌卫生防疫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预防各类传染疾病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研究拟订学校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决策措施,向联席单位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由学校、驻地派出所、医院、市场监管、执法等部门单位成员组成。校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桓台县红莲湖学校安全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每学年召开两次例会,学年初一次,研究部署全年工作,学年底一次,总结全年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联席会议。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人员同意后,印发有关内容,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调研校园周边治安工作上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互通信息,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发现校园周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96.桓台县红莲湖学校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制度
第一条 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
教职工、学生、学生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属地政府、县教体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的,应当及时告知受伤害者亲属和学生监护人。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第三条 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第四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五条 学校应建立安全突发事故信息报送制度。发生涉校涉生安全事故,在组织应急抢险救援的同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属地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严禁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上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后果等。
97.桓台县红莲湖学校校园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中小学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桓台县红莲湖学校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包括:校园内外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全的事件等。
(二)事故灾害事件。包括:学校楼堂馆舍等发生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安全交通事故,校园水面、冰面溺水事故,大型集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热、油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影响学校安全的其它突发灾难事故等。
(三)自然灾害事件。包括气象、海洋、洪水、地质、森林、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第四条 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重大事件,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遵循原则,要在上级领导单位的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县教体局。
(三)预防为主,及时整改。立足于防范,抓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整改,早解决。要把突发公共事件控制在基层,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避免造成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四)系统联动,协同应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按照县中小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部门系统联动,协同应对的处置工作格局。
(五)区分性质,依法处置。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要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依法办事,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保障,重在建设。从领导、制度、组织、物质、经费保障和力量部署等方面,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增强保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由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
第六条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以下简称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财务、教育处、德育处、安全办公室、总务处、级部等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负责向相应主管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协调、协助相应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科,日常工作由安全办公室承担。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及时收集和分析工作情况,提出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报领导小组;及时总结和推广学校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和做法;督促各处室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一岗双责”管理原则,按照事故分类,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组:
1.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安全办公室主任和办公室主任担任。工作成员财务、教育处、德育处、安全办公室、总务处、级部等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安全办公室。
工作组主要职责为: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学校涉及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研究确定事件性质、类型和级别,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及时前往事发地配合地方和有关部门现场处置工作。
2.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安全办公室主任、级部主任、教育处主任、卫生保健主任担任。工作成员由办公室、财务、总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安全办公室。
工作组主要职责为:指导建立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监测预警机制;组织指导开展防范火灾、交通、建筑物垮塌等事故的应急模拟演练;对防范和处理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工作进行指导;对特大灾难事故,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赴现场参与和指导处置,参加安抚慰问和事故调查工作;对师生伤亡情况进行年度分类统计。
3.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计财处主任、后勤主任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办公室、教育处、德育处、安全办公室、德育处、基建处等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计财处。
工作组主要职责为:在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门的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工作;根据灾害的情况,认真分析对学校所产生的影响,及时做出决策;深入现场协调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第七条 预防和预警机制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加强常规数据监测和信息采集,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一)信息报告
1.信息报送原则
A.迅速: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县教体局报告,不得延报。报告县教体局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
B.准确:信息内容必须客观详实,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C.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
D.学校发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后,要立即向当地公安等部门报告。
2.信息报送机制
A.紧急电话报告系统
正常工作时间,电话报告相应工作组办公室。其它时间,电话报告县教体局值班室。值班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通知有关科室或工作组办公室负责人。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电话报告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领导要求开展工作。
B.紧急文件报送系统
突发公共事件电话报告后,有关责任处室应当立即书面正式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并按照相关预案和领导要求开展工作。重大信息,根据领导意见,报告县教体局。
3.应急信息的主要内容
A.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B.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C.事发学校、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已采取的措施;
D.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应;
E.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F.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二)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严格按照省、市、县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坚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统一发文、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新闻发布工作由县教体局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进和加强省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办发〔2003〕15号)要求统一安排。
第八条 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发生后,事发地镇、校立即启动相应预案。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指导开展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县教育局。
第九条 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送渠道,确保信息传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二)物资保障
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备,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
(三)资金保障
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四)人员保障
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备队,预备队主要由安全保卫、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
(五)培训演练保障
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第二章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条 针对师生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一)获得事件信息的任何人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学校领导报告,若事态严重,应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
(二)学校领导小组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建立警戒线,使犯罪分子无法靠近学校师生,防止事态扩大。
(三)实施事件现场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学校,维护现场秩序,引导外部救援人员进入事件现场。
(四)集结优势力量,携带防卫器械,与犯罪分子周旋,劝阻与制止犯罪行为,为警方援助赢得时间,在有利条件下设法治服犯罪分子。
(五)现场如有师生受伤,学校应立即拨打120电话。在救护人员未到达之前,由医护人员紧急实施救护,并及时与家长联系。
(六)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保证教学秩序稳定,保证师生情绪稳定。
第三章 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二)重大事件(Ⅱ级):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三)较大事件(Ⅲ级):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四)一般事件(Ⅳ级):对个体造成的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故灾害。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措施
灾难事故发生后,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组织开展工作。
(一) 火灾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突发火灾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工作,同时,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公安消防119指挥中心(室)报警,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消防队伍到现场后,主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消防队伍组织救人和灭火拯救工作。
2.采取诸如切断煤气、电源等紧急安全措施,避免继发性危害。
3.抢救伤病员,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报告求援。配合医疗机构妥善安置伤病员。
4.解决好学生等受灾人员的安置问题。
5.及时采取人员疏散、封锁现场、转移重要财物等必要措施,确保人员、财产的安全。
(二)房屋、围墙、厕所倒塌等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发生房屋、围墙、厕所等建筑物倒塌的安全事故,应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2.迅速采取诸如切断煤气、电源等有效措施,并密切关注连带建筑物的安全状况,消除继发性危险。
3.在有关方面的帮助下及时组织解救受困人员,抢救伤病员。
(三)校园水面冰面溺水事故处理办法
1.要事先落实救援部门,配备专用救援设备。
2.学校发生校园水面冰面溺水事故,救援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并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报告求援。
3.学校应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对溺水者进行人工呼吸和进行落水人员防冻伤等应急抢救处置。
4.对于冰面溺水事故,要科学处理,有组织地救助,避免因冰面大面积塌陷造成继发性伤亡。
(四)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处理办法
1.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及时排查拥挤踩踏事故隐患,坚决避免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2.学校楼梯间发生拥挤踩踏事故,要迅速开展现场疏导和救护工作,并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报告求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学校应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势,制止拥挤,做好人员疏导疏散工作;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人工呼吸、止血等应急抢救处置,妥善安置伤病员,必要时请求当地政府支援帮助。
4.迅速通知受伤人员亲属,及时向师生和亲属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师生亲属情绪稳定。
(五)校园爆炸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发生爆炸事件后,要组织力量开展抢救工作,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2.学校要在爆炸现场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疏散人员,控制好现场的治安事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检查并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好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3.如果发现肇事者和直接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4.认真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搜寻物证、排查险情,防止继发性爆炸等工作。
(六)突发危险品污染事故的处理办法
1.学校应根据各类危险品的特性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学校因意外因素引起危险品泄漏,或因违反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灾难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设置污染区。
3.立即在县教体局的指导下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协同有关专业部门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携带必要的采样分析仪器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检验,迅速查明危险品类型,确定主要污染物质以及产生的危害程度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4.初步查明情况后,要迅速制定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并立即组织人员实施。
5.对有明确污染源的应立即控制污染物排放;对于化学危险品污染事故,程度轻微的,启动学校相关应急预案处理,情况严重的,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6.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各镇、校应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蔓延,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师生撤离。
7.危险或危害排除后,各镇、校应召集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七)校园恶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校园发生恶性交通事故,遇有学生、教工死亡、受伤等情况,组织抢救,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保护好事故现场,有效控制肇事人,寻找证人。
3.学校有关部门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及时查明事故情况。
(八)大型群体活动的公共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举办的各类大型文体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专项安全保卫措施。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遇有学生、教工死亡、受伤等情况,立即求助医院进行伤病员抢救工作。
3.活动组织者和安全工作负责人要稳定现场秩序,根据室内、室外不同情况组织师生有序疏散逃生,担负起保护学生生命安全的责任,尽力避免继发性灾害。
4.学校要组织力量疏导、抢救伤病员工作,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报告,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九)外出集体活动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外出集体活动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2.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工具和设施。
3.完善通讯体系,做好定期通讯联络工作,定期清点人员,及时沟通信息。
4.事件发生后,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开展必要的救助和自救工作。
5.带队领导要高度重视,首先判断事件的性质,权衡事件的轻重,协调好学校和事故一线两部分工作,积极开展救助。
6.积极争取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
(十)突发后勤安全保障事件处理办法
1.学校总务处要做好食堂等重点场所以及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和通讯保障部门的突发事件防范工作,对重点场所和关键部位要加强检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各种服务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发生跑水、断电、燃气泄漏等重大事故紧急情况时,学校领导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人员迅速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修和抢救,控制事态,必要时请求当地有关专业部门支持,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
3.食堂、餐厅等饮食供应部门以及蓄水池、供水塔等二次供水部位必须有完备的安全保护设施,一旦发生污染事件要立即停止使用,做好现场保护,并联系当地政府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疫、化验和排污处理。
(十一)校园周边突发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演化和扩大;
2.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引导师生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十二)食物中毒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及时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1小时内,发生中毒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县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疑似投毒事件要向公安部门报警。报告内容:时间、地点、单位、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要按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2.立即抢救。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将中毒者送医院抢救。学校及有关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职工亲属。
3.保护现场。发生食物中毒后,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立即停止制作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中毒人员吃剩的食物不能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中毒人员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要提供留样食品。
4.配合调查。发生食物中毒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
5.舆情控制。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工作,安抚和稳定师生、家长情绪,确保不让事态扩大;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散布事故情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学校突发事故处理中的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1.发生灾难事故,学校要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疏导、稳定师生员工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2.本着外事无小事的原则,凡是在事故灾难中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应及时向各级有关外事部门报告。
3.凡是发生人员伤亡的,学校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积极抢救伤病员,减少人员伤亡。
4.所有灾难事故发生后,学校要考虑可能引发继发性伤害问题,要妥善处理,不要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演化。
5.建筑物等采取断水、断电等应急处理措施的,要认真权衡利弊,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受灾受困人员照明、饮水需要和因为跑水跑电可能引发继发性灾害的矛盾。
第十三条 善后与恢复
一旦直接的应急任务和生命救助活动结束,工作重点也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积极开展补救和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一)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故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或赔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有各种保险的伤亡人员要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二)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三)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四)总结经验教训。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引以为鉴,对因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而导致事故发生,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故案件侦破调查工作。
第四章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一)Ⅰ级事件:是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二)Ⅱ级事件:是指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三)Ⅲ级事件:是指对个体造成的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第十五条 应急处置措施
(一)应急反应:
1.预报后的应急反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政府发布自然灾害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预备应急期。
预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A.根据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预案的执行情况;
B.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发布躲避通知,必要时组织避灾疏散;
C.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情监测工作;
D.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救援、抢救和医疗救助等应急准备工作;
E.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F.防止自然灾害谣传或误传,不信谣、不传谣、避免发生衍生灾害,保持社会安定。
2.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破坏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区域内教体系统的应急工作,并根据灾害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A.Ⅰ级事件的应急反应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助组织、指挥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应主动与县教体局取得联系,及时汇报灾情及灾区的运转能力,并根据实际部署工作。在灾害应急期内,及时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
领导小组迅速召开紧急会议,通报灾情;应急处置工作组开始运作,协助上级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组织、协调教育系统的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B.Ⅱ级事件的应急反应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受灾情况,求助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要迅速向县教体局报告灾情;县教体局根据报送的灾情情况汇总、分析后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提出自然灾害趋势评估和应急工作意见与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教育局。
自然灾害发生后,学校必须在政府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全力以赴、妥善处理。
统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参加抢险救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C.Ⅲ级事件的应急反应
Ⅲ级事件发生后,并及时报县教体局。
在灾害应急期内,及时向县教体局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
应急处置工作组视灾区情况确定应急工作规模。
(二)灾害发生后应急措施的主要内容: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首先做好本单位的抢险救灾及自救、互救,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如下工作: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协助卫生部门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协助有关部门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3.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协助电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协助电力主管部门恢复被破坏电力设施和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4.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协助有关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灾民安置
协助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6.维护社会治安
协助、配合公安、武警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7.消防
协助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8.次生及衍生灾害防御
协助有关部门对本系统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及时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稳定情绪,防止衍生灾害的发生。
9.灾害损失评估
协助有关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0.应急资金
教育财务部门做好应急资金拨款准备。
11.接受外援
协助民政部门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12.宣传报道
协助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介绍灾情,呼吁社会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援助捐款总金额。
13.涉外事务
按有关规定做好对口单位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的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善后和恢复
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从应急转向善后和恢复,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降低自然灾害损失,使学校尽早恢复教学秩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是桓台县红莲胡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处室要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中,对有突出表现的个人予以鼓励和表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预案启动实施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所有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严格执行和遵守信息保密制度,遵守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并保证联系方式畅通、便捷。
第二十条 本预案由桓台县红莲湖学校制定并负责解释。
98.桓台县学校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课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学校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隐患。
第二条 各镇(校)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隐患实施监督管理,县教体局对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校(含幼儿园)、局属各相关科室,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别负责整改落实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县教体局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包括:
(一)上级来我县学校幼儿园督查发现的事故隐患;
(二)县教体局各科室提交的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三)各学校幼儿园报请县教体局进行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四)群众举报经核实后需要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 县教体局向各学校幼儿园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事故隐患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整改完成期限。
第五条 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安全隐患治理期限,一般隐患不超过5天,重大隐患不超过30天,需要延长时间的,制定具体的安全保障方案,报县教体局批准后实施。
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各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监控“六落实”。整改结束,经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写出整改完成报告,报县教体局销号。
对学校自身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县属学校含(幼儿园)要及时向教体局汇报,各镇学校(含幼儿园)要及时向镇政府汇报并报县教体局备案。
县教体局加强对隐患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督查落实。
第六条 各学校(含幼儿园)应当按时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时整改的,县教体局将在全县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及时造成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事项作为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和平安校园评选的重要内容。
99.桓台县学校安全责任事故认定和追究制度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视不够,人员不到岗,措施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管理不善,对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安全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传达不及时,执行不力的。
(二)对已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查处,或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使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对明显安全隐患,有能力整改而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对无能力处理的已知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要求治理或者查处的。
(四)按照“一岗双责”原则,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年内连续2次被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检查发现,或被群众举报属实的。
(五)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置,致使造成更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条 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认真查找问题并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尽快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条 将涉学生死亡责任事故纳入学校年度绩效考核,根据考核指标要求和失职失责情形予以量化扣分。特大事故直接纳入最低档次或一票否决。
第四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不可预见事故,能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不予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