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桓台县田庄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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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038A/2024-528479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9-02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
第一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校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在校内使用普通话,规范书写汉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学校按照山东省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学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计入学生发展报告。
第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明显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计入学生发展报告。
学校对违反校级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学校设餐厅,按照物价局的审核标准和食品卫生安全标准,提供健康的用餐条件。
第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会,作为学生自主管理组织,落实公民意识教育。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务。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局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