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桓台县田庄小学学生管理制度 | ||
---|---|---|---|
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038A/2023-528481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9-01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
桓台县田庄小学学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学校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争取使辖区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按时入学就读,并录入电子学籍,实现小学义务教育入学率、普及率达100%。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安排,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条:学校实行班级授课制,班级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每班不超过45人。
第三条:因户籍变更或父母工作调动家庭住址发生变化等原因符合转学条件者,经校长批准转入我校,由教务处安排到相应班级就读,并报镇中心学校、县教体局普基教科审批备案。
第四条:学生因病 (须有指定医疗单位证明) 无法继续学习,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教教务处调查核实后,经校长批准,由教教务处签发休学证明,报县教体局基教批准后,准予休学,期限一年。复学时,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还须出具指定医疗单位的康复证明,经校长批准,由教务根据学生学力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已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坚持继续学习,作因病退学处理。
第五条: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防止学生非正常辍学。发现辍学学生,班主任应及时向教务处、校长报告。学校要依法主动与家长和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工作,使其复学。
第六条:班主任要认真填写《学生成长记录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
第七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奖励。每学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以鼓励学生进步。
第八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议教师、评议学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学生对教师评价结果将纳入“教师绩效考核”中,作为教师过程业绩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