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桓台县渔洋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038A/2024-527639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9-18 发布机构: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桓台县渔洋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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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渔洋中学学生德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抓细抓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党建述职要涵盖学校德育工作;学校党组织要有发挥主导作用的具体机制,研究学校德育工作方案,定期听取学校德育实施情况汇报,每学期至少研究分析一次学生思想道德状况;建立党组织书记推动解决德育工作重要问题清单,实行台账式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学年度或学期为单位,对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五项教育内容进行整体设计安排,做到每项德育内容均面向全体学生,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有总结。学校从上述内容中选取至少一项作为本校特色,进行创新实施探索,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第四条  建立班主任、团组织、思想政治课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根据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和团组织工作计划,以及思想政治课的教学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制订出班主任工作计划、各团委活动计划及思想政治课教学计划,认真贯彻实施。

第五条  全校所有教职工都要重视德育工作。坚持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第六条  在备课组设置德育渗透专员,负责在集体备课时提醒、监督将德育学科渗透纳入集体备课环节。除当堂教学内容无合适渗透契机的情况外,教师教学设计或教案中应对如何进行德育渗透进行设计安排。校领导听评课时,要对教师德育渗透情况进行记录、点评。推评优质课时,要将德育渗透作为一项评选标准,应渗透而无渗透的,不予推评。

第七条  认真上好思政课,加强思政课教学研究,不断改进思政课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在思政课中受到良好的思想教育。

第八条  对德育主题活动进行一体化设计安排,形成相对固定的各年级学年度德育主题活动排期表。各班级每周安排一次主题班会课,每节主题班会课不少于一个课时。班会课教育内容可以分规定内容和自选内容两部分,规定内容以学期为单位按级部进行系统设计,并以级部为单位进行集体备课;自选内容由各班班主任根据班级管理实际自主确定,经过课前备课后再行组织。要至少打造一项能触及学生心灵、触动学生思想的活动,做精做细,做成品牌,形成示范。

第九条  大力加强校园管理和校园文化建设,在办学理念的指引下,优化校园环境,力求净化、绿化、美化、秩序化、人文化、教育化,营造平安、文明、和谐校园氛围,使学校成为弘扬正气、团结友爱、生动活泼、秩序井然的精神文明建设基地。

第十条  贯彻落实《国旗法》,每周一及重大节会活动举行升旗仪式。

第十一条  结合近、现代史及国情教育,开展各种活动,培养学生从小树立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信念。

第十二条  加强家长委员会建设,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增强教育合力。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加强常规训练和文明教育,成立校内值日员队伍,定期进行早读、课间、两操、路队、卫生、课外活动等各项检查评比。

第十四条  制定符合规范要求、符合学校实际的中小学生一日常规等管理细则,并经常组织学生学习。每学期开学初,安排行为规范养成月或行为习惯养成周活动。

第十五条  加强师德修养和班主任队伍建设,认真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本学校教师可用惩戒方式和适用情形,并对教师进行相关培训。在学生入学时、纪律管理规定变动时,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规定相关内容培训,让学生知道违纪情形及对应处分规定。处分学生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并告知和保障学生申诉权。

桓台县渔洋中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学生的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充分发挥学校管理作用 

(一)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降低学生中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病率,做好师生保健工作。 

(二)新生入学后,及时建立学生健康卡,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全面健康检查,做到有病及时治疗。 

(三)做好学生生长发育、健康状况、疾病防治的调查研究和资料统计工作。 

(四)做好防近视、防常见病、传染病的宣传工作,每学期举办23次卫生讲座。定期开展常见病、传染病和卫生小常识的介绍,定期检查学生视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近视眼发病率。 

(五)实行卫生检查评比,督促师生做好经常性的卫生清扫工作。

第三条  重视卫生教育教学,保护视力,预防近视

要求教师做到: 

(一)经常向学生和家长宣传保护视力的重要性,督促学生做好眼保健操。  

(二)板书要字体端正清楚,大小适中。

(三)严格控制作业量,减轻学生过重负担。 

(四)上课不提前,下课不拖堂,下课后动员学生走出教室,提示学生向远处眺望,缓解视疲劳。

(五)不占用学生课间活动时间和课外体育活动时间。

(六)经常督促学生预防近视注意以下几方面。 

1.注意看书、写字姿势,做到眼睛离书一尺,胸离课桌一拳,握笔时手指离笔尖一寸。

2.按时做眼保健操,做到认真做、穴位准。 

3.课间十分钟不看书报,不写字,自觉走出教室,休息或远眺。

4.用眼时间不能过长,一般用眼45分钟要休息一次。 

5.不在光线过强、过弱和直射日光下看书、写字,卧床、乘车、走路时不看书看报。 

6.早睡早起,每天保证八小时睡眠时间,严禁晚上用手电、蜡烛、油灯等照着偷偷看书。

7.不看过小、过密或字迹不清的书报,作业时字不要写得过小过密。

8.发现近视,要积极矫治。 

第四条  加强个人卫生 

(一)全体师生必须做到人人讲卫生,人人搞卫生,人人管卫生,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新风尚。 

(二)养成正确洗手和勤洗手的良好习惯,饭前便后洗手,勤换衣服、勤洗澡,勤剪指甲勤理发。 

(三)不喝生水,不吃不洁或腐败变质的食物,不吸烟,不喝酒,不用公共茶杯,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 

(四)认真做好广播操,积极参加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校内校外体育活动时间1.5小时,不断增强学生身体素质。 

(五)对病愈学生,体育教师要安排进行适当的医疗保健活动,促使他们早日康复。

(六)师生养成出现流行病或传染病期间自觉佩戴口罩、不聚集、认真做好防护的习惯意识。

第五条  环境卫生

保持学校环境卫生,教师及员工做到校园内不吸烟,保持室内卫生,经常通风。                  

桓台县渔洋中学学生评先树优工作和违纪

处分制度

01 学生评先树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先进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教育引导广大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桓台县渔洋中学。

第三条  中小学学生和班级县级评优包括:县级优秀学生、县级优秀学生干部、县级优秀班集体。

第四条  县级优秀学生参评对象为:桓台县渔洋中学在籍并实际就读的学生;县级优秀学生干部参评对象为:桓台县渔洋中学在籍并实际就读,在学生会、班委会或团组织中担任职务的学生;县级优秀班集体参评对象为:桓台县渔洋中学所有行政班级。

第五条  县级评优每年度组织一次,一般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末部署开展。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参评县级优秀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取向,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在思想和行动上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模范遵守《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公民素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心理素质,有较强的社会适应力和沟通能力,有服务他人、集体和社会的责任感,行为表现获得同学、教师、家长的好评。

3.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能力突出,学习成绩优秀;勤于思考,善于质疑,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本学年体质健康测试和艺术素质测评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因病或残疾免予测试的除外);有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尊重、热爱劳动,积极参加日常生活劳动、集体劳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

第七条  参评县级优秀学生干部在县级优秀学生评选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和组织工作能力,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有奉献精神,热忱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2.热心社会工作,责任心强,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在所从事的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

3.在学生会、班委会、团组织中担任职务,且累计不少于3个学期。

第八条  参评县级优秀班集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班级具有积极进取、团结互助、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具有勤奋刻苦、奋发向上、勇于创新的优良学风。

2.班级凝聚力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

3.在县级及以上比赛等活动中荣获荣誉较多的班级,优先评选为优秀班集体。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

评优名额由学校统筹考虑各级部学生数量进行分配。名额分配重点向毕业年级倾斜。

第十条  学校推荐

1.学校成立评选委员会,根据相关评选政策和培养类型特点制定详细的评选方案,并进行组织发动。

2.参评学生通过现场或网络,以自我陈述、展示、答辩等方式参与班级评选,评选要尽量吸收该班级所有任课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并组织家长代表进行监督,确定推荐人选。参评班集体根据评选条件准备申报材料,进行校内陈述、展示。

3.学校评议。学校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纪要须存档至次年年底备查),对班级推荐人选和班集体进行评议。评选会议的程序一般为审阅材料、讨论、投票和结果统计。统计结果及时公布并存档备查。

4.校级公示。依据投票结果,将推荐人选和班集体的基本情况在学校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分配名额上报县教体局。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评选过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禁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接受学生、家长及其他相关人员任何形式的请托,严禁在评选过程中接受任何宴请或礼品礼金。

第十二条  因违纪等行为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推荐。

第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条件和规定程序组织推荐的班级,进行通报批评,下一年度减少名额分配数量或取消评选申报资格。

学生评先树优流程图


02
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学生管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等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桓台县渔洋中学。

第三条  学校有处分学生的权利,处分是对学生进行警示教育的一种手段。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教师应当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有关规定,通过思想教育和批评管教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出现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反《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酌情给予不同处分。

第五条  处分类型及适用范围: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情节严重的;

(二)存在其他违反学校管理制度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不良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一)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

(二)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不良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高中段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限一般为半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第十条  对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学校、教师应当注重与受处分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辅导和跟踪考察,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一条  严格处分程序。对学生处分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处分决定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告知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

(二)应当事学生的要求召开听证会;

(三)校长办公会按规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高中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要按规定报县教体局备案;

(四)通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

第十二条  建立处分听证制度。学生或家长在被告知拟处分意见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学校接到学生或者家长提出的组织听证会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

当事学生有陈述权、申辩权。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对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受处分期间学校不得对受处分学生随意停课,不得歧视受处分学生,不得强迫受处分学生转学和退学。

严禁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和孤立学生。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相互配合,严加管教。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应当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申请,报县教体局备案,安排入专门学校就读。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处分学生及其家长。

学校视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状况决定是否发布处分通告。

第十五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并于接到书面申诉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第十六条  学生或家长对学校复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教体局申请复核,县教体局将于接到书面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复核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当存入学生本人档案。撤销处分的,应当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每学期期末,学校应将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信息报县教体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