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考试管理规定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038A/2024-528483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9-01 发布机构: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考试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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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推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根据省教育厅《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课程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课程改革和考试管理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二、基本原则:

基础性原则。根据教育内容和目标,遵循学科特点与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科学考察学生的学习素养、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等,准确反映教与学的过程和现状,为改进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决策提供依据。

发展性原则。树立为促进学生发展,改进教学服务而测量的观念,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促进学生在原有水平上得到提高并积极主动地发展。   

开放性原则。要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考试形式要多样化,考试内容要多元化,提倡实施开放性考试。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科学揭示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学习与发展水平,充分反映学生的实践活动和研究性学习成果。

三、考试类别

学科单元测验属于教学过程中的诊断性考试。由任课教师或教研组进行命题(也可采用学生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每个学科每个单元可进行一次测验。

期末考试是一种阶段性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一般安排在学期末放假前一周。试题由学校命制。

四、考试(考查)科目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考查科目为科学、品德与生活、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五、考试(考查)形式

鼓励采用开卷考试、实验操作、听力测试、辩论、情景测验、成果展示等多种考试、考查方式。重视过程诊断反馈与期末考试相结合;规定内容与自选内容相结合;书面测试与口头测试、动手测试相结合。

六、组织实施

(一)考试命题

考试命题要严格依据国家学科课程标准,以课本为依据,不超过例题和练习题的难度,在考查学生掌握基和基本技能的基上,注意考查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能力,准确反映学生的学习程度。

对于学科单元考试,学校可采取教研组或备课组集体命题,也可由学生自主命题。充分发挥学生在考试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期末考试,学校负责组织命题,命题时以课本为基础,依据单元章节测试题。

各种类型的考试题学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

教导处要加强考试命题的研究,负责对教师命题的指导、审查、监督和管理,并在考试后及时进行命题质量分析。教研组要加强自身命题的管理与质量分析,并根据考试情况及时写出命题质量分析报告。学校要建立命题、审题制度。

试题命制要结构合理、题型灵活、难易适中、分量适宜,杜绝偏题、怪题。

(二)考试实施

1、学科单元测验有各学科教师组织安排。

2、期末考试由学校组织安排,试题的印制、保存、传送要采取保密措施,合理设置考场,根据考试的需要安排监考人员。可开展无人监考的实践,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考试的组织者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试组织或实施细则,细化考试环节和流程,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平稳有序进行。

(三)试卷评阅

1、学校应周密安排试卷评阅工作。

2、评阅前要审查试题答案的准确性、合理性,并进行试评,统一标准后再行正式评阅。试卷评阅应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宽严适度,始终如一的原则。要加强对主观试题、开放性试题的阅卷质量管理,建立相应的监测制度。

3、学校和教师应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写出反馈报告,以便了解学生知识掌握和能力发展情况,反思矫正日常教育教学的得失,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反馈报告标题:《××小学×年级××学科检测反馈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优秀人数、优秀率,及格人数、及格率,每个题目的答题情况,出错较多的题目及出错原因等,有针对性的整改办法。

(四)考试结果呈现

学科单元测验和期末考试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一般为ABCD四个等级)。

(五)考试结果运用

考试成绩应单独反馈给学生,并作为考察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依据,及时准确的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排队并公布名次,不得按考试成绩给班级、教师排队并公布名次。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奖惩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

七、考试管理

 (一)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统一考试、竞赛或其他考级考试等活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社会证书、等级认定考试所获得的奖励与证书,可作为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内容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但不得作为刚性指标量化赋分与升学挂钩。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除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的任何考试和培训。

(二)学校不得以教育质量监测等名义组织学生进行统考。

教导处应对中小学贯彻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级部与教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先选优等结合起来。

(三)各处室、各教师要将贯彻落实本规定作为教育教学评估的重要指标,并及时公告评估结果。

(四)学校将考试管理纳入规范办学行为管理的重要内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级部和个人,要按照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