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桓台县唐山镇中学学生违纪惩戒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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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038A/2024-528960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9-01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
总则
良好的习惯和规范的行为是学生成长的基石,惩戒是对学生成长过程中所犯过失的责任追究,通过承担错误引起的后果促进学生的反思和成长。为了利于学生身体心理的健康成长,利于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利于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发展。保障学生在学校享受学习和安全活动的权利,保证教育理念的深入贯彻和育人目标的实现。学校特制定《桓台县唐山镇中学学生违纪惩戒条例》。
第一章 惩戒原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增强法治观念,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淄博市中小学生奖励和惩罚办法》和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违纪惩戒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不歧视,要关注受处分学生的变化,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争取尽早撤消处分。
第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依法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种类、权限、程序
第四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设立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六个等级处分。
第五条
1.被处分的学生,本人须写出书面检查。
2.经班委会讨论,班主任提出书面意见,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将书面检查、旁证材料等上报级部,情节严重的上报政教处乃至校委会。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3.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由级部审批;记过、记大过处分由政教处审批;留校察看处分需由校委会审批。
第六条
处分材料包括:1.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2.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违纪材料;3.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4.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处分材料由违纪学生本人、学生监护人、班主任、级部主任、政教处主任签字,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本人档案,政教处备案。
第七条
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违纪处分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在教学楼、教学区跑跳、打闹、喊叫,经教育不改者;
2.语言不文明,累计超过三次者;
3.不服从教育、顶撞老师者;
4.上课不遵守纪律,影响课堂教学,造成一定影响者;或上课睡觉、不完成作业累计超过三次者;
5.就餐不按要求做,出现违纪并造成影响者;
6.随意改动校服、在校服上乱涂乱画、男生留长发(标准为前不过眉,侧不过耳,基本范围寸头)、女生化妆佩戴首饰等仪容仪表不符合中学生规范要求者。
第九条:凡有下列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1.已有一次通报批评处分再犯者;
2.无故旷课累计5节者,迟到或早退累计15次者;
3.扰乱课堂纪律或考场纪律者;
4.进入网吧、歌厅、舞厅、电子游戏厅等未成年不宜进入的娱乐场所者;
5.吸烟、喝酒、看不健康的书刊、录像,听不健康的音乐者;
6.破坏公物或扰乱学校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
7.男女学生之间交往过密,造成一定影响且情节较轻者;
8.无理顶撞老师及学校工作人员者。
第十条:凡有下列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第九条的规定,情节严重者;
2.已受到警告处分,又违反以上其他条款者;
3.在校内外随意欺负同学者;
4.唆使他人去网吧、歌厅、迪厅等不宜学生进入的娱乐场所者;
5.唆使他人吸烟、喝酒、看不健康的书刊、录像,听不健康的音乐者。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1.违反第十条的规定,情节严重者;
2.已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又违反以上其他条款者;
3.无故旷课累计10节者;迟到或早退累计25次者;
4.偷窃他人钱物或勒索他人钱物,数额较小且承认态度较好者;
5.欺负同学造成伤害,在学校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给予记大过处分
1.违反第十一条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者;
2.已受到记过处分,又违反以上其他条款者;
3.利用网络手段污辱师生,对他人造成名誉损害者;
4.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5.有偷窃或勒索行为且不接受教育或数额较大者;
6.有意破坏学校设施者;
7.恐吓殴打同学、辱骂甚至殴打老师、勾结校外人员(含家长)干扰学校秩序者。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通知监护人领回协助学校教育10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1.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者;
2.已受到记大过处分,又违反以上其他条款者;
3.打人致伤者,聚众斗殴者;
4.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不分数额大小);
5.吸毒或为吸毒提供条件者;
6.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对校园安全构成威胁者;
7.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处罚或拘留者。
第十四条
其它违纪参照以上有关条款,根据情节酌情处理。
第十五条:下列行为可考虑从轻处罚
1.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2.主动揭发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的;
3.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能积极改正,态度良好的。
第十六条:下列行为从重处罚
1.拒不承认违纪事实,态度恶劣的;
2.包庇他人或为他人作伪证的;
3.屡犯不改的,教唆他人违纪的;
4.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四章 撤销处分和归档
第十七条:为鼓励违纪学生吸取教训、改正错误,继续进步,对确有改正错误实际行动的学生可考虑撤销处分。
1.受处分学生半学期内对错误有所认识,并已彻底改正,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
2.距毕业不足半学期,根据表现情况,在毕业前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
3.撤销处分需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后,由班主任向政教处提出撤销意见,由政教处讨论批准方可解除处分;
4.撤销处分需在班级公布,其材料由政教处备案。
第十八条:归档
1.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本人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在撤销处分后,其材料从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中取出,不作记载;
2.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学生,其处分记入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在撤销处分后,其撤销处分决定也记入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