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责权限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038A/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3-11 发布机构: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责权限

发布日期: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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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要求,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职责权限要求如下:  

第二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 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