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责权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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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038A/2021-521123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要求,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职责权限要求如下:
第二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 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