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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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038A/2021-5023758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规范表述及具体条文内容)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身份证 | 1.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2.学生申诉处理3700001005030000 3.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3700002005014000 | 1.《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9号):“省内院校毕业生在外省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盖章的省外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期废止,另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行电子报到证简化就业报到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47号)“2019年以前签发的纸质报到证仍按原规定办理” | 公安机关 | 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 | |
2 | 学历证书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毕业学校 | 毕业高校发放 | 国家教师资格认定系统中学历在线核验通过的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
3 | 国(境)外学历认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3]1号)第十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应学历条件 |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国家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 教育部认定、学信网查询 | 国家教师资格认定系统中核验通过的学历或以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
4 | 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 | ||
5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各级语言文字部门 | 各区县语委办组织考试并发放证书 | 普通话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国家教师资格认定系统中普通话证书在线核验通过的,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
6 |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二)……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 电子信息比对 | 电子信息 比对,无须 查验原件" |
7 | 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七条: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 | 教育行政部门或人社部门出具 |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须提交此项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