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民政局
标题: 关于发布桓台县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10G/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0-29 发布机构: 桓台县民政局

关于发布桓台县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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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20〕115号),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法院、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税务局联合制定《桓台县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现予发布:

附件:桓台县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桓台县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及标准

责任主体

政策依据

1

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项目

特困老年人供养标准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确定。

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20号)

2

特困老年人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可自主选择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的方式。

民政部门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20号)

3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

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淄民2018〕136号)

4

 

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

1.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100元、563元、900元提高到215元、620元、990元。

2.城市低保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60小时,标准为900元;城市低保家庭、的中度失能人员以及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45小时,标准为675元;城市低保家庭中的轻度失能人员以及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450元; 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450元。

3.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60小时,标准为600元;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中的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45小时,标准为450元;农村低保边缘贫困家庭重度失能人员,因病因伤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300元。

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淄政办字〔2020〕21号)、《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桓政办字〔2020〕17 号)、《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桓政办字〔2020〕18号)

5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特困、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6

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巡访关爱

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定期组织巡访工作,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民政部门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市民政局等9部门《转发鲁民2018〕3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淄民2018〕56号

7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每人每月440元。

卫生健康部门

财政部门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3〕21号)

8

老年人高龄津贴

80-99周岁老年人

80-89周岁,每人每月3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50元。

卫生健康部门

财政部门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3〕21号)

9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老年人健康管理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

卫生健康部门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鲁卫基层字〔2017〕7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3〕21号)

10

老年人文体休闲优待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1.收费公园对老年人免门票费。

2.政府兴办和支持的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提倡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3.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凡收取门票的,对60-64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费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4.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除举办正式比赛和商业赛事外,应在所有开放时间对老年人免费。

卫生健康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文化旅游部门

教育和体育部门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3〕21号)

11

 

老年人生活服务优待

60以上老年人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在全县范围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

卫生健康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3〕21号)

12

老年人法律援助

60周以上老年人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老年人、优抚老年人、无固定收入的贫困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因赡养、扶养、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缓、减、免。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维护合法权益寻求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

人民法院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3〕21号)

13

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

养老服务资金安排

符合条件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 9000 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 3500 元

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20115)、《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7〕13号)、《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桓政办字20214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桓政办发〔2017〕7号)

 

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

2021 年1月1日起,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造提升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

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项目开工经审核后预拨 70%补助资金,其余 30%资金待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该补助项目与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不重复享受。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20115)、《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7〕13号)、《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桓政办字20214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桓政办发〔2017〕7号)

 

养老机构运营补助

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每人每年 2400元、3600 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 200 元、300 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 1-5 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 0.8 倍、0.9 倍、1倍、1.1 倍、1.2 倍差异化补助。

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20115)、《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7〕13号)、《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桓政办字20214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桓政办发〔2017〕7号)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

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省级分别按照每处每年不高于 12000 元、6000 元的标准,从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补资金。根据等级评定结果,结合省级奖补和级相关资金安排,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实施差异化奖补

 

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20115)、《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7〕13号)、《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桓政办字20214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桓政办发〔2017〕7号)

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

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 2 万元、1.5 万元、1 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

入职奖补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 5 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 40%、30%、30%比例发放。入职奖补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

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20115)、《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7〕13号)、《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桓政办字20214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桓政办发〔2017〕7号)

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

2021 年 1 月 1日以来,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 3000 元、4000 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20115)、《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7〕13号)、《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桓政办字20214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桓政办发〔2017〕7号)

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

本县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员培训的人员。

民政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大专院校或有资质的培训组织实施培训

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20115)、《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桓政办字202143

14

 

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发展改革部门

财政部门

税务部门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20115)、《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7〕13号)、《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桓政办字20214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桓政办发〔2017〕7号)

15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老年人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民政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20115)、《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7〕13号)、《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桓政办字20214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桓政办发〔20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