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桓台县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发文机关
桓台县民政局
发文字号
桓民发〔2018〕64号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10G/2018-5119855
成文日期
2018-10-11
发文日期
2018-10-1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有效性
失效
各镇(街道)民政办公室、财政所: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淄民〔2018〕87号)精神,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550元。
四、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600元。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440元。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5元。
七、上述调整标准所需中央、省、市财政核拨的经费和县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县财政局另行下达。各镇(办)要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一级 |
因战 |
80140 |
因公 |
77610 |
|
因病 |
75060 |
|
二级 |
因战 |
72520 |
因公 |
68710 |
|
因病 |
66140 |
|
三级 |
因战 |
63640 |
因公 |
59800 |
|
因病 |
56010 |
|
四级 |
因战 |
52150 |
因公 |
47080 |
|
因病 |
43260 |
|
五级 |
因战 |
40740 |
因公 |
35620 |
|
因病 |
33080 |
|
六级 |
因战 |
31830 |
因公 |
30120 |
|
因病 |
25440 |
|
七级 |
因战 |
24190 |
因公 |
21650 |
|
八级 |
因战 |
15270 |
因公 |
13980 |
|
九级 |
因战 |
12680 |
因公 |
10190 |
|
十级 |
因战 |
8910 |
因公 |
7620 |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25440 |
21850 |
20550 |
附件3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抗日战争时期 入伍在乡老复员军人 |
解放战争时期 入伍在乡老复员军人 |
建国后 入伍在乡老复员军人 |
1410 |
1356 |
1349 |
附件4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参战退役人员 |
550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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