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民政局
标题: 老年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认定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10G/2018-1531060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11-05 发布机构: 桓台县民政局

老年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认定

发布日期: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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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给部分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民〔2011〕52号)

二、申请条件

1954年11月1日国家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未享受到“核算退休金时军龄计算为工龄”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待遇的退役士兵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服兵役档案原件:②退伍证原件:③人民武装部门保存的义务兵入伍登记名单、退伍登记名单等原件④义务兵考入士官学校或军官学校及在校学习证明材料原件,士官考入军官学校及在校学习证明材料原件等

四、办理流程

①提交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含59周岁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养老保险(退休金)证明、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②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在《山东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上填写基本信息、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因申请人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丢失,不能确认退役士兵身份的,应逐级上报申请人相关资料至县级民政部门。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服义务兵役有效证明材料和养老保险情况等统一组织核查,申请人服兵役个人档案、义务兵入伍登记名单和退伍登记名单等有效证明材料由人民武装部门提供。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以个人档案为准。如人民武装部门不能证明申请人入伍时间或退伍时间,需由本县(市、区)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2名战友提供书面证明,申报人入(退)伍时间应与战友入(退)伍时间一致。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组织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3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在《山东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组织填写、录入《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调查核实。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④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部分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对象。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因申请人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丢失,不能确认退役士兵身份的,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人民武装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和本县(市、区)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已认定身份的3名战友共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公示后无异议的,可以认定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