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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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310G/2018-153105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8-11-05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民政局 |
一、政策依据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二、申请条件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⑴个人书面申请(原件1份,纸质);⑵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纸质,查验原件);⑶《烈士证明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纸质);⑷村(居)民委员会、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职工养老保险、无退休金的证明(原件1份,纸质);⑸村(居)民委员会、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是烈士的亲生子女证明(原件1份,纸质)
四、办理流程
⑴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⑵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⑶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