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民政局
标题: 烈士一次性抚恤金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10G/2018-1531014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9-07 发布机构: 桓台县民政局

烈士一次性抚恤金

发布日期:2018-09-07
  • 字号:
  • |
  • 打印

一、政策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8月1日施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8月1日起修订)

二、申请条件

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⑴《烈士通知书》(原件1份,纸质)。⑵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基本情况与烈士的关系证明(原件1份,纸质)。⑶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纸质,查验原件)。⑷一次性抚恤金协商协议(原件1份,纸质)《烈士通知书》(原件1份,纸质)

四、办理流程

⑴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⑵民政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向所在县政府申报。⑶县政府审批后交由财政部门核拨。⑷县财政将一次性抚恤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