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烈士一次性抚恤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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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310G/2018-153101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8-09-07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民政局 |
一、政策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8月1日施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8月1日起修订)
二、申请条件
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⑴《烈士通知书》(原件1份,纸质)。⑵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基本情况与烈士的关系证明(原件1份,纸质)。⑶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纸质,查验原件)。⑷一次性抚恤金协商协议(原件1份,纸质)《烈士通知书》(原件1份,纸质)
四、办理流程
⑴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⑵民政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向所在县政府申报。⑶县政府审批后交由财政部门核拨。⑷县财政将一次性抚恤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