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重点困境儿童政策 | ||
---|---|---|---|
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310G/2020-510892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民政局 |
(一)政策依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号)、《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104号)。
(二)准入条件: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三)审批程序
1、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初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困境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困境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四)保障标准:每人每月500元。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重点困境儿童,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重点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