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特色农业,提供包括土地在内的政策支持的建议提案办理答复
县人大十九届一次会议
第003号
建议人:
主办单位: 桓台县农业农村局
答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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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品、刘国营、胡庆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发展特色农业,提供包括土地在内的政策支持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设施农用地的部分相关规定

这方面,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行文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与特色产业密切相关的如:

(一)合理控制设施农用地规模。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节约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

1、作物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

2、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3、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养殖类型予以区分。其中,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20%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有关规定;实施多层养殖的畜类养殖设施,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可以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60亩。

(二)引导设施农业建设合理选址。县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农业建设应尽量利用滩涂等未利用地、废弃工矿用地、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并积极推进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选址要符合农业农村部门和畜牧渔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避让禁养区。

(三)鼓励集中兴建公共设施。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应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现代农业发展需求,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村集体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设施农用地的基本政策

(一)设施农用地的解释: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设施农用地属农用地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按用途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按照2017年11月1日公布施行《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

(三)设施农用地如何办理手续?

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三、办理设施用地时的一般程序如下: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

(二)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

(三)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经审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乡镇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结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发展特色农业,提供包括土地在内的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