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农业农村局
标题: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1MB2859310R/2016-5056969 文号:
发文日期: 2016-02-02 发布机构: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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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政办字〔2014〕4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月15

 

 

桓台县粮食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适应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2.2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3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3.2  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对省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的响应

  4.4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5.4  通信保障

  5.5  培训演练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6.4  奖励和处罚

  7    

 

    1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确保县内粮食安全,全面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粮食应急预案》、《淄博市粮食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桓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桓台县范围内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要求,县政府制定粮食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张情况时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以保持社会稳定,同时,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县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物价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粮食局、县商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桓台县支行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对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落实好上级指示;

4)根据需要,及时向县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及外县支援的建议;

  (5)完成市指挥部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由县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组成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2)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掌握粮食市场形势,收集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综合有关情况,做好预案实施的日常工作;

  (4)组织开展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5)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6)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能分工,明确责任,抓好应急措施的落实。

  (1)县委宣传部会同县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和报道,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县发改局及县粮食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及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3)县发改局及县粮食局、经信局、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进口工作;

  (4)县公安局指导各地依法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5)县民政局负责对重大灾情的预警预报,并负责落实救灾款,配合粮食部门搞好救灾粮的供应;

  (6)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

  (8)县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9)县卫生局负责粮食加工经营的卫生许可,对粮食销售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管;

  (10)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消费;

  (11)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2)县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1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桓台县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4)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  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县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县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全县、全市和省内粮食市场供应形势的检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应急报告

  县粮食局会同县经信局、商务局、物价局建立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相关部门上报情况,并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向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共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粮食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的原则,根据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四个等级:国家级(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和县级(Ⅳ级)

  4.1.1 国家级(Ⅰ级) 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4.1.2 省级(Ⅱ级) 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4.1.3 市级(Ⅲ级) 在全市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跨县(市、区)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4 县级(Ⅳ级) 全县超过一半的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根据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四种情况:警戒状态、紧张状态、紧急状态、特急状态。

  (1)警戒状态:全县粮食价格12天内涨幅在20%以上或县内粮食企业、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零售企业周转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量50%;县内及周边区县粮食市场供应较为紧张,出现排队候购现象。

  (2)紧张状态:警戒状态持续4天以上、粮食价格3天以内上涨幅度在30%以上或县内粮食企业、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零售企业周转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量的30%,全县半数以上乡镇粮食供应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个别地点出现粮食脱销。

  (3)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一周以上、粮食价格在一周内涨幅50%以上或县内粮食企业、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零售企业周转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量的10%,全县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心理恐慌,部分乡镇出现粮食脱销,后续货源不足。

  (4)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涨幅在100%以上,县级粮食储备不足一个月正常供应量,全县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大部分乡镇陆续出现粮食脱销。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按照县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

  4.2.2县级(警戒状态)应急响应

  1.出现县级(警戒状态)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

  2.向县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2)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3.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通报情况。必要时,报经县新闻主管部门同意,统一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报道,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安排,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县级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县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请求援助。

  (4)经县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如县城区、镇驻地)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5)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部门制定价格干预措施,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6)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由县政府决定下令向特定群体开仓借粮。

  (7)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应急状态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相应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2.3县级(紧张状态)应急响应

  1.出现县级(紧张状态)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县政府批准后,启动我县(紧张状态)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2.县级(紧张状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县级储备粮。如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县政府提出申请,县发改局、粮食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4.2.4县级(紧急状态)应急响应

  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改局及县粮食局、财政局提出动用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具体实施。

  2.依法实行价格干预。由县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制定价格干预措施,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3.向市政府申请协调周边产粮地市,商调应急用粮。

  4.经县政府批准,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向特定群体开仓借粮。

  4.2.5县级(特急状态)应急响应

  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县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2.实行居民定量供应。居民根据县政府确定具体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凭证到政府指定的供应网点购买。

  3.实施临时市场管制。县政府下令实施必要的行政干预,统一征用社会粮食资源,保证市场供应。

    4.3对省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省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服从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挥。

    4.4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县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5.1.1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完善县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我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2要按照“产区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并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建立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储备,确保县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5.1.3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周转库存量,并承担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县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同时根据本县情况,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县粮食局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5.2.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县粮食局会同商务局、工商局、食药局选择已认定的政府放心粮油食品店以及一些信誉好的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设立应急粮食调运的“绿色通道”,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县、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县粮食局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定,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制定企业名单,要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县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县城驻地及重点镇的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分别向县、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地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5培训演练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应急终止后,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储备粮和企业周转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2.2县审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6.2.3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桓台县支行与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2.4县政府要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征用企业周转库存、民粮和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等措施,补充地方储备粮食库存及商品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奖励和处罚

  6.4.1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效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7.1本预案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