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农业农村局
标题: 关于印发桓台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1MB2859310R/2008-5056976 文号:
发文日期: 2008-08-28 发布机构: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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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政办发〔2008〕92号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各企事业单位,各驻桓单位:
《桓台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桓台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
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
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
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山东省重
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山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淄
博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
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
级)和一般(Ⅳ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
发生疫情;或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
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 日内,涉及我省并有5 个以上省份发生严
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
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地)
发生疫情;或省内有20 个以上疫点或者5 个以上、10 个以下县
(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 日内,省内有2 个以上相邻市(地)或者5
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 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
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
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
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
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6)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 日内,在1 个市(地)行政区域
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 日内,在1 个市(地区)行政区域内2 个
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 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 个市(地区)行政区域内5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
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区)行政区域内有
5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
二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
(6)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
(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
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
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
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
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
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
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县政府负责组织扑灭疫情,各有关部门按
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
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
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
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
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能力,并
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
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
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突发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县政府
分管副县长担任,执行总指挥由县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办
公室主任。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
并督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
预案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1.1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
需要确定,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订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
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
检查、监督;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行
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并
进行强制免疫、消毒灭源等工作;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
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委宣传部: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宣传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
情应急处理的情况,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
县发展计划局:负责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动物
疫病防控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督促协调各地做好防疫物资的生产、采购等工作,遇到紧急情况,
调剂余缺,组织调运。
县法制办:提供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法律服
务。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
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
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
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药监局: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中人用药的供应
和质量保障。
县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
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
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协助县畜牧兽医局
在封锁区设立动物检疫消毒站,防止疫病扩散。
县外经贸局:配合畜牧、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国外可能对我
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
县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
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县财贸局: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动物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
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屠宰场的
防疫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
市场监管工作。
县质监局: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参与制定重大动
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县人武部: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防控
工作。
桓台火车站: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应急物资的运输保
障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1.2 各镇、街道办事处
各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
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
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落实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
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
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规、规章宣
传落实方案的起草、修订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和完善县级重大动物疫情监
测和预警系统;拟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
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
技术的培训,指导各镇及街道办事处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预案。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县畜牧兽医局组建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
会,具体职责是: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拟订或修订桓台县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
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
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
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机构
县兽医站是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机构。具体职责
是: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
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
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
督。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县境动物及动物
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
育等。
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
疫情应急处理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应急处理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应急处理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应急处理
领导或业务指导 配合
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处理技术支持机构
农业部突发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指挥中心
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指挥部
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指挥部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指挥部
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指挥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
省畜牧兽医局
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处理技术支持机构 省政府有关部门
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畜牧兽医局
应急处理技术支持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
县畜牧兽医局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
急处理技术支持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高
新区有关部门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健全县、镇、村、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
络体系,保证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
的监测工作。县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
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县畜牧兽医局根据县兽医站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
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
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
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
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
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镇兽医站;
b.县、镇检验检疫所;
c.县畜牧兽医局及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镇农委);
d.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动
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我县范围内的县、镇兽医站、检疫所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
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成
县兽医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它责任报告单位和
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畜牧兽医局或县、镇兽
医站报告。县畜牧兽医局、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派人赶
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的严重
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必要时可请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
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 小时内将
疫情逐级报至市、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县人民政府。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
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品种、来源、临
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
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
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
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
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
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
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
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
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相邻区县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县畜牧兽医局接到疫情通
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
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县发生,并服从市突发重
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发生Ⅲ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Ⅲ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后,县有关部门要在省、市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省、市、县防
控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组织实施突发重
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2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县畜牧兽医局根据情况及时
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
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根据县畜牧兽医局的建议,启动
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区域内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工作。
4.2.3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
势,分析全县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
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全县应
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
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按规定做好
道路监督检查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
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
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
测等。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
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
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
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
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
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
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
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
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
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
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县畜牧兽医局会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
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畜牧兽医局应在县政府和市畜
牧兽医局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
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
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
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同时抄报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 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
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中殉职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
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
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
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由县财政部门会同
县畜牧兽医局依上级规定制定。
5.5 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
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
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
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
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
配和使用工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积极协调公安、财政、
交通、卫生、兽医、工商、质检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
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信息产业、无线电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
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
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公安、卫生、
兽医、工商部门人员以及武警部队和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成员单
位各镇预备队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有关人员紧急防疫物资的调
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
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畜牧兽医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
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
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县畜牧兽医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
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
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由专家委员会
提出方案,进行合理储备。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
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其他用品。
6.2.6 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
的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
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需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
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
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
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
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开展动物疫病诊断、防
治技术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 培训和演习
县畜牧兽医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
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
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
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
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县畜牧兽医局报请县
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训练,确保预备队扑
灭突发疫情的应急能力。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
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
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
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
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订
县畜牧兽医局根据本预案,制订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
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
门职责范围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县畜牧兽医局备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
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
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
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
瘟等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
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发生过,
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
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
畜禽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
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
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
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畜牧兽医局牵头拟定,由县政府批准、印发实施。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
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并报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主题词:疫病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
察院,县人武部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