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起凤镇人民政府
标题: 桓台县起凤整骨医院章程
索引号: 11370321004311981P/2015-1239282 文号:
发文日期: 2015-10-22 发布机构: 桓台县人民政府

桓台县起凤整骨医院章程

发布日期: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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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桓台县起凤整骨医院。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国家机关举办。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桓台县起凤镇。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经费自理。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634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桓台县卫生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桓台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继承发扬传统中医整骨,提供综合医疗服务。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负责承担以中西医整骨为主的综合医疗服务;负责中医整骨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开展骨科健康、康复教育;承办举办单位交办的其它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9321047837032111A2101)载明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内分泌专业、老年病专业)、外科(普通外科专业、骨科专业)、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外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老年病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急诊科专业、预防保健科专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

桓台县起凤整骨医院院委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审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审议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单位没有内设机构。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

(三)依法年度报告的信息;

(四)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1021日桓台县起凤整骨医院院委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桓台县起凤整骨医院院委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章):

 

20151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