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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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070M/2021-516782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机关养老保险“新老办法对比”办法
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自改革之日起(2014年10月1日),设立10年过渡期,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