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守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中小微企业延续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您提出的问题,非常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因2020年广大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我局严格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0〕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1号)对我县企业进行了企业划型,对企业2020年02月至2020年12月社保费实行了相应的减半、减免措施。其中鲁人社字〔2020〕31号文中对减免政策执行期限进行了规定: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减免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02月,免征政策终止月份为2020年6月,减半征收政策终止月份为2020年4月。
二、按2020年6月22日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法〔2020〕49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我局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三、目前减免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制定主要还是在国家部委层面,省、市两级主要是具体执行,根据您的提案建议,下一步我局会积极向上级人社部门反映该问题,建议上级人社部门制定更加合理的减免社会保险费率的综合方案,大力减轻企业负担。今后,若出台养老保险新政策,我们将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
恳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县的养老保险工作,我们竭诚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