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HTDR—2019—0010001

桓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齐鲁创智谷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桓政字〔2019〕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齐鲁创智谷园区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齐鲁创智谷园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桓台县齐鲁创智谷园区(以下简称“齐鲁创智谷”)的建设和管理,推动齐鲁创智谷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制定《齐鲁创智谷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齐鲁创智谷建设,保障齐鲁创智谷招商引资工作顺利开展,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相关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齐鲁创智谷是我县招才引智、招商引资、科技研发、创新创意的高端平台和有效载体,是桓台“一核两翼”一体发展的大脑和智慧智力引擎。齐鲁创智谷的建设旨在打造以科技创新为主体的智慧产业集聚区、高科技人才创业中心、技术成果转化基地。

 第三条  入驻齐鲁创智谷企业、项目,优先推荐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入驻企业享受本管理办法和桓台县制定的本管理办法以外的其他所有政策(县内政策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政策执行)。在坚持符合齐鲁创智谷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优先安排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及大型企业等项目用地。

 第四条  申请入驻齐鲁创智谷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的管理细则,自觉接受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齐鲁创智谷建设专班(以下简称“建设专班”),在县政府授权范围内研究制定并发布齐鲁创智谷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开展齐鲁创智谷建设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建设专班委托山东创智谷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负责齐鲁创智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入园企业条件和审批

 第七条  招商对象

 创意创新创业服务基地、工业设计、电子商务、互联网+、科技高端研发、总部经济服务等县委、县政府批准的项目。   

 第八条  准入条件

 1.进入齐鲁创智谷的项目建设运营、功能定位须符合桓台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产业发展方向。

 2.各建设单位在齐鲁创智谷内的建筑物对外出租、出售对象须符合齐鲁创智谷条件,并经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入驻流程

 1.受理、初审。意向入驻齐鲁创智谷的企业向运营公司提交入园项目申请,建设专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建设专班委托第三方组织成立由大学教授、行业专家等组成的专家团队,根据不同项目类别,组织5名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3.部门审核。建设专班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对入驻项目进一步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4.入驻公示。建设专班将通过专家评审和部门审核的项目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5.跟踪监督项目落地情况。建设专班协助企业按要求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相关手续,督促项目尽快落地。

 6.项目落地验收。建设专班组织专家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项目落地后实际建设情况进行验收,通过后方可享受齐鲁创智谷相关配套优惠政策。

 第十条  入驻企业租金标准

 各建设单位享受政府有关扶持部分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70%)由建设专班托管。租赁齐鲁创智谷建筑物用于符合政策条件经营项目的给予相应房租扶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以外建筑物(总建筑面积70%以外部分),接受建设专班管理,租金标准参照建设专班托管部分执行(上涨幅度不超过20%)。对房租租金参照建设专班标准执行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  工程建设及配套的扶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严格接受建设专班管理,严格按照工期进度建设,方可享受工程建设及配套的扶持政策。享受扶持部分建筑物8年内不得买卖,不享受扶持部分建筑物5年内不得买卖,时间从享受房租补贴开始计算。若建设单位违反齐鲁创智谷管理规定,则对其享受的扶持资金予以追回。

 第十三条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房租、装修等公用配套工程方面予以补助。

第五章  入驻企业的扶持

 第十四条  为鼓励扶持齐鲁创智谷优质企业发展,县政府设立齐鲁创智谷创业扶持基金,专项用于入驻企业扶持。

 第十五条  入驻齐鲁创智谷企业属于创意创新创业、电子商务、科技研发、科技孵化、工业设计、互联网+的,税收在1000万元以下的,须按有关标准完成税收任务,方可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所交税收不足标准的,按有关标准增加房租(以上优惠政策和房租优惠政策不重复计算)。

 废旧资源回收类和平台类企业扶持政策,由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入驻企业的管理

 第十六条  运营公司负责对入驻企业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应遵守如下规定:

 1.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及有关协议;

 3.积极支持、协助、配合齐鲁创智谷开展各种服务工作;

 4.未经同意,不得将本公司经营场地进行转包;

 5.遵守齐鲁创智谷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入驻企业的退出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发出《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齐鲁创智谷:

 1.实现税收低于规定税收标准80%或示范带动作用不强、经济社会效益低下的;

 2.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场地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的;

 3.入驻企业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将场地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

 4.其他经评定机构认定不适宜在齐鲁创智谷继续进行生产经营的;

 5.严重或屡次违反齐鲁创智谷有关管理规定的。

 入驻企业、招商对象采取不当方式获取配套政策、资金的,在要求其退出齐鲁创智谷时,追回已兑现奖励。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30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恢复原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专家评审,报县政府同意,可免于退出齐鲁创智谷:

 1.对县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2.对县内企业发展发挥了特别突出引领推动作用的;

 3.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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