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失效】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发文机关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桓政发〔2017〕15号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96B/2017-1959476
统一编号
HTDR—2017—0010001
成文日期
2017-09-20
发文日期
2017-09-2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有效性
失效
桓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
桓政发〔2017〕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省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鲁民〔2014〕8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我县公益性公墓及骨灰存放设施建设,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倡导文明节俭丧葬新风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构建公益性惠民殡葬服务体系为出发点,以提升殡葬公共服务能力为基本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公益惠民的原则,积极有序地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目标
(一)规划原则。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推进殡葬改革,鼓励和引导采用新型公墓、骨灰堂、水葬、树葬、草坪葬等少占或不占土地、少耗资源、少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大力提倡对现有村级公墓实施规范化改造,退墓还耕。对于土地紧缺、实行深埋复耕的村,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可根据群众需求建设一处骨灰堂(骨灰塔、骨灰墙)。
建设公益性公墓,尽量利用荒地、贫瘠地或原有墓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占地面积按照辖区常住人口数量和骨灰安置数量合理确定,每亩墓地规划设置不少于200个双墓穴(400个穴位)。一个行政村只能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根据实际情况,可若干个行政村(自然村)联合建设,或由镇人民政府统一建设。
(二)目标任务。2017年9月底前,各镇村完成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规划;年底前,60%以上村完成建设任务。2018年底前,各镇实现公益性公墓全覆盖。建设镇级或多村联建公墓,达到标准、满足需求的,视为各村完成。按照市里考核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规划建设一处城市公益性公墓(怀念堂),年底前开工建设。
三、建设标准
按照《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要求,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应保证使用20年以上,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做到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单穴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墓穴间距不得大于60厘米,每排墓穴前后不超过2米,墓穴前0.8米用于硬化路面。墓碑主要采用卧碑方式,碑长不超过7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公墓应设置围墙(或绿化隔离带)和大门,围墙高度一般在1-1.5米之间。要建设必要的焚烧设施,满足群众祭奠需求。
农村骨灰堂建设规模不宜过大,根据村、居人口数量,一般建筑面积控制在100-200平方米左右,单个格位双人存放平均占地面积不超过0.2平方米。
四、奖补政策
按照建设单位申请、镇审核、县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的程序,确定奖补单位和奖补数额,依据验收细则进行奖补。具体办法:
1. 镇、村建设公益性公墓验收合格的,按照墓穴数实施奖补。2017年建成的,按300元/双墓穴给予奖补;2018年建成的按200元/双墓穴给予奖补。
2. 镇、村建设骨灰堂提供安葬服务的,按照建筑面积给予奖补。2017年建成的,按500元/㎡给予奖补;2018年建成的,按300元/㎡给予奖补。
3. 实行海葬、河葬、树葬、草坪葬等不留骨灰、不留标志的,每例按800元的标准对丧属给予奖补。此项奖补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完善文明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各方面资源统筹好、运用好,形成协同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制定具体的建设实施方案,切实做好规划、选址、报批等工作,扎实推进公墓建设。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确保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落到实处。
县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殡葬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负责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县、镇、村三级公益性公墓建设;
县发改局配合民政部门和各镇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立项审批;
县规划局要配合民政部门和各镇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布点;
县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将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政府基本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畴,奖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县国土资源局要做好县、镇、村公墓建设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保障公墓建设用地供给和管理。县、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属于非营利性公益福利殡葬服务设施,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需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
县公安局要对公墓建设运行中出现的社会治安案件进行及时查处;
县环保局要加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指导各镇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县住建局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县工商局、物价局要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和乱收费行为;
县林业局要结合植树造林活动,积极支持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
县文化出版局要会同民政部门、各镇做好公墓选址勘探工作,保护好地下文物和遗迹。
(二)强化责任考核和督促检查。县督查、考核部门和文明办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列入对各镇文明镇村重点考核内容,开展经常性督查,每季度通报各镇建设进度。
(三)搞好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各镇(街道)、县新闻宣传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对殡葬改革和公墓建设的重要意义进行广泛宣传和发动,宣传厚养薄葬,破除陈规陋习,倡导文明丧葬方式,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相关部门要抓好思想动员和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做文明之风的倡导者和传播者,以文明缅怀、倡树新风的实际行动,为我县经济社会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本意见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桓台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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