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物流运输企业违规使用普通柴油行为行政处罚主体的决定

桓政字〔2019〕17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抓好和加快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专项整改工作落实,按照淄博市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典型案例通报问题专项整改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依法查处市内物流运输企业购进使用汇丰石化普通柴油违法问题的意见》要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品油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函》关于有关法律适用及工作措施的建议,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进行查处。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由县商务局据此对物流运输企业违规使用普通柴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桓台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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