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划转集中行政许可权范围、事项和相关事宜的通知

桓政发〔2018〕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审核同意〈桓台县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方案〉的函》(淄编办函〔2018〕23号),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县首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具体范围、事项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范围和事项

将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出版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房产管理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人防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商务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粮食局、县民宗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等25个部门(单位)的169项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见附件)。

将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工商局、县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文化出版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人防办、县商务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财贸局等17个部门(单位)的79项与行政许可相关联事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见附件)。

二、划转事项责任划分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所划转的行政许可及相关联事项,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服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划转事项相关联的收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相关规定收缴,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原行政管理部门(单位)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依法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由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原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法实施;纳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事项,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原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必须无条件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审批总量控制参数、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监测数据、专项或行业规划等审批条件、审批标准。

三、相关要求

(一)做好过渡期试运行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试运行期为1个月。试运行期内,原行政管理部门(单位)要积极协助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相关审批服务业务办理、人员培训等工作。在试运行期内出现行政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原行政管理部门(单位)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二)做好工作衔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尽快和原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完成工作交接。交接时,原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已受理申请,且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而未办结的事项,要书面提出审查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移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并协助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共同完成后续办理工作,确保事项划转无缝切换。

(三)做好印章启用、收缴工作。事项划转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启用桓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新印章未启用前,暂以原审批部门名义履行审批手续,新印章启用后,划转事项所涉及的原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审批用章交县政府办公室封存。

(四)做好档案等移交工作。原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已经办结的划转事项档案资料,原则上由原行政管理部门(单位)管理,确需要移交给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由原行政管理部门(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好档案,并经县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划转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制式证照(书)、专用设备等,原行政管理部门(单位)要统一移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上级业务对口部门(单位)下发的涉及划转事项审批业务的各类文件,原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应及时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原行政管理部门(单位)要负责将本部门单位业务办理系统网络及用户权限调整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做好事项动态调整工作。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变化、上级下放、上级委托等需新增县级行政许可事项的,由对口的原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及时向县政府审改办备案,县政府审改办审核后,原则上按程序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依照有关规定需对已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向县政府审改办备案,县政府审改办审核后,按程序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桓台县划转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清单.pdf

桓台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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