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

桓政发〔2014〕23号

 

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字〔2014〕59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现就在全县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坚持职权法定、简政放权、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全面梳理政府行政职权,建立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科学配置行政权力,依法公开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努力构建权界清晰的政府职能体系,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全县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标准,分步推进。

(一)明确清理范围和内容。纳入清理范围的部门、单位包括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权力事项,主要指行政机关或单位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

(二)全面理清权力事项。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三定”规定等,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逐条逐项分类登记,列出权力清单(行政权力事项截至2014年6月30日)。对部门交叉和管理分散的行政权力事项,逐项说明涉及部门、交叉分散情况及原因,提出归并整合意见;对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提出调整规范意见;对需国家层面或上级政府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提出调整建议。各部门、单位在自查基础上,编制行政权力目录,形成行政权力清理自查报告。

(三)严格审核确认权力事项。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重点在行政权力取消、转移、冻结、下放上下功夫。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各类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凡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行业统计分析、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冻结虽有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时难以通过修改相关规章调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未经县政府同意不得行使。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下级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凡企业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最大限度向市场、社会、基层放权。行政权力清单经审核确认后,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四)依法公开权力清单。权力清单由县政府印发并在桓台政务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公布各部门、单位行政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权力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办事流程、办理期限、监督电话等。

(五)建立权力运行平台。整合现有电子政务资源,建设行政权力“一库四平台”,即行政权力项目库,行政权力运行平台、政务公开平台、法制监督平台、电子监察平台。各部门、单位要将行政权力事项纳入“一库四平台”管理,固化行政权力行使程序,并结合上网运行、廉政风险防控的需要,优化内部流程,通过网上政务大厅提供便民服务。研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和长效保障机制。

(六)加强权力运行监督。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建立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监管机制,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查找廉政风险点,开展廉政风险评估,实行风险等级管理,强化权力制约监督。建立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产品(服务)质量保险制度、行业准入和生产经营标准管理制度,推动政府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健全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

三、时间安排

全县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从10月份展开,分三个阶段,相关工作压茬进行。

(一)清理自查(2014年10月)。县政府成立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编办。适时召开动员大会,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分类填写行政权力事项,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2014年10月31日前,各部门、单位将权力清单目录和自查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没有权力事项的部门、单位实行零报告。

(二)集中审核(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县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行政权力事项审核确认工作,必要时请专家咨询论证,注重加强与各部门、单位沟通,充分征求社会和下级政府意见。2014年12月中旬,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完成初审并反馈各部门、单位;12月底,各部门、单位完成二次提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次反馈;2015年1月上旬,部门、单位第三次提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最终审核意见,经领导小组研究后,2015年1月底前报县政府确定。

(三)公布运行。2015年2月开始,县政府公布县级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并在桓台政务网、桓台机构编制网、有关部门网站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完整、准确、全面、系统地向社会公开每项行政权力的基本信息。

各部门、单位按照新的行政权力清单和流程图运行行政权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在2015年6月底前,全部纳入行政权力“一库四平台”管理。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法律性强,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直接抓,县政府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要与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统筹推进。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二)落实部门责任。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分管负责人、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明确具体措施和时间节点。县委办公室(县考核办)、县政府办公室、编办、发改局、经信局、监察局、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工作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三)抓好督促检查。县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工作的指导,组织专门力量,定期调度,实地检查,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各部门、单位要抓紧部署开展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权力清单的梳理、上报工作;要严格按要求填写、登记相关内容,确保权力清单全面、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擅自增加、扩大或放弃、隐瞒所行使的行政权力。对工作中消极懈怠,隐瞒不报权力事项,不能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县级行政权力清理范围的部门、单位

          2.行政权力分类

          3.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4.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5.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示例

          6.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登记表

          7.提请国家或上级政府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桓台县人民政府

2014年930

 

附件1

 

县级行政权力清理范围的部门、单位

 

县委办公室、宣传部、编办、信访局

县政府办公室、发改局、经信局、教体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水务局、林业局、卫生局、文化出版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计局、环保局、统计局、城管执法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

县油区办、马踏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王渔洋文化研究保护中心、农业综合开发办、财贸局、粮食局、商务局、农机局、旅游局、建管局、畜牧兽医局、残联、人防办、供销社、文体中心、地方铁路局、红十字会、检验检测中心、档案局、广电局、民宗局、台办、外事办、金融办、史志办、信息产业局、中小企业局、知识产权局、规划局、房管局、生态办、引黄局

 

附件2

 

行政权力分类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三定”规定和具体行政行为,将部门、单位行政权力分为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10类。

一、行政审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之外的审批行为。

二、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四、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五、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六、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

八、行政奖励。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九、行政监督。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行为。

十、其他行政权力。指以上9类行政权力不能涵盖的行政权力事项,主要包括年检、备案、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行政调解、行政复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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