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失效】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试行办法发文机关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桓政发〔2014〕12号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96B/2014-1328556
成文日期
2014-04-18
发文日期
2014-04-18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
有效性
失效
桓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
奖励扶助的试行办法
桓政发[2014]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经县政府研究,制定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意见如下:
一、奖励扶助条件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桓台城镇居民户口,年满60周岁;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没有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淄政发〔2013〕108号)规定,不符合机关、事业、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条件,未享受计划生育养老补助待遇的。
二、奖励扶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和特别扶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奖励扶助金由县财政全额负担。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4月17日。
桓台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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