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桓台县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桓政发[201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日

 

桓台县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下简称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政府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基本建设拨款;

(二)纳入地方财政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专项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四)上级补助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

(五)用于基本建设的各种捐助款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县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政府采购、过程跟踪、决算评审等日常管理工作,对合同签订、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涉及财务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发改、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监察等政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三)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六条 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预(概)算、结算的执行全面负责。

 

第二章  投资计划和项目审批

第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报县长办公会批准后,列入财政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列入下年度政府投资预算的项目,从财政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九条 未列入财政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特殊情况需经县政府批准。

第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要按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按以下程序准备前期工作,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一)对拟建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相关部门审批。

(二)编制拟建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压矿报告等,办理规划许可、土地手续等,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下年度财政投资项目概算并提报财政部门评审。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政府安排和财力状况,于每年11月份拟定下一年度财政投资项目预算报县政府审批。

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经县政府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  项目建设和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项目预算批准后,按政府采购程序确定设计部门。设计方案完成后报县政府批准。项目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要严格按照设计概算实行限额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后编制施工图预算,财政部门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后作为招标控制价。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需要长期占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土地占用面积,并出具相应的土地测绘图。项目实施涉及地面附属物拆迁和临时占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所在地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程序:

(一)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桓台县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具体列示采购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和预算金额等内容。对于货物和服务30万元以上、工程50万元以上项目,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7天提出申请,限额以下项目采购前3天提出申请。

(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和采购计划,审核项目情况及资金来源。

(三)采购规模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若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1.依法采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书面申请;2.确定为应急项目的文件等书面资料;3.有关年度投资计划或临时追加计划的批复文件、工期及交付使用时间要求等材料。

(四)对工程招标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桓台县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审批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县长签批后,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组织招标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签订前,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合同初稿,无异议后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因项目情况变化导致投资额变动,需签订补充协议或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各类合同须自签订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因地质、地貌等自然条件变化或因施工图设计与实际情况有差异、设计漏项、设计错误等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桓台县财政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按以下金额分级分档审核报批:

(一)分部分项工程变更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相关资料,设计、监理签字认可,经财政部门评审后实施变更。

(二)分部分项工程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相关资料,设计、监理签字认可,经分管县长批准并经财政部门评审后实施变更。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现场实施,同时会签工程项目变更单,财政部门实地核实。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后影响投资额的,按照正常预算调整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第二十一条 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应急工程和突发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桓台县财政投资追加项目审批表》,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县政府批准,财政不予安排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上月工程形象进度。

第二十三条 财政投资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竣工验收规定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主体验收。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备案,30个工作日内将结算资料报送财政部门评审。

第二十四条 财政投资项目由财政和审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实施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财政投资项目,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在收到内容齐全的结算资料4个月内出具初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初审报告进行会审。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收到初审报告后,须在2个月内提出书面会审意见。中介机构根据会审意见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参考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下达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第二十九条 财政监督局对财政投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进行再监督。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批准的年度预算额度内实施项目建设,不得突破年度预算。对未履行变更或报批程序,擅自突破预算的,财政一律不予安排资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单独设立基本建设财务账,对基本建设支出进行独立核算,每月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核对有关数据。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拨付工程款时,财政部门根据现场跟踪记录、建设单位上报的工程形象进度和合同等资料审核拨款额度,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

第三十三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二)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

(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五)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

(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变更未经批复;

(七)迟报或不报工程形象进度;

(八)工程决算手续不完备,支付程序不规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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