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台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发文机关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桓政发〔2017〕14号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96B/2017-1328683
成文日期
2017-09-12
发文日期
2017-09-2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有效性
有效
桓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桓台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
桓政发〔2017〕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2日
桓台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2016-2020年)
为加快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根据《淄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淄政发〔2016〕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以推进“信用淄博”建设为抓手,以健全信用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县的征信系统为基础,以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地方信用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支撑,不断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部门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制定实施发展规划,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培育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协调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依法规范信用主体行为,规范信用服务和市场秩序,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先基础信息后行为信息,先机构信息后个人信息,先独立运行后联合运作”的路径,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全局、系统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组织实施。
重点突破,强化应用。选择基础较好、代表性强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先行试点,逐步推广。推动各级各部门、各行业依托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依托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部门、行业和地区间信用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有序开放,确保安全。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公开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规范有序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利用先进可靠的信息技术,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并注意容灾备份,确保信用信息安全无患。
(三)总体目标。
按照统筹兼顾、远近结合、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思路。制定完善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规章和配套政策,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到2020年,全县社会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互联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初步形成,信用监管机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发挥重要作用,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三个阶段的目标如下:
组织部署阶段(2017年上半年)。做好《桓台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明确工作分工和具体要求,出台《桓台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工意见》。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主管领导和工作机构,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具体实施意见。
重点推进阶段(2017年—2018年)。建立健全有关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目录和标准体系,大力推进社会信用示范工程建设,开展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建设,建立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率先推动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重点部门健全信用信息系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完成县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方案设计并组织实施。
全面推进阶段(2019年—2020年)。建设完善各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扩大范围、充实内容,逐步实现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与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建成全社会信用体系。
二、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先导。进一步规范行政履职行为,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强化政府示范推动作用,加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管理,全面提高政府诚信施政、诚信作为、诚信执法能力和意识,增强决策透明度,保持政策稳定性,提升政府公信力。
(一)加强行政能力建设。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政务诚信的核心。坚持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的全过程,健全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细化、量化执法自由裁量权。落实《桓台县“三最”城市指标体系》,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前置条件和申报资料,压缩办结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健全和落实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重大决策网上征询、民意听证、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制度。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督促检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行力建设,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政务公开是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和途径。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推行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社会事务网上办理、公共决策网上互动、政府效能网上监察,切实提高政府服务和管理效率。积极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工作,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到2020年,100%的政务公开信息实现网上发布。全面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
(二)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
发挥政府的引领推动作用。各级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充分发挥政府在编制发展规划、健全法规标准、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
政府部门带头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稳步推进信用信息在重点行业规范管理方面的应用,率先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科研管理、劳动就业、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充分利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防范信用风险,有效激发信用服务市场需求。
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把政务履约和践诺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推动各区县、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对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杜绝随意承诺给予政策优惠。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不得施行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包庇纵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等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发挥人大、政协对政府守信践诺的监督作用,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强化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充分利用现有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产权交易、药械采购等公共资源专业市场场所和资源,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一步扩大平台使用范围,按照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技术标准、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全面维护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
加强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建设。加强对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机构编制、公共服务质量、社会保障、财税、审计、价格与收费、诉讼(仲裁)等方面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等级评价。推进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将公开情况纳入绩效评估范围。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重要事项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完善分类监管和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将信用记录作为公益类事业单位监管、考核的重要依据。积极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到2020年,事业单位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100%,建立科学、合理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评价机制。
(三)加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建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聘)用和惩戒的重要依据。到2020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100%。
加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强化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增强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规范职业操守,建立守法诚信、高效廉洁的干部队伍。到2020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用培训覆盖率达到100%。
三、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商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改善营商环境、规范商务秩序、维护商务关系、提高商务活动效率、降低商务运行成本、促进和活跃市场经济的基础和保障。到2020年,力争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覆盖率达到80%。
(一)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安全生产和质量诚信制度建设。健全完善五项工作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按照《桓台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桓政办发〔2016〕11号)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加强对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风险的监测、评估、预警、信息通报和应急处置。健全和完善质量承诺制度、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年度公示制度、产品质量追溯、隐患排查、产品召回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安全和质量信用档案。各行业领域牵头部门整合现有的信息系统,建立监管行业领域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构建完备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诚实守信企业的激励扶持政策,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结果的运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失信企业纠错激励制度。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制度,健全质量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和质量信用报告发布制度,动态记录、更新和维护发布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信用信息情况,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者质量信用记录,披露和曝光安全生产和质量失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质量信用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建立产品质量异地查处、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和部门间共享制度,联合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经营等失信行为。
开展重点领域质量信用建设工作。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和爆破企业或单位等为重点,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等涉及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产品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的信用管理,加大监督、监测和抽查力度,建立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到2020年,重点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覆盖率达100%。
(二)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开展流通领域诚信建设。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等行业建立完善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推动零售商与供应商建立信用合作模式。推进商品销售企业诚信计量建设。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规范预付消费行为。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
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对限制竞争、违法有奖销售、仿冒侵权、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
推进对外经贸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级、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健全进出口企业信用档案、信用信息记录、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监管制度,将进出口企业信用状况与进出口管理措施结合起来,实行差别化通关政策。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分类实施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三)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强化金融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信用产品和服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贷管理,为守信者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借助地方征信数据库和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管理、公安、商务、海关、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协作,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金融业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个人信息安全。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切实做好征信维权工作,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管理,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四)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完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纳税人的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交换。
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发布和奖惩制度。明确纳税信用评价条件、评分标准、评定结果的公开方式以及奖惩措施。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依法及时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加大对偷税、抗税、骗税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推进纳税信用的联动管理和分类管理。加强与银行、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质监等部门的信息合作与共享,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信用信息的联动管理,依法进行信息比对、交换与应用,开展多部门间的税收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实现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制度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
(五)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价格诚信制度建设。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完善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提高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覆盖面、准确度和公信力,增强价格政策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发挥12358价格举报平台的监督作用,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
加大价格执法力度。强化价格执法检查与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建立健全企业价格诚信数据库,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加大对价格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社会影响大和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加强价格诚信自律建设。指导企业和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完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定调价格成本监审制度等相关价格管理制度。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引导企业和经营者提高价格诚信意识。
(六)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建筑施工、开发、勘察、设计、监理、市政、园林等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制定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健全企业和从业人员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实现信用动态化监管。
建立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规划编制、测绘、施工图审查、规划技术服务等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建立工程建设类企业信用档案。深入开展工程质量诚信建设,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到2020年,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100%。
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完善全县建设企业综合业务诚信信息,加强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实现企业信用资源共享。
加强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管理、招标投标、执业资格管理、资质资格取消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将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工资、违反项目审批规划、违规预售、延期交房、延期办证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
(七)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完善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坚持阳光下的交易。到2020年,政府采购参与主体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100%。
(八)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健全招标投标诚信管理制度。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诚信档案。依据《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建立招标人、投标人、评审专家、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联动机制。
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应用。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制定出台在招投标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政策措施,将招标投标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到2020年,招标投标参与主体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100%。
(九)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
完善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强交通运输、驾驶培训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完善交通运输领域的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国家和省、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要求,实现部门内信息系统建设的规范和统一,并逐步实现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完善信用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监管。针对公路、铁路、水路、管道等运输市场不同经营门类分别制定考核指标,加强信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积极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考核评价,逐步建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信用考核优秀的企业给予支持,对信用考核不合格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和限制发展。
深入开展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全县交通运输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从业单位和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并实现跨区县、跨行业联动监管,营造诚信经营环境。
(十)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电子商务诚信制度。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自身开发和销售信用产品的质量监督。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和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网店实名制度、网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将银行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信用信息纳入电商信用档案,加强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
构建电子商务市场信用奖惩机制。推行电子经销商责任主体、质量声明和先行赔付制度,由电商主体首先承担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虚假广告、以次充好、传销活动、商业诈骗、侵犯知识产权、服务违约等欺诈行为。规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披露、采集、共享、利用和存储等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守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主体给予支持,对失信主体予以警示或实施行业限期禁入等惩戒措施。
推动信用评价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到2020年,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
(十一)统计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统计诚信管理制度。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建立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统计诚信管理和统计失信惩戒等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制度和统计违法单位黑名单制度,将在统计调查活动中的失信单位纳入违法黑名单。
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统计单位、统计中介(代理)机构和统计调查企业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档案,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等直接挂钩。完善统计信用评价标准体系。
(十二)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探索采集和记录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鉴证、会计、税务、担保、评估、代理、经纪、职业介绍、咨询、交易、检验检测等类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方式方法,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库,将其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到2020年,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100%。
实施信用分类动态监管。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开展中介服务业第三方信用评价,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十三)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
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会展和广告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建立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
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会展、广告业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制度,打击各类虚假广告,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加强行业守信自律。加强行业道德宣传,强化行业人员自律意识,通过开展会展和广告市场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评级评优等活动,强化广告制作、传播等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加大对骗展、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十四)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大力推动非公经济党组织党建工作,弘扬诚信,对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在简化程序、“绿色通道”、重点培育、融资帮扶等方面给予便利及政策优惠,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自觉加强信用建设,提升守信自律意识。加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铁路等关系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自身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建立连锁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有行政处罚的、法院强制执行的以及有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同时,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促进企业诚信守法。
四、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纽带。在全社会倡导以诚相待、以信为本的理念,形成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能够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到2020年,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重点人群信用档案覆盖率均达到100%。
(一)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培育诚信执业、诚信采购、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建立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对无证行医和违法医疗广告进行公开曝光。
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定信用评价指标标准,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的评价情况作为实施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等的参考依据。健全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开展医护人员医德综合评价,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和失信行为,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
完善医疗卫生领域的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与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深入开展医疗卫生领域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建立适应医疗卫生领域特点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推进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加强计生诚信制度建设,探索建立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平台,将公民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纳入信用档案。通过签订诚信计生协议等方式,推行计生诚信公开承诺制度。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对计生失信者进行惩戒。
(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效落实企业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主体责任,培育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环境,推进信用建设常态化,努力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的行业氛围,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水平。
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从药品研发、生产、流通、集中采购、使用等药品安全各环节的信用制度,实现市级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一户一档”,及时更新存档日常监督检查、产品抽检、行政处罚等信息。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推进食品药品企业分级监管。依据生产经营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而被处以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事实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情形等,将其信用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严重失信、失信、守信、示范守信四个等级。发生重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因违法行为被撤销许可证明文件或吊销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因质量安全受到刑事处罚的,其他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四种情形将被确定为严重失信等级。发生较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拒绝阻挠行政监管、未依法停止生产销售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以及存在故意掺杂使假、非法添加行为等情形将被确定为失信等级。连续2年被评为守信等级、在同行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第三年度可评定为示范守信等级。
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红黑名单”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对失信单位开展法律法规教育和警示约谈,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产品抽验频次。对符合失信范围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实行重点监管,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发布其违法违规情况。积极开展以“质量第一,诚信至上”为主题的食品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三)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社会保障领域诚信制度。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彩票等方面,建立全面的诚信制度,为社会保障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建立健全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加强对申请相关民生政策的条件审核,保障诚实守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力度,将失信和违规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
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制。构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制,确保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
建立健全失信主体的信用档案。将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和参保人数的行为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诈捐、骗取保障房等失信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失信主体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严厉打击社会保障领域的违法失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领域的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强化对骗取保障房、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少报和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医疗工伤保险欺诈、骗保的查处力度,加大对用人单位、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的违规失信、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诚信单位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社会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诚信档案,作为企业享受社会保险工作方面优惠政策的依据,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力争使用人单位全员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
推进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立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引导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劳动保障领域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覆盖全县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实施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管。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给予激励,加大对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并予以曝光。加强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争议调解仲裁力度。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
开展劳动保障诚信创建活动。加强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终止、解除的管理,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通过组织劳动保障诚信宣教活动,营造用人单位诚信践诺、合法用工,劳动者恪尽职守、敬岗爱业的新局面。
(五)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教育、科研领域诚信制度。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师德和教风评价考核机制以及教学科研人员、学生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试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以及学术道德问责制度等。
建立教育、科研领域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探索建立完善教育和科研机构、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标准,提高信用数据采集质量,建立健全包括学术不端、科研经费使用不当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档案。到2020年,教育、科研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100%。探索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用等挂钩,努力解决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违纪舞弊等问题。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
开展教育、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纳入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内容,开展全员诚信教育培训。将诚信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推进诚信教育进课堂,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制定学生诚信教育规划,明确大中小学生诚信教育的阶段性目标。建立教师和科研人员守信公开承诺制度,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注重专业人才培养和理论研究,鼓励高等院校在相关专业开设信用或征信相关课程,加强征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和应用研究。
(六)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
健全文化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娱乐、演出、艺术品、网络文化等领域文化企业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文化产品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整合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档案。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依法制定文化市场诚信管理措施,加强文化市场动态监管。
制定职业体育、旅游等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制定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建立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推进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广泛运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旅游市场经营机构行为准则及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建立旅行社、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推动旅游市场主体提高守信自律意识。
实施分类监管,加强联动执法。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文化、体育和旅游网络经营活动的诚信管理,规范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评级评优等活动,加强联动执法,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七)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制度。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打击假冒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的打击力度,集中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开展各类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鼓励县内各行业、区域加入或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形成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
(八)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
完善环保信用信息记录。大力推进环境监测和监测信息公开,完善环保信用信息记录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推进企业特别是资源深加工企业和制造业企业建立排放、消耗诚信信息公告制度,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公告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建立环评、监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
加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建设。建立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环评文件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的信用考核分类监管。建立企业对所排放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制度。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
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加强能源利用数据统计、分析与信息上报能力建设。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强化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和监管。研究开展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并逐步向全社会定期发布信用评级结果。加强对环资项目评审专家从业情况的信用考核管理。
(九)社会组织信用建设。
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将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纳入信息管理。制定社会组织分类评估标准体系,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引导社会组织增强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信用监管。制定并落实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失信行为公示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根据社会组织的信用状况对守信者给予必要的激励,对违法失信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到2020年,社会组织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100%。
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披露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推行社会组织守信公开承诺制度,提高守信自律意识。
(十)自然人信用建设。
对接市级自然人信用信息系统。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到2020年,自然人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85%。
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人事考试应试人员及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驾培教练等人员信用记录,建设包括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的重点人群信用数据库,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到2020年,职业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100%。
(十一)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
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完善网络信用建设的法律保障,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倡导和培育网络文明诚信新风,教育和鼓励广大网民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恪守道德准则,履行诚信承诺。
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
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
五、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加强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诚信建设,归集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信息,建立司法执法工作人员信用档案。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到2020年,司法执法人员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100%,司法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100%。形成社会深入认同司法、尊崇司法、信赖司法、服从司法的良好局面。
(一)法院公信建设。
“天平工程”建设。实现覆盖审判工作全过程的市县两级法院审判信息互联互通,建立统一的裁判文书网络查询系统,提高司法透明度,让法院更便民更透明。推行人民评审员、人民监督员陪审制度。
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判决执行率。切实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和交换共享,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对诉讼失信与规避执行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判决执行率。
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引导诚实守信风尚。通过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恶意毁约等失信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发展。
(二)检察公信建设。
健全完善法律监督机制。深化司法规范化和检察信息化建设。强化案件管理,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健全完善诉讼监督机制。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建立检务信息公开共享机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加强检务公开制度建设,改革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其他政法机关的监督制约。完善行贿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
(三)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
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对于办案进展等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信息,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加快公安系统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整合公安系统内部信息资源,深入开展信用信息应用,提升执法效能。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
提高公共安全意识。将公民交通安全严重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体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精细化,维护好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深化所务、政务和警务公开,推行网上审批、执法、办案和效能监察,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促公开、保公正,规范执法执业行为,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司法执法人员信用档案。归集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等司法工作人员从业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
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健全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和推行法律服务人员诚信承诺制度,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关系。
六、加快信用示范工程建设
信用示范工程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力抓手和重要支撑。着力围绕金融业、工程建设、工业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等重点领域,以点带面,加快推进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突破。
(一)加快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体系建设。
以人民银行农村和小微企业征信数据库建设为切入点,积极推动农村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农村征信数据库,为农户、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等农村经济主体建立信用档案,持续推进农村经济主体信用评价,以区县为主建立健全适合当地特点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制度,积极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街道)创建活动,重点在金融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加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应用。加强对贫困户的信息采集和信用培育,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精准扶贫工作开展。建立健全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与评价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管理等金融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完善小微企业信用记录,健全小微企业信用档案,形成满足商业银行和相关部门需求的征信产品。积极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推动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通过查询小微企业征信数据库,在金融服务、扶持资金发放、行政审批等过程中对守信者给予倾斜支持。
(二)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全县建设企业、执业人员、工程项目三类数据库,加快建立全县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平台,全面覆盖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实现市、区县与省三级互联互通。制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信用标准和管理办法,动态记录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和获奖受罚等情况。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系统要广泛应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建立评价结果与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工程评优、职工权益保障等挂钩机制,建立追溯制度,打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三)加快推进合同履约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加快合同监管制度建设,加大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依据《淄博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培育和发展“淄博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为突破口,指导企业强化合同管理,提高合同履约能力。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引入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考评机制,对企业的合同履约信用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促进企业增强合同守信意识。对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在简化程序、“绿色通道”、重点培育、融资帮扶等方面给予便利及政策优惠,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自觉加强信用建设,提升守信自律意识。
(四)加快推进工业生产和商贸流通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和商贸流通领域企业公示信息和质量信用报告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商品条码信息系统为基础,结合质监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检验检测、行政执法信息,建设企业质量信用服务平台,推进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标准及信用评价机制,实行分类监管,完善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五)加快推进在行政管理中率先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
坚持依法行政,健全行政执法体制,落实《桓台县县级行政权力清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工作。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建立完善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研究提出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地方信用网站,加强完善全社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率先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科研管理、劳动就业、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六)加快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以法院公信、检察公信、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加强法院系统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体系。完善行贿档案查询制度,建立健全行贿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
(七)加快推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信用建设。
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诚信单位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建立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诚信单位档案,作为企业享受社会保险工作方面优惠政策的依据。进一步规范参保缴费企业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确保用人单位全员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七、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
健全社会成员信用记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发挥行业、地方、市场的力量和作用,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是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基础和前提。
(一)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
市级层面参照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市级“一网三库一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作为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存储、查询、发布的枢纽,充分利用淄博市法人基础数据库、淄博市人口基础数据库、政务云平台等已有成果,依托市电子政务外网和大数据处理技术,汇集存储公共信用信息。
1.建设内容。
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纵向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横向与市级各部门以及各行业信源单位互联互通,主要建设:
(1)市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参照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技术参数、数据标准、通用模块、交换接口等,开发建设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各部门、各单位信用信息系统与市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市情况研究开发各项应用功能,并统一设置区县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各项功能,区县级层面的信用信息全部纳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管理。面向市级各部门及各行业提供数据交换接口,采集、存储市级部门以及各行业传送的信用信息,实现全市信用信息数据跨部门、跨行业交换共享,并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
(2)数据库建设。依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基本信息为基础,以合同履行、招标投标、依法纳税、工程建设、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信用记录为信息源,建立企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以在我市公安部门登记或长期在我市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基本信息为基础,以工作、生活、学习等各类行为信息为信息源,建立个人公共信息基础数据库;以编办、民政、科协等单位为信息来源,收集有关单位的履职能力、履职结果、年终考核及日常运营情况等信用信息,建立非企业法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政务云平台设置公共信用专享云,专门用于存放信用信息数据资料。
(3)“信用淄博”官方网站。为全社会提供信用政策法规宣传、信用建设动态、信用信息发布与查询、异议投诉受理等服务,为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和公众推动、参与、了解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互动服务。与“信用山东”官方网站对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应用支撑系统。利用政务云平台的各种软硬件和大数据技术,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通用软件模板和应用技术支撑,为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应用平台进行信用信息资源增值开发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5)网络建设。推动市电子政务外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拓展延伸工作,形成覆盖全市所有市直部门和区县的信用信息交换网络。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外网的安全防御措施,提高安全防御能力,确保信用信息在传输和交换过程中的数据安全。
2.服务对象。
(1)各级党政机关和司法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的性质、级别,赋予不同的访问权限,在访问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时,可查询权限内的信用信息,可通过接口服务方式共享交换信用信息。
(2)社会公众。登录“信用淄博”官方网站查询依法公开的法人基本信用信息。法人、自然人提交合法的身份证明材料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服务窗口,查询和打印自身的详细信用信息。
(3)信用服务机构。提交合法的资质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和被查询信息主体的授权凭证后,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服务窗口查询和打印有关的信用信息。
(4)社会化应用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征信、评级、信用评估等利用公共信用信息的社会化应用机构可以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数据资源进行增值开发,通过信用信息主体在其应用平台上注册授权,以电子认证许可方式自动查询信用信息主体开放的信用信息。
3.互联互通。
依托市级建立的“一网三库一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即:“信用淄博”官方网站,企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个人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非企业法人(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等三个基本数据库,市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托现有信息管理系统对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加快建设本部门、本单位信用信息系统。按照“条块结合、属地服务、互联互通、互相交换”的原则和统一的信用信息基础标准、技术规范,依托现有基础,搞好资源共享,逐步实现各部门、各单位信用信息系统与市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公共信用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在全市范围内交换和共享,并逐步参与全省、全国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充分发挥政务云平台作用,积极配合市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建设。
(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
市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与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直接联通。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有:
1.信用信息录入和查询。按统一的信用信息格式,录入企业、个人和非企业法人的信用信息数据。按照用户的不同权限,依法依规提供查询本行业的信用信息。
2.信用信息的存储与交换。采集、存储的信用信息数据,即时或定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传送。
3.信息公示发布。在“信用淄博”官方网站或本行业官方网站进行信息公示,发布本行业的信用信息。
4.行业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县级行业信息系统与市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三)征信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
加快征信系统建设。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应建立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息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征信系统信息安全。各行业要支持征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依法推进政务信用信息系统与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
对外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征信机构要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建立满足市场需求的征信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不断扩大信用服务产品在商务、政务等各领域中的应用。征信机构应充分依托市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信息持续归集和更新机制,保障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断提高征信机构的公信力。
(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及互联互通。
配合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升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数据质量,加强系统的安全使用管理,依法提供信息主体信用报告,妥善处理信息主体的异议,推动扩大信用报告的覆盖范围,不断提升对外服务水平。
加强地方农村和小微企业征信数据库建设。以山东省域征信服务平台为依托,立足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重要补充,实现金融机构信贷信息以外信息及外部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与其他行业、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满足市内金融机构及相关机构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外信息的查询需求;实现符合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等中小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向相关机构、政府部门提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查询服务。
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一)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体系。
完善规范信用信息征集整合管理使用制度。依据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加快我县相关制度建设,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管理、使用等行为。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框架内,围绕信息采集披露、信用评级奖惩、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等,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据全市统一的信用体系基础标准,推动各部门、各行业依据基础标准,健全完善各领域信用标准体系;把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布、使用管理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推进部门和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各部门分别根据本部门、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制定部门或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主体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加快信用服务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对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规范信用服务活动,提升信用服务行业公信力。
推进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出台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有关办法,明确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安全培训、软件使用与维护管理、应用系统授权管理等制度,落实信用信息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检查和评估制度,适时修订并不断完善安全防护策略,完善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努力扩大信用服务市场。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在市场准入、公共资源交易、资质认定、专项资金安排、保障房分配、公务员聘用等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重点领域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创造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推动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证券发行、信用担保、信用工具投放等方面,主动使用外部评级等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全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合同签订、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招投标等商业活动及高管人员招聘中,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培育壮大信用服务产业。鼓励引导有实力、有资质的社会机构积极参与信用服务行业,吸引国内知名信用服务机构落户我县,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在桓台设立机构或分公司,促进形成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体系。扶持和培育本土征信、评级机构发展,规范发展信用评级业。促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推动信用调查、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发展。合理规划布局信用服务产业,建立健全信用服务产业链,鼓励各类中介机构强化业务协同、资源整合,推动信用服务业实现集聚发展,壮大信用服务产业规模,促进全县信用经济加快发展。到2020年,形成覆盖全县的整体实力强、应用范围广、服务水平高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
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依法对提供虚假信息、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进行处罚。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备案管理。加强和引导行业自律,按照“一次出格,终身禁入”的原则,制定行业约束机制和信用守则,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推行信用服务行业诚信服务承诺公开制度,并在信用网站建立信用服务机构投诉举报业务平台,强化社会监督。
(三)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健全信用奖惩和监督制度。结合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制定的本部门、本行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以及配套制度,结合建立的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我县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加快完善信用奖惩制度,逐步形成使守信者“处处守信,事事方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联动工作机制。
加大对守信行为的宣传。开展“信用管理示范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消费者信得过”“诚信纳税”等诚信创建活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积权推报诚信企业和个人,通过信用网站及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
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政策支持。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监、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深化信用信息服务和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和相关政策倾斜。
推动形成市场性惩戒和社会性约束。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引导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强化信用信息服务和产品的应用,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通过舆论引导和道德谴责形成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强化行政监管性惩戒。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失信惩戒方面的规定,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分级)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政府相关履职活动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等信用管理制度。
推动形成行业性惩罚。引导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
探索实施司法性惩戒。建立完善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加强失信违法案件移交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建设,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大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查询应用力度,依法追究失信违法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引导诚信诉讼,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依法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加大裁判文书执行力度,保护守信者的正当权益。
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各部门、行业要制定出台联合奖惩制度,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综合运用守信激励政策和市场性、行政性和行业性惩戒措施,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同时,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开展区域信用合作。
推进市、县内区域间信用合作。鼓励和推动各区域之间、行业部门之间,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信用合作,不断拓展合作领域。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信用合作,积极探索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标准制定、信息互通共享合作,探索建立合作机制和平台,开展各自区域内的信用合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加强跨区域信用合作。加强与周边市、县沟通联系,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签署合作协议等方式,推动开展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交换、联合奖惩、技术和产品研发与应用、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跨区域信用合作。推动实现跨区域的公共信用信息互查,以及诚信企业互认、信用服务机构备案互认,鼓励开展跨区域行业自律和业务合作,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合工作机制,推进信用信息共享。
九、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级层面成立桓台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专项工作的实施,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协调推进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县人民银行,参照省、市的做法,明确有关工作机构,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县社会信用信息的标准制定、归集整理、发布使用,统筹协调市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
(二)加大政策扶持。
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争取国家、省、市对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支持,推进实现更广泛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区域信用合作。落实国家和省在加快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政府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带头推广使用信用产品。推动政府部门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领域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充分利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防范信用风险,有效激发信用服务市场需求。
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各级政府、单位要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将社会信用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单位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信用服务业。加快培育引进和规范发展一批专业信用服务机构,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推动形成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
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推进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建设,建立完善电子政务技术平台,为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创造条件。加强信息技术培训,培养信息管理人才。
(三)加强工作研究。注重工作研究,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对信用理论、信用经济发展、信用评价标准方法、信用服务业统计、信用规章制度等问题的研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意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信用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信用服务业发展监测。依托区域信用合作平台,加强与周边市、县的信用研究交流。逐步建立完善信用专家和人才信息库,强化对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智力支撑。
(四)加强规划宣传。将规划宣传解读作为全县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编制印发解读资料,系统宣传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工作安排,充分利用互联网网站、微博等,及时收集公众意见、解答公众咨询。积极开展有奖问答或知识竞赛,通过开设“我为信用建设出谋献策”专栏、举办讲坛等多种方式,鼓励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和信用认知水平,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构建具有桓台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让“诚信”成为城市建设新标签。
(五)加强监测考核。强化规划实施责任的约束,分解落实本规划提出的信用建设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建立健全主要目标任务实施跟踪反馈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分析规划实施效果,提出推进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及时公开规划实施的相关信息,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互动,完善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制,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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