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县级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发文机关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桓政字〔2017〕85号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96B/2017-1328682
成文日期
2017-09-12
发文日期
2017-09-2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桓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县级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桓政字〔2017〕85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省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7〕82号)和市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级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淄政字〔2017〕72号),县政府决定,清理规范一批县级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县级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
落实国发〔2017〕7号、鲁政字〔2017〕82号、淄政字〔2017〕72号文件要求,为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市场监管,调整行政许可事项1项、新增其他权力事项1项。(详见附件1)
调整后,县级行政权力事项3238项,其中,行政审批97项、行政处罚2246项、行政强制134项、行政征收32项、行政给付42项、行政裁决8项、行政确认51项、行政奖励8项、行政监督320项、其他权力300项。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于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部门(单位)权力清单》及承接落实方案报县政府审改办备案,承接、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并及时完善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强化监督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缺位”或者“不到位”等问题。
二、清理规范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对中介服务事项的处理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项(详见附件2),调整后,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21项。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本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做好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动态调整工作,不得将已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办理条件和申请材料。
附件:1.2017清理规范县级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目录
2.2017清理规范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桓台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2日
附件1
2017清理规范县级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
县城管执法局 |
取消收费 |
|
2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审查 |
县文化出版局 |
新增 |
淄政字〔2017〕72号 |
附件2
2017清理规范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实施机关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1 |
县商务局 |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审批(审核) |
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6号,2014年2月修订)第十八条 2.《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2009年商务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 4.《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 |
取消 |
2 |
县安监局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1 年12月修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十条、第二十六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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