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桓政发〔2016〕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6〕11号)文件精神,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维护粮食安全的责任,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和落实粮食安全责任

(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我县是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呈现生产成本不断攀升、粮食需求总量刚性增长等特征,保障全县粮食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二)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县长对全县粮食安全负总责,镇长、街道办主任对本辖区粮食安全负总责。镇政府、街道办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辖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统筹安排,加强粮食生产和流通能力建设以及产业发展等。镇长、街道办主任在维护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主要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区域粮食供应及救灾等应急需要,维护辖区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三)落实粮食安全部门责任。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责、密切配合,确保粮食安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综合部门职能,抓好粮食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加强粮食安全重大事项的调度协调;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和涉粮补贴等资金,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科技部门要发挥科技创新对保障粮食安全的支撑作用,加强粮食新品种推广培育和增产技术研发应用;农业等部门要抓好粮食生产,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耕地环境监测治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充分发挥渔业、畜牧、果蔬的代粮、节粮、促粮作用;粮食部门要抓好粮食储备和流通工作,充实和加强统计信息服务和市场监测预警、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原粮质量监管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力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力量;其他涉及的部门和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强化部门责任,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落实和完成保障全县粮食安全的各项任务。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一)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基本农田严格落实到地块,确保2020年前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3.5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8.7万亩。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结合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将不符合要求的山坡、河滩、煤矿塌陷区从基本农田中划出,将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城镇化建设后复垦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积极引导实施耕地用养结合的轮作制度,提高耕地基础地力和产出能力。建立和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科学开展煤矿塌陷区、荒碱涝洼地整理改造,宜粮则粮、宜渔则渔。加强耕地保护政策和制度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完善并实施耕地保护责任评价标准目标考核办法。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各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二)建设高标准农田。编制实施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扩大粮食高产创建规模,到2020年全县建成高标准农田24万亩,建设粮食高产高效示范方3个,小麦、玉米两季合计亩产达到1180公斤以上。要依据建设规划,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确保项目落实到地块。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因地制宜推广管道灌溉、滴灌、喷灌等节水技术,加快建成灌溉方式与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节水灌溉体系。

(三)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产能。加强粮食增产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大力开展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一批粮食绿色增产技术,实施农业良种工程,集中培育一批作物新品种。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推广新型云农业科技园模式,带动互联网+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执行细化职业农民认定标准。

(四)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鼓励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场创建活动。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创活动,创建省级示范合作社,给予重点支持。加快推进县、镇两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和服务体系。制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办法,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保姆式”“菜单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托管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

(五)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实施耕地土壤改良修复、农药残留治理、地膜污染治理、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重金属污染修复等工程,改善粮食生产环境。实施大区域、整建制测土配方施肥,推广水肥一体化、高效节水灌溉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降低农药污染。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三、调动和保护种粮积极性

(一)落实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落实推进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三补合一”政策改革,继续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粮食生产财政奖励补助等政策,调动和保护镇政府抓粮、农民种粮积极性。完善和落实粮食等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稳步推进涉农财政资金整合,提高补贴精准性和指向性。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位。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用好省市级财政对产粮县的保费补贴。

(二)抓好粮食收购。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粮食收购工作,指导和督促粮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根据粮食种植布局和交通条件及收购需要,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指导粮食收购企业科学设立粮食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有序开展粮食收购。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收购资金,保证政策性粮食收购需要,同时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

(三)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积极发挥本县粮油市场的价格形成和导向作用,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落实重要农资储备,稳定农资价格。

四、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一)加强地方粮食储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确保全面完成省市县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油任务。在此前提下按照全县总体布局以及我县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优化地方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保管、轮换等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等支出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并列入预算解决。建立储备粮保管、轮换费用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将地方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和布局等信息报送市、县有关部门。

(二)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认真落实《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完善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储备粮轮换在市场供求中的削峰填谷作用。提高地方储备粮监管信息化水平。按省市要求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地方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

五、增强粮食流通能力

(一)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全省、全市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结合实际制定全县建设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认真落实由政府统一领导、粮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粮安工程”实施机制,建成与全县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的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体系。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落实省粮食仓储和现代物流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积极筹措资金,持续改善、提升粮食仓储和军粮供应设施条件。支持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中心、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建设带有烘干设备的粮食仓储设施。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补建;需迁建的,要先建后迁。

(二)大力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发挥我县地处鲁中要道区位优势,研究制定扶持政策,积极发展粮食物流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或其他所有制企业利用现有设施和资源进行整合改造,按规划建设粮食物流园区。大力推广散粮、成品粮集装化物流方式,完善散粮发放设施。积极对接省政策性粮食联网竞价交易平台和粮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培育发展粮食批发市场,进一步加强粮油批发市场建设。推进公益性成品粮批发市场建设。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全县城镇化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

(三)加强粮食产销协作。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加强与省内外、市内外的产销协作。鼓励企业在省内市内和东北主产区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

六、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积极培育壮大粮食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将骨干粮食企业纳入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范围,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加强与国内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的合作,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实施粮食企业改造升级和产品创新,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优化粮食行业人才队伍结构,提升粮食产业整体科技水平。大力发展粮油食品加工业,将主食产业化作为县政府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延伸链条、建设一体化主食加工冷链物流配送体系,到2020年,全县培育发展1-2家主食加工示范企业,县城驻地至少建成2个主食加工配送中心。

七、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一)完善粮食调控机制。充分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发挥地方与中央粮食储备粮的协调机制作用,合力做好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工作。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适当补偿原则,选择2-3家骨干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当粮食供大于求时,适当增加企业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化;当粮食供应紧张时,相应减少或停止企业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化。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配合检验检疫等部门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掌握进口粮食的数量、质量,配合海关等部门严厉打击粮食走私。

(二)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2017年年底前,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确保每个镇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县政府驻地至少有3个应急供应网点。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优化应急供应网络,积极推进应急供应、军粮供应、成品粮储备、放心粮油、主食产业化融合发展。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提高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能力,按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要求,县政府驻地要达到10天以上的成品粮油储备市场供应量。

(三)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完善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确保调查数据及时准确。加强粮食调查统计能力建设,落实好人员和统计调查经费。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发挥市、县粮情监测预警体系和物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做到未涨先知、未抢先知。

(四)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积极推进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量,完善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和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强化粮食库存检查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检查。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做好中央储备粮等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八、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

(一)加强源头治理。加强耕地与粮食作物重金属污染调查监测,土壤受污染严重地区要采取耕地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等措施,从源头上防止粮食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成农药包装废弃物等收集处理系统,探索建立城乡环卫一体化长效管理机制,积极推进农村无害化厕所改造,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

(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积极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将“放心粮油”工程纳入民生工程,在政策、资金上给予支持,2017年年底前,全县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加大新收获粮食和库存粮食质量检测密度,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三)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镇(街道)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粮油质量监管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督促粮食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粮油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

九、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

(一)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情、粮情教育,宣传粮食产需形势,积极倡导合理、健康的饮食文化,使节约粮食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加强公益广告宣传,加大反对食品浪费宣传报道力度,弘扬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组织好世界粮食日、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做好“节约一粒粮”等公益活动宣传,组织开展爱粮节粮先进单位和示范家庭创建活动。各级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粮食浪费。

(二)全面实施节粮减损。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大力推广农户科学储粮。引导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十、强化政策措施和监督考核

(一)强化粮食安全政策措施。按照县政府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任务抓好落实。加强对粮食重要政策的科学谋划、统筹设计,涉及粮食安全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要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粮食风险基金全部用于粮食方面并及时足额安排拨付。农业、粮食等部门要落实好保障粮食安全的政策措施。农发行等金融机构要在信贷资金上给予支持。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建立粮食安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涉及粮食安全的生产、流通、储备等重大问题。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局、县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督促检查,并按照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县审计局要将粮食安全县长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附件:1.桓台县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2.桓台县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doc

 

桓台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8日

 

附件1

 

桓台县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69号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8号)和市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6〕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对各镇政府、街道办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局、县粮食局会同县编办、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物价局等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镇(街道)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桓台县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根据省、市有关部门下发的细化考核方案,制定相关的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局、县粮食局于每年5月31日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镇(街道)要按照本办法和县有关部门制定的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局、县粮食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镇(街道)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打分,于每年12月20日前形成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考核内容的考核分数,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镇(街道)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考核内容的考核分数,确定抽查镇(街道),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镇(街道)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和考核分数。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依据考核细化方案确定的考核计分办法,计算各镇(街道)的年度得分,征求县审计局意见后,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县政府审定。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汇总情况形成全县的书面自查报告和自查评分,报县政府审查同意后,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并抄报市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局、县粮食局向各镇(街道)通报,并抄送县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镇(街道)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对省、市县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镇(街道),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局、县粮食局约谈该镇(街道)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局、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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