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桓台县项目建设指挥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桓政发〔2016〕8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项目建设指挥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9日

 

桓台县项目建设指挥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建设指挥部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严肃财经纪律,充分调动各项目建设指挥部组成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淄博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是指由县政府研究确定并行文设立的临时性工作机构。其工作经费管理是指自项目建设指挥部设立之日起至项目结束之日止的协调管理工作等所发生的收支及资产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着“分类管理、总额控制、规范使用”的原则,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理顺运行机制,规范财务管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作经费及上级拨入的专项经费。

  第五条  实行按渠道归口统一管理。对无法确定归口渠道的经费,纳入财政管理。

  (一)项目建设指挥部所取得的资金,纳入相关部门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管理。

  (二)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各镇(街道)的,其所取得的各项资金,统一纳入各镇(街道)统管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工作经费标准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具体为:非工程类的一般事务性协调工作组不安排专门经费,每年安排指挥长经费5万元,归口纳入牵头部门管理;经批准成立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指挥部,一般项目建设指挥部20万元/年,较大项目建设指挥部30万元/年,特殊情况由县政府按“一事一议”办法审定。

  工作经费由项目建设指挥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实行指挥长一支笔签字(或指挥长授权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制度。

  第七条  支出内容

  项目建设指挥部工作经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人员支出:包括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

  (二)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业务招待费、物业管理费、伙食费、劳务费、资料打印费、印花税等。

  (三)项目支出:包括房租费、办公场所装修费、交通工具购置租赁费、车辆燃修及保险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以上所有开支均在项目建设指挥部工作经费控制总额内列支,不另外安排资金。

  第八条  支出标准

  (一)人员支出

  1.属单位抽调的在职人员已由财政部门预算核定工资的,由原单位发放。赴野外施工现场(工地)的人员可根据出勤情况发放伙食补助费,标准上限按照《桓台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招聘的临时性工勤人员,全年报酬参照受聘人员所在镇村报酬标准确定。

  3.聘用的特殊(野外作业)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全年报酬按照市场薪酬水平确定。

  (二)公用支出。公用经费支出的控制标准,按照同年度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标准的1.2倍计算(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借用人员)。

  (三)项目支出

  1.所有项目支出均需在编制指挥部经费支出预算时单独列出。

  2.项目建设指挥部确需配置租赁车辆、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空调、办公桌椅、资料柜、饮水机等办公设备,必须报指挥长批准。所需办公设备应向县国资局提出申请,先从公物仓调剂后再购置。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购置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并报县国资局审批。

第四章  账户核算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不设独立银行账户,已设立的全部取消,所有收支核算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分别纳入相关部门、单位预算或各镇(街道)列专项项目分账核算。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报县国资局备案,按照县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到期撤销的指挥部为工程配置的所有资产,由指挥部编制资产移交表,在指挥长的监督认证下,移交县国资局统一管理或调配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应对项目建设指挥部工作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对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财务状况、抽调人员、津补贴发放、固定资产购置等方面的情况实行监督,对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自行设立开支项目,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及时指出并责令整改,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类型及抽调、聘用人员数,由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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