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调整县级行政审批事项、权力清单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桓政发〔2016〕7号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96B/2016-1328643
成文日期
2016-05-17
发文日期
2016-05-1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桓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调整县级行政审批事项、权力清单和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工作的通知
桓政发〔2016〕7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我县“三最”城市建设,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进一步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县政府对上级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承接落实,进一步规范调整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项目清单,并对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承接落实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落实鲁政字〔2015〕277号和淄政字〔2016〕34号文件要求,承接省、市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8项(见附件1)。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要求,及时调整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或部门服务大厅办理。要加强业务培训,规范优化运行机制,确保承接事项运行流畅、高效办理。要强化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缺位”或“不到位”等问题。
二、规范完善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落实鲁政字〔2015〕279号、淄政字〔2016〕29号文件和市审改办《区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参考》要求,对县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规范调整,取消2项,冻结15项,转为其他行政权力8项,转为政府内部审批1项,转为公共服务事项1项,合并整合36项(见附件2)。规范调整后,我县行政审批事项数由147项调整为91项(含子项共195项)。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修改编制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规范调整县级行政权力清单
落实鲁政字〔2015〕279号、淄政字〔2016〕29号和淄政字〔2016〕34号文件要求,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修订、废止等变化,对县级行政权力清单进行规范调整。调整后,县级行政权力事项3237项,其中:行政审批91项、行政处罚2236项、行政强制127项、行政征收34项、行政给付42项、行政裁决8项、行政确认51项、行政奖励8项、行政监督322项、其他行政权力318项。本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由县政府审改办将调整完善的我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权力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在县政府、县编办门户网站更新并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单位要在部门网站和服务窗口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四、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项目
落实国发〔2015〕58号、鲁政字〔2015〕278号、淄政字〔2016〕34号文件要求,4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纳入《桓台县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管理、2项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清单》管理(见附件3)。对不再纳入《清单》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对新纳入的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根据审批工作需要,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技术评审评估等,所需费用列入部门、单位预算,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桓台县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项目清单》(见附件4)实行目录管理并动态优化,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本通知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 ,在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及服务窗口公开本部门、单位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收费清单,并对收费涉及的项目、标准、依据及中介服务机构名称、联系电话、执业资质、收费标准及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五、做好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工作
根据鲁政字〔2016〕76号《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应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构编制部门是行政权力清单的管理机构,负责《权力清单》的编制公布、动态调整、统计分析等工作。法制部门负责《权力清单》的合法性审查。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需新设、承接、取消、下放、整合或变更要素的,实施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应按《办法》相关规定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由机构编制部门对《权力清单》进行调整。现将《办法》(见附件5)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规范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3.桓台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4.桓台县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项目清单
5.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附件1
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承接机关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接后整合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子项 |
淄政字〔2016〕34号下放 |
2 |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许可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接后整合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子项 |
淄政字〔2016〕34号下放 |
3 |
对经营的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省文物局 |
县文化出版局 |
承接 |
淄政字〔2016〕34号下放 |
4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省林业厅 |
县林业局 |
承接后调整为“野生动物管理许可”子项 |
鲁政字〔2015〕277号下放 |
5 |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
省林业厅 |
县林业局 |
承接后调整为“野生动物管理许可”子项 |
鲁政字〔2015〕277号下放 |
6 |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省林业厅 |
县林业局 |
承接后调整为“野生动物管理许可”子项 |
鲁政字〔2015〕277号下放 |
7 |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省林业厅 |
县林业局 |
承接后调整为“野生动物管理许可”子项 |
鲁政字〔2015〕277号下放 |
8 |
跨省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省林业厅 |
县林业局 |
承接后调整为“野生动物管理许可”子项 |
鲁政字〔2015〕277号下放 |
附件2
规范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处理决定 |
备 注 |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2项 |
||||
1 |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取消 |
2015年7月《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正后取消 |
2 |
户外广告登记 |
县工商局 |
取消 |
国发〔2016〕9号予以取消 |
二、冻结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5项 |
||||
1 |
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方案审批 |
县经信局 |
冻结 |
|
2 |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
县经信局 |
冻结 |
|
3 |
在防洪设施范围内修建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线许可 |
县住建局 |
冻结 |
|
4 |
利用、占用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牌审核 |
县住建局 |
冻结 |
|
5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
县计生局 |
冻结 |
|
6 |
广告经营许可 |
县工商局 |
冻结 |
|
7 |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设计方案审批 |
县文化出版局 |
冻结 |
|
8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县文化出版局 |
冻结 |
|
9 |
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文化出版局 |
冻结 |
|
10 |
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审批 |
县文化出版局 |
冻结 |
|
11 |
外商投资电影院经营许可 |
县文化出版局 |
冻结 |
|
12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县文化出版局 |
冻结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处理决定 |
备 注 |
13 |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
县文化出版局 |
冻结 |
|
14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县文化出版局 |
冻结 |
|
15 |
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售前审核 |
县文化出版局 |
冻结 |
|
三、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共8项 |
||||
1 |
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延缓入学、休学批准 |
县教体局 |
调整为其他权力 |
|
2 |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
县民政局 |
调整为行政确认 |
调整依据:鲁政字〔2015〕279号 |
3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
县农业局 |
调整为行政确认 |
调整依据:淄政字〔2016〕34号 |
4 |
医疗广告证明核发 |
县卫生局 |
调整为其他权力 |
调整依据:淄政字〔2016〕34号 |
5 |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人工终止手术审批 |
县计生局 |
调整为其他权力 |
调整依据:鲁政字〔2015〕279号 |
6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登记 |
县商务局 |
调整为其他权力 |
调整依据:鲁政字〔2015〕279号 |
7 |
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
县房管局 |
调整为其他权力 |
|
8 |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核 |
县房管局 |
调整为其他权力 |
|
四、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共1项 |
||||
1 |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县编办 |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
调整依据:淄政字〔2016〕29号 |
五、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共1项 |
||||
2 |
公民因私事出国、因私往来港澳台许可 |
县公安局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
附件3
桓台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一、不再纳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事项
序 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中介 服务 事项 |
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1、县水务局 |
|||||
1 |
取水许可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五款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第二条、第九条 |
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服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认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认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2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 |
防洪评价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第三十八条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第五条 |
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服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第18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 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序 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中介 服务 事项 |
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2、县安监局 |
|||||
4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1年12月修改)第十八条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六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评估、评审。 |
二、新纳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 |
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事项 |
1、县民政局 |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验资报告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3.《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验资报告或 审计报告服务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附件4
桓台县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事项和收费项目清单
序 号 |
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 |
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事项实施机构 |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办理时限 |
备 注 |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标准 |
收费 文件 依据 |
||||||||||||||
一、县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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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1)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九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费 |
市场调节价 |
|
双方协商约定 |
|
|||||||
二、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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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2)验资报告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3.《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验资报 告费 |
市场调节价 |
|
双方协商约定 |
|
|||||||
三、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3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3)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服务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验资 报告 或审 计报 告费 |
市场调 节价 |
|
双方协商约定 |
|
|||||||
四、县国土局 |
||||||||||||||||
4 |
建设项目用地管理许可 |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 |
市场调节价 |
|
双方协商约定 |
|
|||||||
五、县住建局 |
||||||||||||||||
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住建部令第18号)第四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施工 图审 查费 |
1.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计算;2.保障性安居工程减半 |
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11〕87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6 |
城镇排水许可证核发 |
(6)污水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七条 |
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 |
污水排水水质、水量检测费 |
详见 文件 |
鲁价费函〔2015〕38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六、县水务局 |
||||||||||||||||
7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 |
(7)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第十条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
论证报告编制费 |
市场调节价 |
|
双方协商约定 |
|
|||||||
七、县林业局 |
||||||||||||||||
8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8)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四条: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费 |
市场调节价 |
|
双方协商约定 |
|
|||||||
9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四条: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费 |
市场调节价 |
|
双方协商约定 |
|
||||||||
八、县经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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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9)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 |
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2008年4月施行)第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年8月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四条、第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编制费 |
市场调节价 |
|
双方协商约定 |
|
|||||||
九、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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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审批(审核) |
(10)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6号,2014年2月修订)第十八条 2.《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2009年商务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 4.《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 |
资产评估、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费 |
市场调节价 |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1 |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审批(审核) |
(10)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
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二十条 7.《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十条 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第二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 |
资产评估、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费 |
市场调节价 |
|
双方协商约定 |
|
|||||||
十、县文化出版局 |
||||||||||||||||
12 |
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地段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11)文物调查、勘探发掘服务 |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3年6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十条; 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1994年7月通过,2014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具有考古勘探、发掘资质的考古研究机构 |
文物调查、勘探发掘费 |
详见 文件 |
国家文物局(1990)文物字第248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1220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十一、县卫生局 |
||||||||||||||||
13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12)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 |
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费 |
市场 调节 价 |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4 |
放射诊疗许可 |
(1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服务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评价 服务费 |
市场 调节 价 |
|
双方协商约定 |
|
|||||||
十二、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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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批 |
(14)编制项目环评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通过,2015年1月1日实施)第十九条 2.《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环境 影响 咨询 费 |
市场调节价 |
|
双方协商约定 |
|
|||||||
十三、县规划局 |
||||||||||||||||
16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15)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法定城乡规划没有涵盖的建设项目) |
1.《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2年8月通过)第四十条 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鲁建发〔2011〕2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 |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费 |
市场调节价 |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7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6)规划技术服务费 |
1.《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2年8月通过)第四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2.《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通过)第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 |
规划 技术 服务 费 |
详见 文件 |
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3〕34号、〔2001〕396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8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7)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地形图 |
1.《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2年8月通过)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 2.《测绘法》 (2002年8月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条 3.《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通过)第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
测绘费 |
详见文件 |
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8)建设工程设计服务(含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日照分析报告等) |
1.《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 3.《住宅设计规范》 (2013年版) |
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机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 |
建设工程设计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 |
|
双方协商约定 |
|
|||||||||
十四、县安监局 |
||||||||||||||||
19 |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19)是否涉及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和监控化学品辨识材料、安全评价报告 |
1.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9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是否涉及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和监控化学品辨识材料、安全评价报告编制费 |
市场调节价 |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0 |
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 |
(20)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2.《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六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 评价 报告 编制费 |
市场 调节 价 |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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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 |
(21)安全设施设计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十条、十六条 2.《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十四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设施设计机构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费 |
市场 调节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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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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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2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1年12月修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十条、第二十六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费 |
市场 调节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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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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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县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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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许可 |
(23)施工图设计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五条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五十二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机构 |
施工图 设计费 |
市场 调节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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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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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县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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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24)编制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九条 |
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 |
防雷设计图纸审核费 |
0.1元/㎡ |
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函〔2013〕81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按建筑面积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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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25)编制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六条 |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
防雷装置施工质量及竣工验收检测费 |
0.9元/㎡ |
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函〔2013〕81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按建筑面积收取,一、二类加收25% |
附件5
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权力清单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布、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权力事项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第三条 行政权力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均应纳入本级行政权力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
第四条 《清单》所列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包括名称、编码、类别、实施机关、设定依据、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是否收费等要素。
第五条 《清单》应当在各级政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以及各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向社会公布。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由省级统一编制,纳入实施地政府《清单》公布。
第六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组织本级《清单》编制公布、动态调整、统计分析等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七条 《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权力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对《清单》进行调整:
(一)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颁布、修订、废止或失效的;
(二)上级政府明确要求调整的;
(三)行政机关职能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应予调整的。
行政权力事项发生变化是指新设、承接、取消、下放、整合行政权力事项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
第八条《清单》调整按下列权限程序进行:
(一)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新设行政权力事项的,行政机关在上述文件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5个工作日内调整《清单》。
(二)承接、取消、下放、整合行政权力事项的,行政机关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政府审定公布后,机构编制部门5个工作日内调整《清单》。
(三)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的,行政机关在第七条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5个工作日内调整《清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清单》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不按照本办法要求提出《清单》调整申请的或者《清单》之外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7日印发的《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鲁政字〔2014〕18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11日印发的《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81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桓台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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