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桓政发[2013]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4日

  

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保证强恕堂酒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并注册,具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现辖行政区域内按“强恕堂酒”标准组织生产的白酒。

第三条  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的范围,为桓台县现辖行政区域。非桓台县现辖行政区域内生产的白酒不得称之为强恕堂酒,不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四条  从事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以及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印刷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注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印制、使用带有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标签、包装箱、不干胶等印刷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为国家标准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图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  县政府设立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由县质监局、经信局、工商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协调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保护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实施与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对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管理,拟定和实施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规划和计划;

(三)对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数量、标志标签、包装和市场等进行管理;

(四)建立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实施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管理需要的相关事项;

(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有关部门在保护委统一协调下,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县质监局负责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牵头、协调,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对强恕堂酒产品质量、包装、标志等进行监管。县经信局负责指导、帮助企业规范生产工艺流程,加强内部管理,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扩大规模,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科技含量,扩大强恕堂酒品牌效应,进一步推进和提升本县特色产业发展。

第十条  鼓励支持生产者、经营者加入强恕堂酒专业委员会。强恕堂酒专业委员会应加强会员单位管理,引导和鼓励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章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强恕堂酒生产企业,可申请使用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一)有营业执照、独立注册商标、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

(二)在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生产,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并连续两年以上正常生产;

(三)具备强恕堂酒生产工艺所需的与生产能力配套的设备和工艺装备,运作良好;

(四)建立正常运行的从原材料进厂到成品出厂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具备一定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生产技术人员;

(六)严格按“强恕堂酒”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七)有符合要求的质量检验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八)质量记录健全,生产统计台账、仓库进出台账齐全,账卡物相符。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应向县质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由县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

 

第四章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管理

 

第十四条  经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有权在其产品标签、包装上使用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粘贴或印制在包装物或标签上。生产企业每年初制定专用标志使用计划,上报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半年度上报使用情况表,年终汇总并附使用情况说明。监管部门对专用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在其产地范围外的车间、分厂、联营酿造的产品上使用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六条  县域内未经批准的白酒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产品标志,禁止冒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五章  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对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严格按“强恕堂酒”标准组织生产,并及时报送有关生产、销售表格,随时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成品入出库台账,账卡物相符,并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县质监局按规定报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并对外公告。

(一)产品一年内两次检验达不到“强恕堂酒”标准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或超范围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三)未按时缴纳证书、专用标志工本费的。

第二十一条  对生产、销售假冒强恕堂酒地理标志产品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管理。凡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县质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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